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發《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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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幹部教育培訓是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先導性、基礎性、戰略性工程,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偉(wei) 大事業(ye) 和黨(dang) 的建設新的偉(wei) 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條例》修訂,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全麵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黨(dang) 的建設的重要思想,深入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落實新時代黨(dang) 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dang) 的組織路線,總結幹部教育培訓實踐的新經驗新成果,進一步推進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製度化、規範化,對於(yu) 堅持不懈用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凝心鑄魂、強基固本,培養(yang) 造就政治過硬、適應新時代要求、具備領導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能力的高素質幹部隊伍,具有重要意義(yi) 。

  通知要求,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要認真學習(xi) 宣傳(chuan) 、嚴(yan) 格貫徹執行《條例》,把深入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作為(wei) 主題主線,高質量教育培訓幹部,高水平服務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為(wei) 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麵推進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提供思想政治保證和能力支撐。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dang) 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

  (2015年9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hui) 會(hui) 議審議批準 2015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8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修訂 2023年9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推進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製度化、規範化,培養(yang) 造就政治過硬、適應新時代要求、具備領導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能力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幹部教育培訓是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先導性、基礎性、戰略性工程,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偉(wei) 大事業(ye) 和黨(dang) 的建設新的偉(wei) 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高舉(ju)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偉(wei) 大旗幟,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麵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黨(dang) 的建設的重要思想,認真落實新時代黨(dang) 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dang) 的組織路線,深刻領悟“兩(liang) 個(ge) 確立”的決(jue) 定性意義(yi) ,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把深入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作為(wei) 主題主線,以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為(wei) 根本,以全麵增強執政本領為(wei) 重點,高質量教育培訓幹部,高水平服務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為(wei) 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麵推進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提供思想政治保證和能力支撐。

  第三條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政治統領,服務大局。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緊緊圍繞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需要開展教育培訓,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

  (二)育德為(wei) 先,注重能力。堅持新時代好幹部標準,突出黨(dang) 的創新理論武裝和黨(dang) 性教育,加強能力培訓,全麵提高幹部德才素質和履職能力。

  (三)分類分級,全麵覆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教育培訓,把教育培訓的普遍性要求與(yu) 不同類別、不同層級、不同崗位幹部的特殊需要結合起來,增強針對性,確保全員培訓。

  (四)聯係實際,學以致用。大力弘揚馬克思主義(yi) 學風,圍繞中心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引導幹部加強主觀世界和客觀世界改造,做到學思用貫通、知信行統一。

  (五)與(yu) 時俱進,守正創新。繼承和發揚幹部教育培訓優(you) 良傳(chuan) 統和作風,遵循幹部成長規律和幹部教育培訓規律,推進幹部教育培訓理論創新、實踐創新、製度創新。

  (六)依規依法,從(cong) 嚴(yan) 管理。建立健全幹部教育培訓法規製度,推進幹部教育培訓規範管理,從(cong) 嚴(yan) 治校、從(cong) 嚴(yan) 治教、從(cong) 嚴(yan) 治學,保持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xi) 風氣。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yu) 黨(dang) 的機關(guan) 、人大機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政協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以及列入公務員法實施範圍的其他機關(guan) 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guan) (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國有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結合各自特點執行本條例。

  第二章 管理體(ti) 製

  第五條 全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實行在黨(dang) 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主管,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有關(guan) 工作部門分工負責,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的體(ti) 製。

  第六條 中央組織部履行全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整體(ti) 規劃、製度建設、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監督管理等職能。

  全國幹部教育聯席會(hui) 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guan) 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各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業(ye) 本係統的業(ye) 務培訓。

  第七條 地方各級黨(dang) 委領導本地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黨(dang) 和國家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把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本地區黨(dang) 的建設整體(ti) 部署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規劃,統籌研究推進。

  地方各級黨(dang) 委組織部主管本地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地方各級幹部教育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hui) 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guan) 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條 幹部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本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九條 垂直管理部門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由部門負責。

  雙重管理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由主管單位負責、協管單位配合,根據工作需要,經協商也可以由協管單位負責。

  第十條 黨(dang) 委和政府工作部門抽調下級黨(dang) 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培訓,必須報同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審批;抽調下級黨(dang) 委管理的幹部參加本係統本行業(ye) 培訓,應當以書(shu) 麵形式提前通知下級黨(dang) 委組織部門,避免多頭調訓和重複培訓。

  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

  第十一條 幹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yi) 務。

  第十二條 幹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ti) 幹部,重點是縣處級以上黨(dang) 政領導幹部和優(you) 秀年輕幹部。

  第十三條 幹部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

  (一)黨(dang) 的理論教育和黨(dang) 性教育的專(zhuan) 題培訓;

