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條例》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黨(dang) 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黨(dang) 章為(wei) 根本依據,總結新時代巡視工作理論創新、實踐創新、製度創新成果,進一步健全巡視工作體(ti) 製機製、責任體(ti) 係,對於(yu) 堅持和加強黨(dang) 中央對巡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推進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yi) 。
通知要求,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要把學習(xi) 貫徹《條例》作為(wei) 重要政治任務,抓好宣傳(chuan) 解讀和督促檢查,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要堅持政治巡視定位,把“兩(liang) 個(ge) 維護”作為(wei) 根本任務,推進政治監督具體(ti) 化、精準化、常態化。要在強化巡視整改上見真章、求實效,壓實整改責任,完善整改機製,綜合用好巡視成果,深化標本兼治。要充分發揮巡視綜合監督作用,加強巡視與(yu) 其他監督的貫通協調,形成監督合力。要以巡視帶巡察,發揮上下聯動的係統優(you) 勢,紮牢織密監督網。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dang) 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巡視工作條例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審議批準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第二次修訂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堅持和加強黨(dang) 對巡視工作的全麵領導,推進新時代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巡視工作是上級黨(dang) 組織對下級黨(dang) 組織履行黨(dang) 的領導職能責任的政治監督,根本任務是堅決(jue) 維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黨(dang) 中央的核心、全黨(dang) 的核心地位,堅決(jue) 維護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巡視工作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方針。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黨(dang) 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領悟“兩(liang) 個(ge) 確立”的決(jue) 定性意義(yi) ,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尊崇黨(dang) 章,依規治黨(dang) ,全麵貫徹黨(dang) 的巡視工作方針,推進政治監督具體(ti) 化、精準化、常態化,發揮政治巡視利劍作用,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促進完善黨(dang) 和國家監督體(ti) 係、健全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體(ti) 係,為(wei) 深入推進黨(dang) 的自我革命、解決(jue) 大黨(dang) 獨有難題提供有力保障,確保黨(dang) 始終成為(wei)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四條 巡視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二)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三)堅持人民立場、貫徹群眾(zhong) 路線;
(四)堅持問題導向、發揚鬥爭(zheng) 精神;
(五)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
第五條 巡視工作在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黨(dang) 組織分級負責、巡視機構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guan) 和組織部門協助、有關(guan) 職能部門支持、被巡視黨(dang) 組織配合、人民群眾(zhong) 參與(yu) 的體(ti) 製機製。
第六條 黨(dang) 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實行巡視製度,設立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nei) ,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ye) 單位黨(dang) 組織實現巡視全覆蓋。
中央有關(guan) 部委、中央國家機關(guan) 部門黨(dang) 組(黨(dang) 委)和中管金融企業(ye) 、中管企業(ye) 、中管高校等黨(dang) 委(黨(dang) 組)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巡視工作,設立巡視機構,原則上按照黨(dang) 組織隸屬關(guan) 係和幹部管理權限,對下一級單位黨(dang) 組織進行巡視監督。
第七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應當把巡視作為(wei) 推進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履行全麵監督職責的重要抓手,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ti) 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巡視工作的決(jue) 策部署和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巡視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視工作的重大事項,按照權限製定巡視工作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三)審定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統籌謀劃推進巡視全覆蓋,定期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統籌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
(五)統籌構建巡視巡察上下聯動工作格局;
(六)發揮巡視綜合監督平台作用,推動巡視監督與(yu) 其他監督貫通協調;
(七)統籌加強巡視機構和幹部隊伍建設;
(八)研究決(jue) 定巡視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黨(dang) 組織主要負責人承擔巡視工作第一責任人責任。
第八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設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同級黨(dang) 組織負責並報告工作。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書(shu) 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中央組織部部長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書(shu) 記擔任。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書(shu) 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dang) 委組織部部長擔任。
