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熱點麵對麵·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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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從(cong) 訴訟費用的大幅降低談起——如何看待打官司難問題

    2007年4月,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實施以後,訴訟費用大幅下調。比如一件勞動爭(zheng) 議案件,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法院隻能收取5元訴訟費。這一辦法的實施降低了訴訟成本,受到了廣大群眾(zhong) 的普遍歡迎。一段時期以來,“打官司難”成為(wei) 一個(ge) 比較突出的社會(hui) 問題,“沒有關(guan) 係打不贏官司”、“要想官司贏,耗錢又耗人”……這些說法盡管不是普遍現象,但也從(cong) 一個(ge) 側(ce) 麵反映了群眾(zhong) 對打官司難的慨歎。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正是國家解決(jue) 群眾(zhong) “打官司難”的一係列舉(ju) 措之一。當前,如何進一步解決(jue) “打官司難”問題、推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建設,已經成為(wei) 促進社會(hui) 和諧的一項重要任務。

  “打官司難”,難在哪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治建設取得了顯著的成就,立法工作不斷加強,法律體(ti) 係不斷完善,依法行政不斷推進,司法體(ti) 製機製改革取得明顯進展。同時,公民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也得到了提高,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法律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願意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廣大群眾(zhong) 在解決(jue) 糾紛方麵出現了從(cong) 過去那種“有糾紛找領導”轉向“有糾紛找法院”的新變化。

  但是,不能不看到,近幾年一些地方出現了“打官司難”的問題,人民群眾(zhong) 對此反應比較強烈,呼聲也比較高。那麽(me) ,“打官司難”究竟“難”在哪裏呢?

  “難”在不知如何打官司。當前,廣大群眾(zhong) 在發生糾紛時雖有上法院“討說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願,但一旦真正要到法院啟動訴訟程序,很多當事人才發現自己訴狀不會(hui) 寫(xie) ,律師不知如何請,對於(yu) 法律用語、舉(ju) 證責任等也不太了解。這樣,群眾(zhong) 往往就會(hui) 覺得打官司是一件既困難又麻煩的事情。

  “難”在打不起官司。在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頒布之前,訴訟成本過高是廣大群眾(zhong) 對打官司的普遍感受。據報道,一個(ge) 農(nong) 民工為(wei) 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資,完成所有法律程序,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種花費,花費時間至少11天―21天,折合誤工損失550元―1050元。這種訴訟成本大於(yu) 訴訟標的的情況,往往使當事人覺得打官司不值當、打不起。

  “難”在打官司費時耗力。許多案件的訴訟程序較為(wei) 複雜,審理時間長,從(cong) 一審到二審就得大半年時間,如果再加上執行期限,少則一年半載,有的要一兩(liang) 年,甚至數年。打一個(ge) 官司,不僅(jin) 往往使當事人很長時間不能專(zhuan) 心從(cong) 事正常的工作,而且由於(yu) 一些法官態度生硬,不熱情、不耐煩,服務態度不好,還會(hui) 使當事人及其親(qin) 友承擔巨大的精神壓力,這些都使群眾(zhong) 對於(yu) 打官司產(chan) 生畏懼心理,以至於(yu) 有人說“打場官司脫層皮”、“耗時耗財耗精力,最後還是白費力”。

  “難”在有理不一定打贏官司。群眾(zhong) 到法院打官司,最終目的就是為(wei) 了討一個(ge) 公道,得到公正的判決(jue)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著有理卻難以打贏官司的現象。有的案件明明涉及群眾(zhong) 的切身利益,依法應當受理,比如一些行政訴訟案件,一些地方法院卻由於(yu) 各種原因而不予受理。有的案件明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審理的時候當事人卻不合理地敗訴。這樣的事情雖然是極少數,但卻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權威。

  “難”在贏了官司執行難。官司打贏了,本來是可喜可賀的事情,但是卻又要麵對“執行難”的問題,即使作出了有效的判決(jue) 有時候卻難以執行,當事人遭受的損失不能獲得賠償(chang) ,債(zhai) 務人的欠款也不能馬上追回,打贏的官司這時候相當於(yu) 白打了,這就是人們(men) 所說的“法律白條難兌(dui) 現”。個(ge) 別的甚至連墊付的訴訟費用都因無法執行而要不回來,讓人不由得對打贏官司的真正效果產(chan) 生懷疑。

  上述種種情況,雖然並非普遍現象,但卻像一道道“門檻”,把很多權利受到侵犯的老百姓阻擋在司法救濟的大門之外,使他們(men) 難以獲得法律的公正對待,影響了社會(hui) 和諧。

  “打官司難”,原因在哪裏?

