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巡視工作條例》全文公布。修訂後的《條例》有哪些變化?此次修訂有哪些突出亮點?對推動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將發揮什麽(me) 作用?
突出政治定位 以更高標準深化政治巡視
巡視是政治巡視,是政治監督的重要方式。
中央巡視辦有關(guan) 負責同誌介紹,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突出政治性,更加鮮明確定巡視工作的方向和任務,首次從(cong) 黨(dang) 內(nei) 法規的高度對政治巡視定位和巡視工作方針作出規定。
在總則部分,《條例》第二條開宗明義(yi) 指出“巡視工作是上級黨(dang) 組織對下級黨(dang) 組織履行黨(dang) 的領導職能責任的政治監督,根本任務是堅決(jue) 維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黨(dang) 中央的核心、全黨(dang) 的核心地位,堅決(jue) 維護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明確“巡視工作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方針”。
在政治巡視的重點上,新修訂的《條例》更加聚焦。在第十八條中明確“巡視工作應當緊盯權力和責任加強政治監督,嚴(yan) 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並對“四個(ge) 落實”監督內(nei) 容進行明確:
一是落實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特別是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況,執行黨(dang) 章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履行職能責任的情況,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的情況;
二是落實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和監督責任、推進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的情況,領導幹部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加強作風建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廉潔自律的情況;
三是落實新時代黨(dang) 的組織路線,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人才隊伍建設、基層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隊伍建設的情況;
四是落實巡視監督以及審計、財會(hui) 、統計等其他監督發現問題整改的情況。
“推進政治監督具體(ti) 化、精準化、常態化,增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實效”是黨(dang) 的二十大提出的明確要求。新修訂的《條例》專(zhuan) 列一條,規定“巡視工作應當加強對被巡視黨(dang) 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並對重點檢查的情況進行了明確,同時要求“對反映的重要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形成專(zhuan) 題材料”。
中央巡視辦有關(guan) 負責同誌介紹,落實《條例》規定,要把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作為(wei) 深化政治巡視的重要內(nei) 容,體(ti) 現到巡視工作全過程各環節,督促“一把手”嚴(yan) 於(yu) 律己、嚴(yan) 負其責、嚴(yan) 管所轄。
完善體(ti) 製機製 不斷提高巡視工作規範化水平
中央巡視辦有關(guan) 負責同誌介紹,針對體(ti) 製機製等關(guan) 係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大問題,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條例》充實完善了相關(guan) 內(nei) 容,切實發揮法規製度的規範指導作用。
《條例》更加鮮明強調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首次明確巡視領導體(ti) 製和工作機製,在第二章“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中單列一條,規定“巡視工作在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黨(dang) 組織分級負責、巡視機構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guan) 和組織部門協助、有關(guan) 職能部門支持、被巡視黨(dang) 組織配合、人民群眾(zhong) 參與(yu) 的體(ti) 製機製”。
在《條例》第六至十五條中,還分別規定了巡視工作主體(ti) 責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巡視組的設置和職責,有關(guan) 機關(guan) 、部門的協助、支持責任,以及被巡視黨(dang) 組織的配合責任。
黨(dang) 委(黨(dang) 組)是開展巡視工作的主體(ti) ,《條例》更加鮮明強化巡視工作主體(ti) 責任,單列一條對巡視工作主體(ti) 責任作出規定,並明確了8項主要職責。
中央巡視辦有關(guan) 負責同誌介紹,《條例》突出強調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特別是主要負責人應當把巡視作為(wei) 推進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履行全麵監督職責的重要抓手,研究部署巡視工作的重大事項,統籌謀劃推進巡視全覆蓋,定期聽取巡視工作匯報,統籌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推動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生動局麵。
壓實各方責任 更加強化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
巡視發現問題的目的是解決(jue) 問題,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至關(guan) 重要,黨(dang) 的二十大對此作出明確部署。
新修訂的《條例》單列一章,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作出規定,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組織領導;明確被巡視黨(dang) 組織的整改主體(ti) 責任;明確被巡視黨(dang) 組織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務;明確紀檢監察機關(guan) 和組織部門的整改監督責任,以及有關(guan) 職能部門的成果運用責任;明確巡視機構的統籌督促責任。
針對被巡視黨(dang) 組織的整改主體(ti) 責任,《條例》規定“黨(dang) 組織主要負責人承擔巡視整改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一崗雙責’”。為(wei) 解決(jue) “新官不理舊賬”問題,《條例》規定“黨(dang) 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調整的,應當做好巡視整改交接工作,持續落實整改責任”。
記者了解到,針對巡視集中整改期限的問題,結合工作實際和調研中的意見建議,將原《條例》中規定的2個(ge) 月調整為(wei) 6個(ge) 月。同時,對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條例》沒有作出硬性規定,由開展巡察工作的黨(dang) 組織結合實際確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貫通監督合力 充分發揮巡視綜合監督作用
黨(dang) 的二十大作出部署,健全黨(dang) 統一領導、全麵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ti) 係,完善權力監督製約機製,以黨(dang) 內(nei) 監督為(wei) 主導,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調。
作為(wei) 黨(dang) 委(黨(dang) 組)履行全麵監督職責的重要抓手,巡視具有貫通協調的實踐基礎和組織優(you) 勢。
為(wei) 促進發揮巡視綜合監督作用,《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中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定位,健全完善製度機製,推動巡視與(yu) 其他監督貫通協調。
同時,《條例》第十四條還明確,紀檢監察機關(guan) 、組織部門應當協助同級黨(dang) 組織開展巡視工作,宣傳(chuan) 、統戰、政法、保密、審計、財政、統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巡視工作,協同做好人員選派、情況通報、政策谘詢、問題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監督、成果運用等工作。
此外,在《條例》關(guan) 於(yu) 巡視準備、了解、報告、反饋、移交、整改等環節的規定中,還把巡視與(yu) 其他監督貫通協調的要求具體(ti) 化,推動增強監督整體(ti) 合力。
巡察是巡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巡視辦有關(guan) 負責同誌介紹,《條例》更加突出上下聯動,以巡視帶巡察,單列一章對巡察工作作出規定,明確開展巡察工作的主體(ti) 、市縣黨(dang) 委巡察對象、巡察監督內(nei) 容等。
以《條例》第四十八條對市縣黨(dang) 委巡察對象進行明確為(wei) 例,《條例》除把市縣黨(dang) 委直接管理的黨(dang) 組織作為(wei) 巡察對象外,還首次把村(社區)黨(dang) 組織納入縣(市、區、旗)黨(dang) 委巡察範圍,對於(yu) 促進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向基層延伸、完善基層治理具有重要意義(yi) 。
製度的生命力在於(yu) 執行。中央巡視辦有關(guan) 負責同誌表示,下一步要切實抓好《條例》的貫徹執行,推動全麵貫徹巡視工作方針、落實巡視政治要求,加強巡視隊伍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巡視工作規範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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