中央有關(guan) 部委、中央國家機關(guan) 部門黨(dang) 組(黨(dang) 委)和中管金融企業(ye) 、中管企業(ye) 、中管高校等黨(dang) 委(黨(dang) 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一般由黨(dang) 組、黨(dang) 委書(shu) 記(包括不設黨(dang) 組、黨(dang) 委的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一般由黨(dang) 組、黨(dang) 委分管有關(guan) 工作的領導班子成員和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和同級黨(dang) 組織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組織實施巡視全覆蓋;
(三)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巡視組工作匯報;
(四)向同級黨(dang) 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五)在同級黨(dang) 組織領導下,組織開展巡視反饋、通報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動有關(guan) 責任主體(ti) 落實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責任;
(六)指導下級黨(dang) 組織巡視巡察工作;
(七)推動巡視監督與(yu) 其他監督貫通協調;
(八)推進巡視幹部隊伍建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九)研究處理巡視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wei) 黨(dang) 委工作部門,承擔黨(dang) 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設在同級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
中央有關(guan) 部委、中央國家機關(guan) 部門黨(dang) 組(黨(dang) 委)和中管金融企業(ye) 、中管企業(ye) 、中管高校等黨(dang) 委(黨(dang) 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與(yu) 內(nei) 設機構合署辦公,應當配備相應專(zhuan) 職人員,承擔黨(dang) 組、黨(dang) 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和同級黨(dang) 組織及其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要求,對有關(guan) 決(jue) 定事項進行督辦;
(二)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和重要事項;
(三)統籌、協調、指導、保障巡視組開展工作;
(四)負責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統籌協調、跟蹤督促、匯總報告;
(五)負責對下級巡視巡察機構進行指導;
(六)負責協調有關(guan) 機關(guan) 、部門協助、支持巡視工作,推動建立巡視監督與(yu) 其他監督貫通協調的具體(ti) 機製;
(七)負責巡視工作理論研究、政策調研、製度建設、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八)配合有關(guan) 部門加強對巡視幹部的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和監督;
(九)負責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視組黨(dang) 建工作;
(十)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設立巡視組。
巡視組分別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zhuan) 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組長、副組長的具體(ti) 人選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巡視組應當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研究討論決(jue) 定重大事項。組長全麵負責本組工作,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巡視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同級黨(dang) 組織及其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要求開展巡視;
(二)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三)向被巡視黨(dang) 組織反饋巡視意見,向紀檢監察機關(guan) 、組織部門和有關(guan) 單位移交巡視發現的問題和問題線索,參與(yu) 推動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
(四)對巡視組幹部進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
(五)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guan) 、組織部門應當協助同級黨(dang) 組織開展巡視工作,宣傳(chuan) 、統戰、政法、保密、審計、財政、統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巡視工作,協同做好人員選派、情況通報、政策谘詢、問題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監督、成果運用等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guan) 派駐機構應當依據有關(guan) 規定,協助駐在單位(含綜合監督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開展巡視工作。
第十五條 被巡視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工作。
黨(dang) 員、幹部有義(yi) 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三章 巡視對象和內(nei) 容
第十六條 中央巡視對象是: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及其領導班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政協黨(dang) 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dang) 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dang) 委和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政協黨(dang) 組主要負責人;
(二)中央部委領導班子,中央國家機關(guan) 部門、人民團體(ti) 黨(dang) 組(黨(dang) 委);
(三)中管金融企業(ye) 、中管企業(ye) 、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單位黨(dang) 委(黨(dang) 組);
(四)黨(dang) 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黨(dang) 組織。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巡視對象是: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dang) 委及其領導班子,市(地、州、盟)、縣(市、區、旗)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政協黨(dang) 組,市(地、州、盟)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dang) 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省一級國家機關(guan) 部門、人民團體(ti) 黨(dang) 組(黨(dang) 委);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國有企業(ye) 、事業(ye) 單位黨(dang) 委(黨(dang) 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要求巡視的其他黨(dang) 組織。