  (二)貫徹落實黨(dang) 和國家重大決(jue) 策部署的集中輪訓;

  (三)新錄(聘)用的初任培訓;

  (四)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

  (五)提升履職能力的在職培訓;

  (六)其他培訓。

  第十四條 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dang) 政領導幹部和四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職級以上公務員,經組織選調,應當每5年參加黨(dang) 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等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脫產(chan) 培訓,以及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集中培訓,累計不少於(yu) 3個(ge) 月或者550學時。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1年內(nei) 完成培訓。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規劃,統籌安排。

  鄉(xiang) 科級黨(dang) 政領導幹部和一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以下公務員,應當每年參加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認可的集中培訓,累計不少於(yu) 12天或者90學時。

  幹部應當結合崗位職責參加網絡培訓,完成規定的學時。

  第十五條 幹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chan) 培訓期間,一般應當享受在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日常工作、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yan) 格履行手續,累計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學時的1/7,超過的應予退學。

  第十六條 幹部個(ge) 人參加社會(hui) 化培訓,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不得由財政經費和單位經費報銷,不得接受任何機構和他人的資助或者變相資助。

  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nei) 容

  第十七條 幹部教育培訓以深入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主題主線,以黨(dang) 的理論教育、黨(dang) 性教育和履職能力培訓為(wei) 重點,注重知識培訓,全麵提高幹部素質和能力。

  第十八條 黨(dang) 的理論教育重點開展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教育培訓,全麵加強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教育培訓,加強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培訓,引導幹部自覺做共產(chan) 主義(yi) 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共同理想的堅定信仰者和忠實實踐者,提高運用馬克思主義(yi) 立場觀點方法分析解決(jue) 實際問題的能力,增強適應新時代要求、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本領。

  突出黨(dang) 的創新理論教育,堅持用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統一思想、統一意誌、統一行動,教育引導幹部全麵係統掌握這一思想的基本觀點、科學體(ti) 係,把握好這一思想的世界觀、方法論,堅持好、運用好貫穿其中的立場觀點方法,深刻領悟“兩(liang) 個(ge) 確立”的決(jue) 定性意義(yi) ,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對黨(dang) 外幹部,也應當根據其特點,開展相應的政治理論教育。

  第十九條 黨(dang) 性教育重點開展理想信念、黨(dang) 的宗旨、革命傳(chuan) 統、黨(dang) 風廉政教育。突出黨(dang) 章和黨(dang) 規黨(dang) 紀學習(xi) 教育,強化政治忠誠教育,加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教育,加強鬥爭(zheng) 精神和鬥爭(zheng) 本領養(yang) 成,深入開展黨(dang) 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hui) 主義(yi) 發展史、中華民族發展史學習(xi) 教育,堅持用以偉(wei) 大建黨(dang) 精神為(wei) 源頭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人精神譜係教育幹部,加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教育,開展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教育、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教育、中華民族傳(chuan) 統美德教育,開展政德教育、警示教育,引導黨(dang) 員幹部提高思想覺悟、精神境界、道德修養(yang) ,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ye) 觀,做到對黨(dang) 忠誠、個(ge) 人幹淨、敢於(yu) 擔當,永葆共產(chan) 黨(dang) 人政治本色。

  第二十條 履職能力培訓重點開展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hui) 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dang) 的建設等方麵重大決(jue) 策部署的培訓,分領域分專(zhuan) 題學深學透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重要思想、重要論述,提升推動高質量發展本領、服務群眾(zhong) 本領、防範化解風險本領。加強憲法、法律和政策法規教育培訓,提高幹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開展總體(ti) 國家安全觀教育,增強幹部國家安全意識,提高統籌發展和安全能力。

  第二十一條 知識培訓應當根據幹部崗位特點和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知識的培訓,加強各種新知識新技能的教育培訓,幫助幹部優(you) 化知識結構、完善知識體(ti) 係、提高綜合素養(yang) 。

  第五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

  第二十二條 幹部教育培訓以脫產(chan) 培訓、黨(dang) 委(黨(dang) 組)理論學習(xi) 中心組學習(xi) 、網絡培訓、在職自學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脫產(chan) 培訓以組織調訓為(wei) 主。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製定調訓計劃、選調幹部參加培訓,對重要崗位的幹部可以實行點名調訓。幹部所在單位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幹部必須服從(cong) 組織調訓。

  第二十四條 黨(dang) 委(黨(dang) 組)理論學習(xi) 中心組學習(xi) 以政治學習(xi) 為(wei) 根本,以深入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主題主線,在個(ge) 人自學和專(zhuan) 題調研基礎上保證每個(ge) 季度不少於(yu) 1次集體(ti) 學習(xi) 研討。