  “司法是社會(hui) 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打官司作為(wei) 人民群眾(zhong) 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終途徑,按理說應該讓人們(men) 感到能夠切實有效地解決(jue) 問題,但是什麽(me) 原因使打官司變得難了起來呢?

  看待“打官司難”,我們(men) 不能忽視社會(hui) 大背景。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隨著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經濟活動要靠法律來規範與(yu) 約束,涉及群眾(zhong) 經濟利益的民商事案件越來越多。與(yu) 這種需求相比,法製建設相對滯後。比如,在許多東(dong) 部地區和大中城市的基層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幾乎成了“辦案機器”;而在中、西部地區法院,法官待遇低,人才流失嚴(yan) 重。據報道,上海法院近10年來受理的案件數量翻了一番,但法官人數並沒有增加,“案多人少”嚴(yan) 重影響了審判質量的提高。因此,從(cong) 宏觀上看,人民群眾(zhong) 訴訟需求的不斷增長與(yu) 目前司法服務能力的不足形成了較大的矛盾,這是“打官司難”現象產(chan) 生的一個(ge) 重要原因。

  “打官司難”,群眾(zhong) 反映突出的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既涉及法院的內(nei) 部問題,又涉及法院的外部問題。法院的內(nei) 部問題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員存在的問題,指部分司法工作人員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弄權瀆職,催生司法腐敗。盡管我國各級人民法院都在進行廉政建設,努力加大預防和懲治腐敗問題的力度,然而必須承認,仍然有些法官在私利的驅動下辦關(guan) 係案、人情案,曲解法律、枉法裁判。更為(wei) 惡劣的是,還有些法官經不起金錢的誘惑,貪贓枉法,收受當事人的賄賂,完全喪(sang) 失了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場。令人震驚的是,本來應該以正義(yi) 和法律的化身出現的法院和法官,現在有的卻變成了違法犯罪的典型。據報道,2006年,全國法院加大力度查處利用審判權和執行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行為(wei) ,共查處違法違紀人員292人,其中,對109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6年11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裴洪泉等5名法官因涉嫌受賄犯罪被逮捕。這些案件數量不多,但其惡劣程度和涉案人員的數量之多卻使社會(hui) 公眾(zhong) 非常震驚。這種行為(wei) 不僅(jin) 危害司法機關(guan) 的形象,而且嚴(yan) 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

  法院的外部問題涉及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guan) 以及社會(hui) 團體(ti) 等的關(guan) 係,主要是指由於(yu) 現行體(ti) 製的某些因素,有時候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會(hui) 受到來自行政機關(guan) 等方麵的非法幹預。一些領導幹部特權思想濃厚,無視法律的權威和尊嚴(yan) ,存在以權壓法、以權代法,甚至直接插手法院審判的情況。有的出於(yu) 狹隘的地方利益的需要,搞地方保護,不能正確適用法律,偏袒本地當事人。有的在一些行政訴訟,也就是“民告官”案件中,作為(wei) 被告人在“怕當被告”、“怕出庭”、“怕敗訴”的心理下,公然阻礙當事人正當地行使權利。這些現象有著極壞的影響,它影響著法律在人們(men) 心目中的形象,使群眾(zhong) 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

  此外,訴訟當事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對訴訟風險認識不充分,也是產(chan) 生“打官司難”情緒的一個(ge) 重要原因。“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對於(yu) 普通百姓來說,想打官司光有理不行,還得對訴訟程序、舉(ju) 證責任等有一定的了解,注意收集、保存好各種證據,並且配合好律師的工作,這些相對專(zhuan) 業(ye) 和麻煩的工作都使群眾(zhong) 對打官司產(chan) 生了畏難情緒。同時,由於(yu) 對訴訟風險認識不充分,不少人以為(wei) 隻要打贏官司就必然能挽回所有損失,而放棄了協商、調解、仲裁等其他手段,一旦判決(jue) 或者執行結果沒有符合心理預期,也容易產(chan) 生“打官司難”的情緒。

  “打官司難”,解決(jue) 之道在哪裏?

