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七年十月,一封求情信被送到毛澤東(dong) 的案頭。寫(xie) 信者叫黃克功,16歲參加革命,在幾次反“圍剿”中屢立戰功,26歲就已經是紅軍(jun) 師團級幹部。但在全麵抗戰爆發、民族深陷危機時,這位戰鬥英雄釀出了一樁命案。
如何處置黃克功,在延安引起了不小爭(zheng) 議。有人認為(wei) ,影響極其惡劣,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也有人為(wei) 這位年輕有為(wei) 的紅軍(jun) 幹部感到惋惜,認為(wei) 正值國家危難之際,軍(jun) 事人才不可多得,希望組織考慮到他多年的戰功,讓他把最後一滴血流在抗日的戰場上。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宣布判處黃克功死刑。這一結果,在陝甘寧邊區立下了“不管職位多高、功勞多大、觸犯了法律就必須受到嚴(yan) 懲”的規矩。案件審理過程留下的“從(cong) 嚴(yan) ”理念,與(yu) 黨(dang) 一路相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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