  第二十五條 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網絡培訓製度,建立兼容、開放、共享、規範的幹部網絡培訓體(ti) 係。提高幹部教育培訓教學和管理數字化水平,用好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幹部在職自學製度。幹部所在單位應當支持鼓勵幹部在職自學,並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七條 幹部教育培訓應當根據內(nei) 容要求和幹部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ti) 驗式、訪談式、行動學習(xi) 等方法,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積極開展方式方法創新。

  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

  第二十八條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主要包括:黨(dang) 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hui) 主義(yi) 學院、部門行業(ye) 培訓機構、國有企業(ye) 培訓機構、幹部教育培訓高校基地。

  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和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工作指導,構建分工明確、優(you) 勢互補、布局合理、規範有序的培訓機構體(ti) 係。

  第二十九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是幹部教育培訓的主渠道,應當堅守黨(dang) 校初心、堅持黨(dang) 校姓黨(dang) ,突出黨(dang) 的理論教育、黨(dang) 性教育,加強履職能力培訓,發揮為(wei) 黨(dang) 育才、為(wei) 黨(dang) 獻策的獨特價(jia) 值。

  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和中國浦東(dong) 幹部學院、中國井岡(gang) 山幹部學院、中國延安幹部學院作為(wei) 國家級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性教育幹部學院是教育黨(dang) 員幹部堅定理想信念、加強黨(dang) 性修養(yang) 、傳(chuan) 承紅色基因、賡續紅色血脈的重要陣地,應當用好紅色資源,突出辦學特色,發揮在黨(dang) 性教育中的獨特優(you) 勢。

  社會(hui) 主義(yi) 學院是黨(dang) 領導的統一戰線性質的政治學院,應當堅持功能定位,承擔好民主黨(dang) 派和無黨(dang) 派人士、統一戰線其他領域代表人士、統戰幹部及統一戰線理論研究人才等培訓任務。

  部門行業(ye) 培訓機構、國有企業(ye)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升辦學水平,重點做好本部門本行業(ye) 本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幹部教育培訓高校基地應當發揮學科專(zhuan) 業(ye) 優(you) 勢,重點開展履職能力培訓。

  各類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交流合作,通過聯合辦學等方式,促進資源優(you) 化配置。

  第三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幹部教育培訓主辦單位可以委托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承擔幹部教育培訓任務。

  第三十一條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以教學為(wei) 中心,深化教學改革,優(you) 化學科結構,完善培訓內(nei) 容,科學設置培訓班次和學製,改進課程設計,創新教學方法,規範現場教學點管理,提高教學水平。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dang) 委應當加強對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的領導,履行辦好、管好、建好黨(dang) 校(行政學院)的主體(ti) 責任,選優(you) 配強領導班子,按照實用、安全、有效的原則加強和改善基礎設施和辦學條件。

  因地製宜推進縣級黨(dang) 校(行政學校)分類建設,深化辦學體(ti) 製改革和辦學模式創新,不斷提升辦學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三條 加強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規範管理和質量提升,調整、整頓辦學能力弱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新設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嚴(yan) 格按照有關(guan) 規定程序和機構編製管理權限審批。

  第三十四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注重幹部教育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加強培養(yang) ,嚴(yan) 格管理,促進交流,優(you) 化結構,提高素質。

  加強幹部教育培訓理論研究。

  第三十五條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必須貫徹執行黨(dang) 和國家幹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和有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法律法規,嚴(yan) 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加強校風教風學風建設。

  第七章 師資、課程、教材、經費

  第三十六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政治過硬、素質優(you) 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zhuan) 兼結合的原則,建設高素質幹部教育培訓師資隊伍。

  第三十七條 從(cong) 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必須對黨(dang) 忠誠、信念堅定,嚴(yan) 守紀律、嚴(yan) 謹治學,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養(yang) 、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紮實的專(zhuan) 業(ye) 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不得傳(chuan) 播違反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jue) 定的錯誤觀點。

  第三十八條 注重專(zhuan) 職教師隊伍建設,創新引才育才機製,完善考核、獎懲和教育培訓、實踐鍛煉製度,專(zhuan) 職教師每年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yu) 1個(ge) 月。逐步建立符合幹部教育培訓特點的師資隊伍考核評價(jia) 體(ti) 係和職稱評審製度。

  第三十九條 注重邀請思想政治素質過硬、實踐經驗豐(feng) 富、理論水平較高的領導幹部、專(zhuan) 家學者和先進模範人物、優(you) 秀基層幹部等到幹部教育培訓課堂授課,充分發揮外請教師的作用。幹部教育培訓主辦單位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外請教師的審核把關(guan) 。