第十八條 巡視工作應當緊盯權力和責任加強政治監督,嚴(yan) 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重點檢查下列情況:
(一)落實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特別是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況,執行黨(dang) 章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履行職能責任的情況,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的情況;
(二)落實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和監督責任、推進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的情況,領導幹部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加強作風建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廉潔自律的情況;
(三)落實新時代黨(dang) 的組織路線,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人才隊伍建設、基層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隊伍建設的情況;
(四)落實巡視監督以及審計、財會(hui) 、統計等其他監督發現問題整改的情況;
(五)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巡視工作應當加強對被巡視黨(dang) 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重點檢查其對黨(dang) 忠誠、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第一責任人責任、依規依法履職用權、擔當作為(wei) 、廉潔自律等情況,對反映的重要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形成專(zhuan) 題材料。
第二十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常規巡視、專(zhuan) 項巡視、機動巡視、“回頭看”等方式組織開展巡視監督,必要時可以提級巡視。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根據工作需要,應當聽取同級紀檢監察機關(guan) 和組織、宣傳(chuan) 、統戰、政法、保密、審計、財政、統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關(guan) 於(yu) 被巡視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guan) 情況通報。
第二十二條 巡視組進駐後,應當向被巡視黨(dang) 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問題線索,應當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條 巡視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況:
(一)聽取被巡視黨(dang) 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guan) 機關(guan) 、部門的專(zhuan) 題匯報;
(二)與(yu) 被巡視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群眾(zhong) 進行個(ge) 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guan) 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製有關(guan) 文件、檔案、會(hui) 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hui) ;
(八)列席有關(guan) 會(hui) 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下沉調研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zhuan) 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guan) 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條 巡視組應當嚴(yan) 格執行請示報告製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dang) 組織開展工作,不幹預被巡視黨(dang) 組織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巡視期間,對幹部群眾(zhong) 反映強烈、明顯違反政策規定並屬於(yu) 被巡視黨(dang) 組織職權範圍、能夠及時解決(jue) 的問題,巡視組應當按程序督促被巡視黨(dang) 組織立行立改。
巡視期間,對反映集中的黨(dang) 員、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巡視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關(guan) 紀檢監察機關(guan) 及時處置。
第二十六條 巡視組對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對普遍性、傾(qing) 向性問題和體(ti) 製機製等方麵的重大問題,可以形成專(zhuan) 題報告。
巡視組對巡視報告、專(zhuan) 題報告等反映的問題,應當製作底稿。
巡視組對巡視報告反映的重要問題、提出的整改建議,應當按規定與(yu) 被巡視黨(dang) 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溝通、聽取其意見;對巡視報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問題,可以與(yu) 有關(guan) 職能部門進行溝通、聽取其意見。
第二十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意見建議,報同級黨(dang) 組織決(jue) 定。
第二十八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guan) 情況匯報,研究並決(jue) 定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事項。必要時,可以直接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
第二十九條 經同級黨(dang) 組織同意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組織向被巡視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同級黨(dang) 組織及其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巡視的有關(guan) 情況通報有關(guan) 職能部門及其分管領導。
第三十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反映黨(dang) 員、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視組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程序分別移交紀檢監察機關(guan) 、組織部門或者有關(guan) 單位。
對巡視發現的普遍性、傾(qing) 向性問題和體(ti) 製機製等方麵的重大問題,可以采取製發巡視建議書(shu) 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向有關(guan) 職能部門提出加強監管、健全製度、深化改革等意見建議。
第三十一條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dang) 員、幹部和人民群眾(zhong) 監督。
