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有所得 幹有所值——怎麽(me) 解決(jue) 分配不公
進入“十二五”開局之年, 一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接力賽”在各地展開:北京調高至1160元,上海1280元,廣東(dong) 1300元…… “全國最高”標準屢屢易主。上半年,已有18個(ge) 省區市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是創造財富的源泉,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是體(ti) 現“勞有所得”原則、增加普通勞動者收入的重要舉(ju) 措,是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促進分配公平的重要內(nei) 容。
收入分配是直接關(guan) 係老百姓“錢袋子”的大事。“錢袋子”越鼓,人們(men) 生活越有保障;財富分得越公,人們(men) 越能心平氣順。對於(yu) 當前存在的普通勞動者收入偏低,不同地區、行業(ye) 、群體(ti) 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等分配不公現象,人們(men) 反映強烈。在做大財富“蛋糕”的同時分好“蛋糕”,讓全體(ti) 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內(nei) 在要求,也是維護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促進社會(hui) 和諧穩定的迫切需要。
◇ 調控持續加力 分配不公仍凸顯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men) 打破“大鍋飯”和平均主義(yi) ,逐步確立了按勞分配為(wei) 主體(ti) 、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這有效地激發了社會(hui) 創造活力,促進了社會(hui) 財富的極大增加,人們(men) 的收入水平普遍提高。但近年來,城鄉(xiang) 、區域、行業(ye) 和社會(hui) 成員之間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分配不公問題凸顯出來。
黨(dang) 和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相繼出台一係列政策措施調整分配關(guan) 係。如連續7年提高企業(ye) 退休人員基本養(yang) 老金水平,年均增長10%;連續8年出台涉農(nong) “中央一號文件”,十七屆三中全會(hui) 專(zhuan) 題研究“三農(nong) ”問題,惠農(nong) 力度不斷加大;“十一五”期間,各地平均3.2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每次平均增幅12.9%;加大對低收入群眾(zhong) 的幫扶力度,實現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全覆蓋,基本建立城鄉(xiang) 社會(hui) 救助體(ti) 係;等等。這些措施開始取得積極成效,“十一五”期間,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nong) 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分別實際增長9.7%和8.9%,2010年農(nong) 村居民收入漲幅自1998年以來首次超過城市居民。
但也要看到,收入分配領域的很多問題依然存在。比如,國民收入分配過多傾(qing) 向於(yu) 政府部門和企業(ye) 部門,居民收入占比持續下降;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持續下降,普通勞動者收入長期偏低;城鄉(xiang) 居民收入差距擴大趨勢沒有根本扭轉,2010年城鄉(xiang) 居民收入差距仍達3.23倍;壟斷行業(ye) 收入明顯偏高,行業(ye) 間收入差距仍然較大,2009年職工平均工資最高的金融業(ye) 工資是最低的農(nong) 林牧漁業(ye) 工資的4.7倍;“灰色收入”、“隱性收入”甚至非法收入大量存在。
“蓮發藕生,必定有根。”當前存在的分配不公現象,是多種原因造成的。
社會(hui) 曆史原因。分配不公看似是近些年的事情,但實際上,有些是長期發展過程中積累下來的問題。如長期形成的城鄉(xiang) 二元結構、區域之間發展不平衡等,都是造成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
體(ti) 製改革不到位。目前我國還處於(yu) 體(ti) 製改革和社會(hui) 轉型過程中,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還不完善,法律和製度還不健全,使得一些人鑽法律和製度的空子,通過不正當手段牟取財富。而有些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因素仍然存在,比如行政性壟斷等,造成了市場競爭(zheng) 不公平,也導致分配不公。
分配製度改革滯後。初次分配中,勞動報酬正常增長機製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勞動者工資增長趕不上企業(ye) 利潤增長;二次分配中,再分配調節機製不健全,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尚未有效發揮;財政支出用於(yu) 基本公共服務的比重偏低,均衡性轉移支付比例過小;覆蓋城鄉(xiang) 居民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還不健全,對社會(hui) 困難群體(ti) 的保障力度不夠,保障覆蓋麵窄,保障水平低;三次分配規模小,慈善捐贈的激勵機製、管理機製、監督機製等還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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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分配機製
