◇加大調節力度 財稅杠杆縮差距
134票讚成,6票反對,11票棄權……在經過兩(liang) 次審議和公開征求社會(hui) 意見後,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一次會(hui) 議通過了廣受社會(hui) 關(guan) 注的關(guan) 於(yu) 修改《個(ge) 人所得稅法》的決(jue) 定。這次修改,將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並調整了稅率結構。調整後,工薪收入者的納稅麵將從(cong) 28%下降到約7.7%,納稅人數由約8400萬(wan) 人減至約2400萬(wan) 人,中低收入群體(ti) 的稅負大幅減輕,同時加大了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這是加強收入分配調節、促進分配公平的重大舉(ju) 措,它回應了百姓期待,受到廣泛歡迎。
物有所異,人亦有別。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yu) 人們(men) 能力和機遇的差異、努力程度不同、貢獻有高有低,收入存在差距是必然的。同時,由於(yu) 各地區、各行業(ye) 勞動生產(chan) 率不同,地區之間、行業(ye) 之間收入有差別也是正常的。但這種差距、差別不能無限拉大,必須通過調節控製在一定範圍內(nei) 。世界各國普遍運用財政、稅收等手段對收入差距進行調節。比如,1694年英國就開征遺產(chan) 稅,1799年又開征個(ge) 人所得稅;德國較早製定了《財政預算法》、《財政平衡法》,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縮小社會(hui) 成員間的收入差距。
目前,我國的財稅手段在分配調節中還沒有充分發揮作用。比如,個(ge) 人所得稅征收存在“逆向調節”的現象:2009年3944億(yi) 元的個(ge) 稅中, 工資所得個(ge) 稅收入2483億(yi) 元,占個(ge) 稅收入比重約63%,工薪階層成了實際的納稅主體(ti) 。為(wei) 此,“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加快完善再分配調節機製。
政策傳(chuan) 真
個(ge) 稅調整的主要內(nei) 容
1.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後,將大幅度減輕中低收入納稅群體(ti) 負擔。同時,通過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使得中低收入的納稅群體(ti) 實現進一步減稅。
2.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實行提高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和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變化聯動,將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得到的減稅好處以後,適當增加了一些稅負。
3.減輕了個(ge) 體(ti) 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稅收負擔。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wan) 元以下的納稅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約40%,最大的降幅是57%。
4.納稅期限由7天改為(wei) 15天,方便了扣繳義(yi) 務人和納稅人納稅申報。
加大轉移支付力度。財政轉移支付是國家彌補市場經濟缺陷、促進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應加大政府轉移支付力度,用於(yu) 幫扶困難地區、困難群眾(zhong) ,讓公共財政的陽光惠及更多的群體(ti) 。2010年,中央財政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占到總支出的21.4%,2011年將達到22.2%。2011年上半年,中央向財力較弱的地方政府下達了5310億(yi) 元均衡性轉移支付,“十二五”期間,將進一步優(you) 化轉移支付結構,增加對縣級財政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逐步提高縣級財政在省以下財力分配中的比重。
深度解讀
財政轉移支付
轉移支付是以各級政府之間所存在的財政能力差異為(wei) 基礎,以實現各地公共服務水平的均等化為(wei) 主旨,而實行的一種財政資金轉移或財政平衡製度。轉移支付類型主要有兩(liang) 種,一是一般性轉移支付,主要是中央對地方的財力補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二是專(zhuan) 項轉移支付,主要服務於(yu) 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標,地方政府應當按照中央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為(wei) 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中央財政設立均衡性轉移支付,包含在一般性轉移支付中,不規定具體(ti) 用途,由接受補助的省級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加大個(ge) 稅調節力度。個(ge) 人所得稅是收入差距的重要調節器。從(cong) 1980年我國開征個(ge) 人所得稅以來,減除費用標準經過了800元、1200元、1600元、2000元多次調整。2011年《個(ge) 人所得稅法》的修改,將進一步加大個(ge) 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讓中低收入群體(ti) 得到更多實惠。今後,還應根據居民工薪收入水平變化、物價(jia) 因素、家庭贍養(yang) 、子女教育、基本生活費的開支等因素,適時進行合理調整,推進個(ge) 稅製度的改革和完善。