第五章 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
第三十二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組織領導,定期聽取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情況匯報。
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應當結合職責分工,統籌抓好分管領域的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
第三十三條 被巡視黨(dang) 組織承擔巡視整改主體(ti) 責任,應當把整改作為(wei) 履行管黨(dang) 治黨(dang) 責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融入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
黨(dang) 組織主要負責人承擔巡視整改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一崗雙責”。
黨(dang) 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調整的,應當做好巡視整改交接工作,持續落實整改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巡視黨(dang) 組織應當自收到巡視反饋意見之日起,組織開展為(wei) 期6個(ge) 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製定巡視整改方案,建立問題清單、任務清單、責任清單,明確責任人、整改措施和時限;
(二)召開領導班子巡視整改專(zhuan) 題民主生活會(hui) ;
(三)全麵抓好巡視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
(四)認真處置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以及群眾(zhong) 反映的信訪事項;
(五)對巡視反饋的問題舉(ju) 一反三,健全製度、補齊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的同級紀檢監察機關(guan) 、組織部門、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
集中整改結束後,被巡視黨(dang) 組織應當建立常態化、長效化整改工作機製,對尚未解決(jue) 的問題持續抓好整改落實,根據工作實際適時報告後續整改情況。
第三十五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的同級紀檢監察機關(guan) 承擔巡視整改監督責任,全麵監督被巡視黨(dang) 組織落實巡視整改任務。主要職責是:
(一)對被巡視黨(dang) 組織製定的巡視整改方案進行審核把關(guan) ,列席巡視整改專(zhuan) 題民主生活會(hui) ;
(二)建立巡視整改監督台賬,綜合運用聽取匯報、召開推進會(hui) 議、專(zhuan) 題會(hui) 商、調研督導、現場檢查、開展整改評估、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提出紀檢監察建議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
(三)對巡視發現的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等方麵的突出問題督促推動開展集中整治、專(zhuan) 項治理;
(四)依規依紀依法處置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自收到移交問題線索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處置進展情況;
(五)牽頭審核被巡視黨(dang) 組織的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
(六)指導派駐(派出)機構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guan) 加強對被巡視黨(dang) 組織落實巡視整改情況的監督;
(七)通過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巡視整改監督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guan) 派駐機構應當依據有關(guan) 規定,將駐在單位(含綜合監督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開展巡視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納入日常監督,推動整改落實。
第三十六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的組織部門結合職責履行巡視整改監督責任,監督被巡視黨(dang) 組織落實巡視整改任務。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yu) 對被巡視黨(dang) 組織製定的巡視整改方案進行審核把關(guan) ,列席巡視整改專(zhuan) 題民主生活會(hui) ;
(二)督促被巡視黨(dang) 組織落實新時代黨(dang) 的組織路線方麵問題的整改,加強日常監督,對突出問題組織開展集中整治、專(zhuan) 項治理;
(三)把巡視整改落實情況納入被巡視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重要內(nei) 容,把巡視發現的問題以及整改落實情況作為(wei) 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考核評價(jia) 、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參考;
(四)對巡視移交的領導班子建設、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幹部選拔任用、人才隊伍建設、基層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隊伍建設、幹部擔當作為(wei) 等方麵問題依規處置,自收到移交問題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處置進展情況;
(五)審核被巡視黨(dang) 組織的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中涉及新時代黨(dang) 的組織路線方麵的內(nei) 容;
(六)指導下級組織部門加強對被巡視黨(dang) 組織落實巡視整改情況的監督;
(七)通過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巡視整改監督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有關(guan) 職能部門應當結合職責運用巡視成果,針對巡視通報的問題和移交的工作建議,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改進措施,推動改革、完善製度、深化治理,並自通報和移交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辦理進展情況。
第三十八條 巡視機構應當加強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統籌督促,推動建立巡視整改會(hui) 商、評估、問責等機製。
巡視機構應當向同級黨(dang) 組織報告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綜合情況,對整改不到位的突出問題,推動有關(guan) 機關(guan) 、部門對有關(guan) 黨(dang) 組織和責任人嚴(yan) 肅問責。
第六章 隊伍建設
第三十九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幹部隊伍建設的整體(ti) 謀劃,結合巡視工作特點建立健全製度機製,建設高素質專(zhuan) 業(ye) 化幹部隊伍。
選優(you) 配強巡視組組長、副組長,配備與(yu) 巡視任務相適應的專(zhuan) 職幹部,防止照顧性安排。加強巡視幹部規範管理,加大教育培訓、輪崗交流力度。
重視在巡視崗位發現、培養(yang) 、鍛煉幹部,有計劃地安排優(you) 秀年輕幹部、新提拔幹部到巡視崗位鍛煉,並將參加巡視工作的經曆和表現,作為(wei) 幹部考核評價(jia) 、選拔任用的參考。
