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黨紀處分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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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yan) 、違法必究。”這是依法治國的方針,黨(dang) 的性質宗旨都決(jue) 定了紀嚴(yan) 於(yu) 法、紀在法前。那麽(me) 對黨(dang) 員的紀律處分如何執行呢?

  黨(dang) 章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對黨(dang) 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hui) 討論決(jue) 定,報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複雜,或給黨(dang) 員以開除黨(dang) 籍的處分,應分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有權直接決(jue) 定給黨(dang) 員以紀律處分。

  黨(dang) 紀處分決(jue) 定作出後一個(ge) 月內(nei) ,要向受處分黨(dang) 員所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ti) 黨(dang) 員及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guan) 係將處分決(jue) 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特別要強調的是,對於(yu) 受到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以上(含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ge) 月內(nei) 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dang) 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dang) 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dang) 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jue) 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六個(ge) 月。

  執行黨(dang) 紀處分決(jue) 定的機關(guan) 或者受處分黨(dang) 員所在單位,還要在六個(ge) 月內(nei) 將處分決(jue) 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jue) 定的機關(guan) 報告。

  黨(dang) 的各級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受到留黨(dang) 察看以上處分的,黨(dang) 組織還將終止他的代表資格。

  需要注意的是,對黨(dang) 員作出處分決(jue) 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噢!

  那如果受處分人不服,又該如何處理呢?

  黨(dang) 章第四十三條規定:處分決(jue) 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jue) 定必須同本人見麵,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jue) 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guan) 黨(dang) 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yu) 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對黨(dang) 紀處分的執行,你現在明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