加大稅收征管力度。稅收征繳監管力度, 直接關(guan) 係稅收調節作用的實現。應加強稅源監控和稅收征管,加強個(ge) 人收入信息體(ti) 係和個(ge) 人信用體(ti) 係建設,擴大涉稅信息來源,嚴(yan) 厲打擊偷、逃、漏、避稅等行為(wei) 。特別是做好高收入者應稅收入的管理和監控,減少稅收流失。2011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guan) 於(yu) 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ge) 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要求嚴(yan) 堵高收入者個(ge) 稅漏洞。
另外,還應該逐步建立健全財產(chan) 稅製度,使稅製更加健全,調節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有專(zhuan) 家提出,要考慮適時開征遺產(chan) 稅、贈與(yu) 稅,將部分高檔奢侈品納入消費稅征收範圍,加大對個(ge) 人財富和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
政策傳(chuan) 真
加強高收入行業(ye) 和人群的個(ge) 人所得稅征管
◎加強以非勞動所得為(wei) 主要收入來源人群的征管,密切關(guan) 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權、取得大額投資收益以及從(cong) 事房地產(chan) 、礦產(chan) 資源投資、私募基金、信托投資等活動的高收入人群。
◎深化高收入行業(ye) 工薪所得扣繳稅款管理,重點加強高收入行業(ye) 企業(ye) 的中高層管理人員的獎金、補貼和股權激勵所得征管。
◎切實加強數額較大的勞務報酬所得征管。加強對個(ge) 人從(cong) 事影視表演、廣告拍攝及形象代言等獲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點做好相關(guan) 人員通過設立藝人工作室、勞務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業(ye) 或組織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稅征管工作。
◎加強高收入外籍個(ge) 人來源於(yu) 境內(nei) 、境外所得的征管。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ge) 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
◇ 幫助困難群體(ti) 扶貧濟困促公平
有人說,中國既富裕,又貧困。說她“富裕”,是因為(wei) 經濟總量已居世界第二;說她“貧困”,是因為(wei) 人均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還排在世界100位左右,特別是還有一個(ge) 龐大的貧困人口群體(ti) 。按照人均年收入1274元的貧困人口標準線,到2010年年末,我國農(nong) 村貧困人口仍有2688萬(wan) ,城市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還有2300多萬(wan) 人。對這些特殊困難群眾(zhong) 給予更多的關(guan) 愛,不僅(jin) 是社會(hui) 財富分配公平的重要體(ti) 現,也是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本質要求。
加大對困難群眾(zhong) 的扶持力度,提高他們(men) 的收入水平,正成為(wei) 黨(dang) 和政府促進分配公平的重要舉(ju) 措。“十二五”期間,將進一步加大扶貧力度,健全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健全就業(ye) 幫扶、生活救助、醫療互助等幫扶製度,更好地解決(jue) 困難群眾(zhong) 的生產(chan) 生活問題。
織密城鄉(xiang) 低保網。社會(hui) 保障既是生活保障網,也是分配調節器。要完善城鄉(xiang)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擴大保障覆蓋麵,提高保障標準和保障水平,保證低收入群體(ti) 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權益。“十二五”期間,將健全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製,合理提高低保標準和補助水平,最低生活保障在較高水平上實現應保盡保。今後5年,城鄉(xiang)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將年均增長10%以上,困難群眾(zhong) 將得到更多看得見、摸得著的實惠。