  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幹意見》,規定了保障當事人正當行使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履行的多項公開、告知義(yi) 務和責任以及各種便民措施,受到了群眾(zhong) 的普遍好評。實際上,近年來,國家各個(ge) 部門針對廣大群眾(zhong) 反映的“打官司難”問題已經采取了不少措施和辦法。全國建立了較為(wei) 係統的法律援助體(ti) 係,目前約13萬(wan) 職業(ye) 律師以及工會(hui) 、婦聯等群團組織不同程度地參與(yu) 到法律援助的具體(ti) 實踐當中;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建立了專(zhuan) 門的執行機構,配備了專(zhuan) 門的執行隊伍,加強了執行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頒布辦法擴大了司法救助的對象;等等。這些措施使群眾(zhong) 以法律為(wei) 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變得方便多了。當前,要多管齊下,進一步采取各種措施,更好地解決(jue) “打官司難”的問題。

  要繼續大力普及法律知識,深入開展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理念教育。可以采取專(zhuan) 家說法、案例講解、模擬審判等各種方式,利用報紙、電視和網絡等媒體(ti) ,進行廣泛的普法宣傳(chuan) 和法製教育,讓群眾(zhong) 明確法定權利與(yu) 義(yi) 務,了解法律條文及程序,更好地使用法律武器。在各級司法工作人員中,要大力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理念,落實司法為(wei) 民的要求,貫徹落實《2006―2010年全國法院教育培訓規劃》,積極宣傳(chuan) 法院係統中的勞動模範和傑出群體(ti) ,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ye) 務精通、作風優(you) 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更好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訴訟當事人的利益。

  積極穩妥地推進司法體(ti) 製和工作機製改革。司法體(ti) 製機製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促進社會(hui) 和諧的製度保障之一。要按照公正司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guan) 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製度,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製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ti) 製。加快執行工作信息化步伐,推進建立國家執行威懾機製。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保障法院能夠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改革司法機關(guan) 的機製和人財物管理體(ti) 製,健全法官職業(ye) 保障和福利待遇,逐步實現法官的專(zhuan) 業(ye) 化、職業(ye) 化以及司法審判同司法行政事務相分離。

  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完善現有監督製約機製,按照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進一步強化對法官的有效監督,保障司法公正。同時,法院加強內(nei) 部監督和廉政建設,按照建立健全教育、製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ti) 係的要求,不斷完善符合法官職業(ye) 特點的懲戒製度;切實抓好各項製度的落實,從(cong) 最容易發生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實體(ti) 權利的環節和最容易發生徇私枉法、權錢交易的崗位入手,加強對執行製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跟蹤問責。

  此外,也要充分發揮調解的積極作用。調解在我國有悠久的曆史,適合我國國情,通過把講理與(yu) 講法相結合,在解決(jue) 群眾(zhong) 糾紛的過程中,可以有效地分流群眾(zhong) 的訴訟需求,減輕各級法院的審判壓力,節約司法資源。在化解社會(hui) 矛盾、解決(jue) 糾紛、促進和諧社會(hui) 構建方麵,調解具有其他方式所無法替代的作用。目前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在解決(jue) 群眾(zhong) 糾紛中的作用,爭(zheng) 取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要在訴訟過程中進一步拓寬司法調解的適用範圍,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調解在糾紛解決(jue) 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將會(hui) 有力地緩解“打官司難”的問題。

發布時間:2012年08月30日 11:06 來源:學習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編輯:朱子豔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