社會(hui) 分配機製主要有三個(ge) 層次: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產(chan) 要素對國民收入貢獻的大小進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場機製形成。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把國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來通過稅收和社會(hui) 保險係統進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調控機製起作用。第三次分配是指動員社會(hui) 力量,建立社會(hui) 救助、民間捐贈、慈善事業(ye) 、誌願者行動等多種形式的製度和機製,是社會(hui) 互助對於(yu) 政府調控的補充。
“事不公則心不平,心不平則氣不順,氣不順則難和諧。”如果對分配不公問題不高度重視,任其發展下去,勢必妨礙經濟健康運行,抑製社會(hui) 創造活力,而且會(hui) 影響社會(hui) 和諧穩定,有悖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共同富裕的目標。因此,解決(jue) 分配不公問題是一項十分現實而緊迫的任務。必須在推動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過程中,深入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下決(jue) 心、下功夫調整收入分配關(guan) 係,努力促進分配公平。
◇ 提高勞動報酬 勞有所得“鼓腰包”
勞動是財富之父,是百姓致富之源。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發展,居民收入來源出現多元化趨勢,經營性收入、投資及財產(chan) 性收入等不斷增加,但對絕大多數普通老百姓來講,主要收入來源仍然是勞動報酬。
近年來,勞動報酬占初次分配比重持續下降,普通勞動者收入增長緩慢,這已成為(wei) 收入分配領域的突出問題,引起黨(dang) 和政府高度重視。2010年以來,各地普遍提高一線職工工資水平,大幅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加大強農(nong) 惠農(nong) 力度,將分配的“天平”向普通勞動者傾(qing) 斜。但總的看,普通勞動者收入低的狀況還未得到根本改變。有學者統計,2000年以來,我國規模以上工業(ye) 企業(ye) 利潤總額年均增長達35.3%,但職工工資增長隻有14.1%。這不僅(jin) 影響了普通勞動者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成為(wei) 拉動消費需求、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嚴(yan) 重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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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以上工業(ye) 企業(ye)
在統計學中,一般以年主營業(ye) 務收入作為(wei) 企業(ye) 規模的標準,達到一定規模要求的企業(ye) 就稱為(wei) 規模以上企業(ye) 。規模以上企業(ye) 也分若幹類,如特大型企業(ye) 、大型企業(ye) 、中型企業(ye) 、小型企業(ye) 等。目前在我國,規模以上工業(ye) 企業(ye) 是指年主營業(ye) 務收入在2000萬(wan) 元及以上的工業(ye) 企業(ye) 。
解決(jue) 分配不公問題,首先就要切實提高普通勞動者特別是一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胡錦濤總書(shu) 記在2010年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表彰大會(hui) 上強調,“不斷增加勞動者特別是一線勞動者勞動報酬”、“讓廣大勞動群眾(zhong) 實現體(ti) 麵勞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了“兩(liang) 個(ge) 同步”的目標:一是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二是實現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chan) 率提高同步。這些都體(ti) 現出堅持按勞分配原則、提高普通勞動者收入的鮮明導向和政策思路。今後幾年,應按照這樣的思路,切實提高勞動收入占比,讓普通勞動者的“腰包”鼓起來。
促工資增長。工資是勞動報酬的主要形式,提高工資收入是提高普通勞動者收入的主要途徑。要按照市場機製調節、企業(ye) 自主分配、平等協商確定、政府監督指導的原則,形成反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guan) 係和企業(ye) 經濟效益的工資決(jue) 定機製和增長機製。健全企業(ye) 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製度,發揮工資指導線的作用,指導企業(ye) 依據薪酬信息,及時調整企業(ye) 內(nei) 部各工種(崗位)間工資分配關(guan) 係。加強工資立法和勞動標準體(ti) 係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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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指導線
工資指導線是政府對企業(ye) 工資分配進行規範與(yu) 調控,使企業(ye) 工資增長符合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要求,促進生產(chan) 力發展的企業(ye) 年度貨幣工資水平增長幅度的標準線。工資指導線水平的製定應以當地政府確定的經濟社會(hui) 發展目標、本地區年度經濟增長、社會(hui) 勞動生產(chan) 率、城鎮居民消費價(jia) 格指數預期增長水平等為(wei) 主要依據,並綜合考慮國家、本地宏觀經濟環境及周邊地區經濟發展、本地城鎮就業(ye) 狀況、勞動力市場價(jia) 格、人工成本水平、對外貿易狀況等相關(guan) 因素。