第四十條 巡視幹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dang) 忠誠,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yu) 鬥爭(zheng) ,擔當作為(wei) ,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模範遵守黨(dang) 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嚴(yan) 守黨(dang) 和國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視監督職責的專(zhuan) 業(ye) 知識和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ti) 條件和心理素質。
抽調人員參加巡視工作,應當按照上述條件,嚴(yan) 把政治關(guan) 、品行關(guan) 、能力關(guan) 、作風關(guan) 、廉潔關(guan) ,按程序征求黨(dang) 風廉政意見。
對不適合從(cong) 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一條 巡視機構應當加強作風建設和紀律建設,督促巡視幹部嚴(yan) 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yan) 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帶頭反對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享樂(le) 主義(yi) 和奢靡之風,嚴(yan) 格執行巡視工作紀律,做到忠誠幹淨擔當、敢於(yu) 善於(yu) 鬥爭(zheng) 。
第四十二條 巡視機構、巡視幹部應當自覺接受黨(dang) 組織監督、民主監督、群眾(zhong) 監督等各方麵監督,帶頭強化自我監督。建立健全內(nei) 控機製,加強對巡視幹部特別是巡視組組長、副組長等關(guan) 鍵崗位人員的監督,嚴(yan) 格執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作風紀律評估等製度規定,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巡視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對巡視機構、巡視幹部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wei) 有權提出檢舉(ju) 、控告。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及其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yan) 重問題的,依據有關(guan) 規定追究有關(guan) 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關(guan) 機關(guan) 、部門和單位違反規定不協助、支持巡視工作,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依據有關(guan) 規定追究有關(guan) 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guan) 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dang) 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
(三)私自留存巡視工作資料,泄露與(yu) 巡視工作有關(guan) 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e) 秘密和個(ge) 人隱私等未公開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wei) 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wei) 。
第四十六條 被巡視黨(dang) 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guan) 規定對該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guan) 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dang) 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有關(guan) 文件資料;
(三)指使、強令有關(guan) 單位或者人員幹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
(四)組織領導巡視整改不力,落實巡視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應付、虛假整改;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眾(zhong) 進行威脅、打擊、報複、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幹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條 黨(dang) 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hui) 建立巡察製度,設立巡察機構,在一屆任期內(nei) ,對所管理的黨(dang) 組織實現巡察全覆蓋。
其他黨(dang) 組織需要開展巡察工作的,應當通過上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黨(dang) 委(黨(dang) 組)批準。
第四十八條 市(地、州、盟)黨(dang) 委巡察對象是:黨(dang) 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市一級國家機關(guan) 部門、人民團體(ti) 黨(dang) 組(黨(dang) 委),市(地、州、盟)管理的國有企業(ye) 、事業(ye) 單位黨(dang) 組織,以及黨(dang) 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黨(dang) 組織。
縣(市、區、旗)黨(dang) 委巡察對象是:黨(dang) 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縣一級國家機關(guan) 部門、人民團體(ti) 黨(dang) 組(黨(dang) 委),縣(市、區、旗)管理的國有企業(ye) 、事業(ye) 單位黨(dang) 組織,所轄的鄉(xiang) 鎮(街道)、村(社區)黨(dang) 組織,以及黨(dang) 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黨(dang) 組織。
第四十九條 巡察工作應當堅守政治監督定位,聚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在基層落實情況、群眾(zhong) 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基層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隊伍建設、巡察整改和成果運用等加強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巡察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工作程序和方式權限、整改和成果運用、隊伍建設、責任追究等,參照本條例關(guan) 於(yu) 巡視工作的規定,結合實際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黨(dang) 組織實行巡視製度的規定,由中央軍(jun) 委參照本條例製定。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guan) 巡視工作的規定,凡與(yu) 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延伸閱讀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就修訂頒布《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巡視工作條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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