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為(wei) 什麽(me) 要完善權力製約和監督機製
2007年初冬,一幅被稱為(wei) “史上最牛公章”的圖片被眾(zhong) 多網站廣為(wei) 轉貼,成為(wei) 各界關(guan) 注的熱點新聞。這枚來自貴州偏僻鄉(xiang) 村的印章,刻有“平秋鎮圭葉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字樣,分為(wei) 五瓣,分別由四名村民代表和一名黨(dang) 支部委員保管。該村規定,村裏開銷須經他們(men) 中至少三人同意後,才可將公章合並起來使用。據報道,自從(cong) 有了這枚特殊的公章,圭葉村的賬目理順了,財務透明了,村民們(men) 關(guan) 於(yu) 村委會(hui) 的財務投訴也沒有了。
對一枚普通公章的熱議,從(cong) 一個(ge) 側(ce) 麵反映出人們(men) 對權力有效製約和監督的關(guan) 注與(yu) 期盼。隻有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才能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為(wei) 人民謀利益。
權力是柄“雙刃劍”
談到對權力的製約和監督,有必要對權力的屬性做一些探討。據《廣雅?釋器》解釋:“錘,謂之權。”“錘”具有衡量判斷輕重的功能。可見,“權”的本義(yi) 是“衡量審度”,引申義(yi) 是“製約別人的能力”。在現代意義(yi) 上,權力一般是指在國家範圍內(nei) 由政權機構統一掌握行使,對社會(hui) 具有普遍約束和強製的影響力或支配力。
人類社會(hui) 的演進史表明,權力無論是作為(wei) 政治上的強製力量,還是作為(wei) 職權上的支配力量,都是一柄“雙刃劍”:如果運用得當,它可以為(wei) 人類社會(hui) 進步帶來巨大利益;如果運用不當、對權力的製約和監督缺失,則會(hui) 給社會(hui) 民眾(zhong) 造成深重災難。
從(cong) 積極角度看,權力的公共性、等級性、整合性、工具性、有限性等,確保了權力能夠維護公共秩序,實現社會(hui) 民眾(zhong) 的公共利益。假如沒有權力存在,人類文明可能長期在黑暗蒙昧中徘徊,人類社會(hui) 也會(hui) 陷入無休止的混亂(luan) 和無序狀態。曆史上曾有人設想過沒有權力存在的社會(hui) 狀態,然而,文明演進的軌跡已經表明,這隻能是一種烏(wu) 托邦式的社會(hui) 空想。隻要人類以群居方式生存與(yu) 發展,權力就不可或缺。正是依靠權力的有效運作,才談得上穩定、安全、有序的公共生活。從(cong) 消極角度看,權力的擴張性、幹預性、支配性、誘惑性、腐蝕性等,又使不受製約和監督的權力極易蛻變為(wei) 少數專(zhuan) 斷者謀取私利、損害公益的工具。清朝的曆史學家在總結明朝的曆史教訓時得出一個(ge) 富有哲理的結論——“賄隨權集”,意思是指賄賂腐敗總是跟隨權力而聚集起來,誰權重勢大,那些“賄者”就會(hui) 蜂擁而至。
因此,正確認識權力的雙重屬性,通過製約和監督來確保“用權為(wei) 公”,便可以有效維持公共秩序、調配重要資源、協調利益紛爭(zheng) 、實現公平正義(yi) 。反之,任由權力濫用,“以權謀私”,就會(hui) 侵害國家和民眾(zhong) 的根本利益。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陽光具有除菌、消毒的功能,它能增強人體(ti) 免疫力,讓萬(wan) 物充滿勃勃生機,是最好的防腐劑。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意味著權力公開、透明、公正、合理地行使,防止權力行使者滋長貪欲、越軌行權、腐敗變質。
說到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有一則經典故事。抗戰勝利後,民主人士黃炎培曾在延安與(yu) 毛澤東(dong) 同誌有過一場著名的“窯洞談話”。黃炎培說:“餘(yu) 生六十餘(yu) 年,耳聞的不說,所親(qin) 眼見到的,真所謂‘其興(xing) 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團體(ti) ,一地方,乃至一國,不少單位都沒有能跳出這周期率的支配力。”毛澤東(dong) 同誌說:“我們(men) 已經找到了新路,我們(men) 能跳出這個(ge) 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隻有讓人民起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隻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hui) 人亡政息。”在這裏,毛澤東(dong) 同誌將人民群眾(zhong) 對權力的製約和監督當做避免人亡政息、保持政權生機活力的一副良方。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yu) 人民。憲法和基本法律確立了人民在權力製約和監督機製中的主體(ti) 地位,權力為(wei) 實現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存在,權力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這就意味著權為(wei) 民所有、權為(wei) 民所授、權為(wei) 民所用、權為(wei) 民所控,接受人民監督是每一位權力行使者必須履行的政治義(yi) 務。黨(dang) 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強調,要“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yu) 權、表達權、監督權”等基本政治權利。這些都為(wei) 製約和監督權力、體(ti) 現人民當家作主提供了現實依據和製度基礎。
製約和監督權力,才能避免權力腐敗。廣大黨(dang) 員、幹部並不是生活在真空裏,在腐敗問題上沒有天然免疫力。隨著我國改革深化,社會(hui) 價(jia) 值觀呈現出多元化傾(qing) 向,利益結構的分化也逐漸加劇,社會(hui) 上形形色色的腐朽落後思想同樣會(hui) 侵蝕一些黨(dang) 員、幹部。如果思想防線不牢、意誌不堅定,就很容易受到腐敗病毒的感染,甚至跌入腐敗的泥坑。大量情況表明,一個(ge) 長期執政的政黨(dang) ,要始終保持清正廉潔、經受住各種消極腐敗現象的考驗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付出十分艱辛的努力。強化權力製約和監督,努力形成拒腐防變教育長效機製、反腐倡廉製度體(ti) 係、權力運行監控機製,才能切實提高反腐倡廉建設的成效,為(wei) 全麵建設小康社會(hui) 提供有力政治保證。