提最低標準。最低工資是滿足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底線。應該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jia) 水平等因素的變化,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並督促企業(ye) 嚴(yan) 格執行最低工資製度,確保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十二五”時期,最低工資標準年均增長將達13%以上,絕大多數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將達到當地城鎮從(cong) 業(ye) 人員平均工資的40%以上。
推集體(ti) 協商。一般而言,在勞資關(guan) 係中,勞動者個(ge) 人往往處於(yu) “弱勢”。集體(ti) 協商對於(yu) 增加工人發言權,改變工資由企業(ye) 單方決(jue) 定的現狀有重要作用。要通過經濟、法律、信息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行工資集體(ti) 協商製度,積極穩妥擴大覆蓋範圍,使職工敢談、會(hui) 談,企業(ye) 願談,最終談得攏,促進職工工資合理增長,勞資互利雙贏。全國總工會(hui) 提出,2011年年底,已建立工會(hui) 企業(ye) 工資集體(ti) 協商覆蓋率有望達到60%,2013年年底達80%以上。
工資集體(ti) 協商
工資集體(ti) 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yu) 用人單位代表依法就企業(ye) 內(nei) 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標準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wei) 。它一方麵能夠維護一線職工的權益,使工資增長與(yu) 企業(ye) 效益提高相適應,確保每個(ge) 職工分享企業(ye) 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麵,有利於(yu) 建立和諧穩定的企業(ye) 勞資關(guan) 係,增強企業(ye) 凝聚力。《勞動法》、《工會(hui) 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要求建立工資集體(ti) 協商機製。
權威聲音
工資集體(ti) 協商還需法律護航
張鳴起(中華全國總工會(hui) 副主席):工資集體(ti) 協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善企業(ye) 工資管理製度、理順企業(ye) 內(nei) 部分配關(guan) 係、保障勞動關(guan) 係雙方合法權益、解決(jue) 勞資關(guan) 係矛盾和衝(chong) 突的有效手段。加強立法和政策保障,提高工資集體(ti) 協商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完整性,是推進和完善工資集體(ti) 協商的首要前提。
抓農(nong) 民增收。農(nong) 民群體(ti) 數量大、收入低,提高農(nong) 民收入是促進分配公平的重點。“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了今後5年農(nong) 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7%以上的目標。為(wei) 此,必須繼續完善各項強農(nong) 惠農(nong) 政策,多渠道增加農(nong) 民家庭經營收入。2011年中央將新增用於(yu) “三農(nong) ”的支出1300多億(yi) 元,增加良種補貼資金16億(yi) 元、農(nong) 機具購置補貼資金20億(yi) 元,並大幅提升糧食最低收購價(jia) ,強農(nong) 惠農(nong) 政策的含金量超過往年。目前,農(nong) 民工工資性收入已經成為(wei) 農(nong) 村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占比超過50%。要引導農(nong) 村富餘(yu) 勞動力平穩有序外出務工,努力實現農(nong) 民工與(yu) 城鎮就業(ye) 人員同工同酬,提高農(nong) 民工工資水平。針對農(nong) 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有關(guan) 部門將啟動清欠專(zhuan) 項行動,三年內(nei) 實現全國基本無拖欠。
政策傳(chuan) 真
近年來關(guan) 於(yu) 解決(jue) 農(nong) 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文件和法律規定
◎《國務院關(guan) 於(yu) 解決(jue) 農(nong) 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2006年3月27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切實做好當前農(nong) 民工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20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切實解決(jue) 企業(ye) 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2010年2月5日)
◎《關(guan) 於(yu) 加強建設工程管理 解決(jue) 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2011年1月2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等五部委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惡意欠薪”入罪(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九次會(hui) 議2011年2月25日通過)