  堅持領導幹部上講台製度。縣級以上黨(dang) 政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到黨(dang) 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hui) 主義(yi) 學院等授課。

  第四十條 中央組織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組織部應當建立完善幹部教育培訓師資庫。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幹部教育培訓師資庫。

  第四十一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完善課程開發和更新機製,構建富有時代特征和實踐特色、務實管用的課程體(ti) 係。

  第四十二條 加強精品課程建設,重點開發體(ti) 現馬克思主義(yi) 中國化時代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領域實踐黨(dang) 的創新理論的精品課程。

  建立幹部教育培訓精品課程庫,實現優(you) 質課程資源共享。

  第四十三條 適應不同類別幹部教育培訓的需要,著眼於(yu) 提高幹部綜合素質和能力,開發具有政治性、思想性、權威性、指導性、可讀性的幹部學習(xi) 培訓教材。

  第四十四條 全國幹部培訓教材編審指導委員會(hui) 負責全國幹部學習(xi) 培訓教材規劃、編寫(xie) 、審定等工作。地方、部門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可以編寫(xie) 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幹部學習(xi) 培訓教材。

  第四十五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嚴(yan) 格審核把關(guan) ,優(you) 先選用中央有關(guan) 部門組織編寫(xie) 、推薦的權威教材,也可以選用其他優(you) 秀出版物。未經審核把關(guan) 的教材不得進入幹部教育培訓課堂。

  第四十六條 幹部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證幹部教育培訓工作需要。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幹部教育培訓主辦單位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嚴(yan) 格幹部教育培訓經費管理,厲行節約,勤儉(jian) 辦學,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條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鄉(xiang) 村振興(xing) 重點幫扶地區幹部教育培訓支持力度,推動優(you) 質培訓資源向基層延伸傾(qing) 斜。

  第八章 考核與(yu) 評估

  第四十八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完善幹部教育培訓考核和激勵機製。幹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應當作為(wei) 幹部考核的內(nei) 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九條 幹部教育培訓考核的內(nei) 容包括幹部的學習(xi) 態度和表現,理論、知識掌握程度,黨(dang) 性修養(yang) 、作風養(yang) 成和遵規守紀情況,以及解決(jue) 實際問題的能力等。

  幹部教育培訓考核結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反饋組織人事部門。幹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wei) 優(you) 秀等次。

  第五十條 幹部教育培訓考核應當區分不同教育培訓方式分別實施。脫產(chan) 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實施;網絡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和幹部所在單位實施。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健全跟班管理製度,加強對幹部學習(xi) 培訓的考核與(yu) 監督。

  第五十一條 幹部教育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各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建立完善幹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

  幹部參加脫產(chan) 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幹部年度考核登記表,參加2個(ge) 月以上的脫產(chan) 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幹部任免審批表。

  第五十二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對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評估,也可以委托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評估。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的內(nei) 容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學風建設、基礎設施、經費管理等。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評估結果,指導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改進工作。

  第五十三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辦單位負責對幹部教育培訓班次進行評估。

  班次評估的內(nei) 容包括培訓設計、培訓實施、培訓管理、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應當作為(wei) 評價(jia)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質量的重要標準,作為(wei) 確定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承擔培訓任務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負責對幹部教育培訓課程進行評估。

  課程評估的內(nei) 容包括教學態度、教學內(nei) 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等。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評估結果作為(wei) 指導教學部門和教師改進教學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紀律與(yu) 監督

  第五十五條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及其有關(guan) 工作部門、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必須嚴(yan) 格執行本條例。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應當作為(wei) 領導班子考核、巡視巡察和選人用人專(zhuan) 項檢查的內(nei) 容。

  第五十六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製止和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wei) ,並對有關(guan) 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七條 幹部教育培訓主辦單位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違反本條例和有關(guan) 規定的,由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或者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yan) 重的,由有關(guan) 部門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組織處理、黨(dang) 紀政務處分。

  第五十八條 從(cong) 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違反本條例和有關(guan) 規定的,由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或者有關(guan) 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黨(dang) 紀政務處分。

  第五十九條 幹部因故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安排補訓。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由幹部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幹部弄虛作假獲取培訓經曆的,由幹部管理部門按照有關(guan) 規定嚴(yan) 肅處理。

  第六十條 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期間必須嚴(yan) 格遵守學習(xi) 培訓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違反本條例和有關(guan) 規定的,由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提醒、通報批評、責令退學等處理;情節嚴(yan) 重的,由有關(guan) 部門給予組織處理、黨(dang) 紀政務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教育培訓規定,由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根據本條例製定。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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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年10月15日 20:23 來源:新華社 編輯:石光輝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