製約和監督權力,也是提升政府效能的有效途徑。在供給公共產(chan) 品的過程中,政府所收集掌握的決(jue) 策信息可能是有限的、不充分的,此時,若政府盲目決(jue) 策便會(hui) 導致決(jue) 策失效、失敗。製約和監督權力,既可為(wei) 政府決(jue) 策提供真實、豐(feng) 富的信息,又可增強政府決(jue) 策的針對性、合理性與(yu) 科學性,還可以有效遏製公職人員的不作為(wei) 和不當作為(wei) 。近年來,我國各級政府機構堅持科學民主決(jue) 策,不斷完善公眾(zhong) 參與(yu) 、社會(hui) 監督、專(zhuan) 家論證與(yu) 政府決(jue) 定相結合的決(jue) 策機製,凡是關(guan) 係國計民生的重大決(jue) 策,凡是涉及人民群眾(zhong) 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都認真聽取社會(hui) 各界和專(zhuan) 家學者的意見。許多地方和部門還建立了行政決(jue) 策問責製、社會(hui) 公示和聽證製度。兼聽則明,偏聽則暗。這些製度和機製的實施,有效地避免了行政決(jue) 策的盲目性和隨意性,預防和減少了決(jue) 策失誤發生,在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方麵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陽光普照天地寬
“市長同誌,您好!我們(men) 小區下水道堵塞,請您過問一下!”2008年3月11日,家住江蘇省南京市某小區的劉先生通過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的“市長信箱”,生平第一次給市長寫(xie) 信,沒想到第二天就有了回信,問題很快得到解決(jue) 。這得益於(yu) 南京市的“權力陽光運行機製”。通過這個(ge) 機製,南京市各級政府的權力實現了“大小有邊界,運行依流程,網上留痕跡,全程受監督”,權力的透明度與(yu) 行政效率大幅提升。
南京市的“權力陽光運行機製”,隻是全國各級政府行政公開、透明運作的一個(ge) 縮影。隨著政治體(ti) 製改革的深化,我國現有的權力製約和監督機製仍在不斷完善,它必將對於(yu) 進一步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發揮重要作用。
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關(guan) 鍵在於(yu) 建立健全決(jue) 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製。要通過適當分解決(jue) 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使決(jue) 策職能、執行職能、監督職能由不同部門相對獨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質的權力既相互製約、相互把關(guan) ,又分工負責、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做到決(jue) 策更加科學,執行更加高效,監督更加有力,從(cong) 而保證權力依法運行,最大限度地防止權力濫用現象的發生。
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必須健全法製和程序規則,把不同權力形式通過法律和規章確定下來,納入法製化、程序化軌道,保證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要通過組織立法、程序立法來明確國家機關(guan) 的法定權限和相應的程序規則。要完善各類公開辦事製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必須明確製約和監督的重點所在。要加強對領導機關(guan) 、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製約和監督。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位高權重,遇到的誘惑和考驗也多。如果領導幹部腐敗變質,會(hui) 給黨(dang) 和人民造成更嚴(yan) 重的危害,甚至可能影響到一個(ge) 地區、一個(ge) 部門的風氣。同時,還要加強對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權力行使的製約和監督,切實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財政資金運行、國有資產(chan) 和金融的監督或監管。
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必須充分發揮各製約和監督主體(ti) 的積極作用,提高製約和監督的整體(ti) 效能。按製約和監督主體(ti) 劃分,我國權力製約與(yu) 監督機製主要包括黨(dang) 內(nei) 監督、人大監督、政府專(zhuan) 門機關(guan) 監督、司法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社會(hui) 監督等六種類型。總體(ti) 看來,這些監督機製彼此取長補短、配合協同,為(wei) 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構建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發揮了積極作用。如何體(ti) 現人民群眾(zhong) 在上述六種權力製約和監督機製中的重要作用,提升製約和監督的整體(ti) 效能,將是今後需要取得新突破的關(guan) 鍵領域。應綜合運用多種製約和監督形式,繼續拓寬監督渠道,把黨(dang) 內(nei) 監督與(yu) 人大監督、政府專(zhuan) 門機關(guan) 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社會(hui) 監督等結合起來,發揮民主黨(dang) 派、社會(hui) 團體(ti) 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整合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大力提高監督的整體(ti) 效能。各級黨(dang) 委政府要加強對權力的授予過程、行使過程和權力運行結果的全程監督,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wei) 人民謀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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