隨著廣大普通勞動者收入的不斷提高,將有更多低收入者進入中等收入群體(ti) 行列。中等收入群體(ti) 的持續擴大,將使我國的分配格局更加合理,逐漸形成“兩(liang) 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型結構。
◇ 規範分配秩序 強化監管保公平
西方一位哲學家說過: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基礎。”我國也有句俗話:“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這些說的都是秩序、規則的重要性。規範的秩序、合理的規則,是分配公平的前提;秩序被破壞、規則不合理,必然導致分配不公。
當前,我國收入分配領域還存在一些不規範現象:同工不同酬、同崗不同酬,工資外收入、非貨幣性福利混亂(luan) ,非法收入、“灰色收入”突出等,這些都嚴(yan) 重影響了分配公平。解決(jue) 分配不公問題,就要進一步健全法律法規,強化政府監管,加快形成公開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對非法收入,應堅決(jue) 取締。違法、違規獲得巨額財富的行為(wei) ,嚴(yan) 重破壞了分配秩序,人們(men) 反映強烈。必須進一步加大“打非”力度,堅決(jue) 堵住國企改製、土地出讓、礦產(chan) 開發等領域的漏洞,深入治理商業(ye) 賄賂。嚴(yan) 打侵吞資產(chan) 、貪汙賄賂等行為(wei) ,查處走私販私、操縱股市、製假售假、騙貸騙匯等非法活動。
對“灰色收入”,應大力規範。目前,對禮金、紅包、出場費、好處費及各種名目的“福利”等形式的“灰色收入”,監管存在不少漏洞。應該加大規範力度,加快建立收入信息的監測係統,清理規範國有企業(ye) 和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工資外收入、非貨幣性福利等。繼續在黨(dang) 政機關(guan) 和事業(ye) 單位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並逐步向社會(hui) 團體(ti) 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e) 延伸,堅決(jue) 切斷產(chan) 生“灰色收入”的渠道。
對壟斷收入,應嚴(yan) 格調控。一些行業(ye) 憑借國家賦予的壟斷權力輕而易舉(ju) 地獲取巨額利潤,並將其轉化為(wei) 員工的收入和福利,社會(hui) 意見很大。對必須由國家壟斷的行業(ye) 和領域,要完善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的“雙重調控”,加強監管,使其行業(ye) 收入透明化。目前,有關(guan) 部門正抓緊研究製定國有企業(ye) 工資總額改革辦法。同時應擴大國有資本收益征繳範圍,逐步提高上繳比例,更好地實現國有資本收益全民共享。對那些不必由國家壟斷的行業(ye) 和領域,則應打破壟斷, 引入競爭(zheng) 。
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比例
2007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guan) 於(yu) 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收取國有資本收益,對中央企業(ye) 區別不同行業(ye) 分別按5%、10%不等的比例收取資本收益。2007年至2009年共收取約1572.2億(yi) 元,2010年約600億(yi) 元。從(cong) 2011年起,進一步擴大征繳企業(ye) 範圍,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比例。
政策傳(chuan) 真
央企高管“限薪令”
規範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市場調節與(yu) 政府監管相結合;二是堅持激勵與(yu) 約束相統一;三是堅持短期激勵與(yu) 長期激勵相兼顧;四是堅持負責人薪酬增長與(yu) 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五是堅持完善薪酬製度與(yu) 規範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相配套。
薪酬結構和水平:企業(ye) 主要負責人的基本年薪與(yu) 上年度中央企業(ye) 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係;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ye) 績考核結果確定。
對高管薪酬,應規範限製。2002年,國家開始推行國企高管年薪製,規定其年薪不得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12倍。但隨著經濟發展和國企盈利的增長,這一比例早已被突破。2009年中央企業(ye) 負責人平均年薪達68萬(wan) 元。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等六部門於(yu) 2009年聯合出台《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ye) 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對中央企業(ye) 發出高管“限薪令”。應進一步嚴(yan) 格規範國有企業(ye) 、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人員的薪酬管理,建立根據經營管理績效、風險和責任確定薪酬的製度。同時,嚴(yan) 格控製和監管職務消費,使其合理化、規範化、公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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