《社會(hui) 保險法》讓人人享有社會(hui) 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社會(hui) 保險製度的綜合性法律,是黨(dang) 和政府履行“讓人人享有社會(hui) 保障”承諾的法律保證。《社會(hui) 保險法》從(cong) 法律上明確國家建立基本養(yang) 老、基本醫療和工傷(shang) 、失業(ye) 、生育等社會(hui) 保險製度,並對確立基本養(yang) 老保險關(guan) 係轉移接續製度,提高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建立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製度、城鎮居民養(yang) 老保險製度和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製度等作出原則規定。《社會(hui) 保險法》的實施,對於(yu) 加快建立覆蓋城鄉(xiang) 居民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具有重大意義(yi) 。
築牢多層救助堤。社會(hui) 救助包括低保生活救助、醫療救助、災害救助、五保供養(yang) 、臨(lin) 時救助等。應不斷完善救助製度,加大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標準,建立城鄉(xiang) 一體(ti) 、覆蓋全國、能夠基本滿足多種困難救助需求的社會(hui) 救助體(ti) 係。提高農(nong) 村五保供養(yang) 水平,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完善臨(lin) 時救助製度。
打好扶貧攻堅戰。2011年5月,黨(dang) 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中國農(nong) 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提出啟動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扶貧開發攻堅工程,加快貧困地區脫貧致富步伐。我國將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加大扶貧力度,提高扶貧標準,逐步提高貧困人口健康生活水平和穩定發展能力,力爭(zheng) 到2015年,使貧困人口顯著減少,到2020年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
政策傳(chuan) 真
今後10年將進一步加大扶貧力度
2011年4月26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hui) 議,審議《中國農(nong) 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今後10年,我國將提高扶貧標準,加大投入力度,把連片特困區作為(wei) 主戰場,把穩定解決(jue) 扶貧對象溫飽、盡快實現脫貧致富作為(wei) 首要任務。到2020年,穩定實現扶貧對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義(yi) 務教育、基本醫療和住房;貧困地區農(nong) 民人均純收入增長幅度高於(yu) 全國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務主要領域指標接近全國平均水平,扭轉發展差距擴大趨勢。
倡導慈善幫扶風。“慈心為(wei) 人, 善舉(ju) 濟世。” 慈善事業(ye) 作為(wei) 一項借富濟貧的崇高事業(ye) ,是通過社會(hui) 力量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形式。“希望工程” 、“春蕾計劃”、“光彩事業(ye) ”等,已成為(wei) 我國慈善事業(ye) 的響亮品牌。2010年,全國社會(hui) 捐助總額約700億(yi) 元。2011年7月15日,民政部發布《中國慈善事業(ye) 發展指導綱要(2011—2015年)》,提出將進一步建立健全鼓勵和引導慈善事業(ye) 發展的製度和政策,規範慈善組織和慈善行為(wei) ,培育慈善發展環境,以鼓勵更多先富裕起來的人投身慈善事業(ye) 。
光彩事業(ye)
1994年4月23日,民營企業(ye) 家聯名倡議《讓我們(men) 投身到扶貧的光彩事業(ye) 中來》,光彩事業(ye) 由此而發起。它以非公有經濟人士和民營企業(ye) 家為(wei) 參與(yu) 主體(ti) ,包括港澳台僑(qiao) 工商界人士共同參加,以自覺自願、量力而行、互惠互利、義(yi) 利兼顧為(wei) 原則,將西部大開發作為(wei) 重點,麵向“老、少、邊、窮”地區和中西部地區,以項目投資為(wei) 中心,開發資源、興(xing) 辦企業(ye) 、培訓人才、發展貿易,並通過包括捐贈在內(nei) 的多種方式促進貧困地區的經濟發展和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hui) 事業(ye) 的進步。據統計,截至2009年年底,光彩事業(ye) 累計實施項目19969個(ge) ,安排就業(ye) 592.85萬(wan) 人,帶動1334.9萬(wan) 多人擺脫了貧困,同時各類公益捐贈金額達到1475.38億(yi) 元。
公平是人類孜孜以求的美好憧憬。在改革開放的偉(wei) 大進程中,中國人民用勤勞的雙手創造了舉(ju) 世矚目的發展奇跡,也理應共享自己釀造的甘甜果實。隨著經濟社會(hui) 發展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深入推進,公平的陽光將更加燦爛,“幸福的花兒(er) ”將開得更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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