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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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在建黨(dang) 百年之際製定《條例》,彰顯了我們(men) 黨(dang) 勇於(yu) 進行自我革命的堅強決(jue) 心。《條例》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曆次全會(hui) 精神,以黨(dang) 章為(wei) 根本遵循,充分運用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推進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深化紀檢監察體(ti) 製改革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製度成果,對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的領導體(ti) 製、產(chan) 生運行、任務職責、自身建設等作出全麵規範,對於(yu) 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堅持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推進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具有重要意義(yi) 。

  通知要求,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要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xi) 宣傳(chuan) 和貫徹落實,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深入貫徹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戰略方針,堅定不移推進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guan) 要認真履行黨(dang) 章和《條例》規定的任務職責,堅決(jue) 把“兩(liang) 個(ge) 維護”作為(wei) 最高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責任,以強有力的政治監督確保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貫徹落實到位。要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機關(guan) 自身建設,健全符合紀檢監察工作規律的組織製度、運作方式和審批程序,確保執紀執法權規範正確行使。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dang) 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工作條例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審議批準 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和規範新時代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工作,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高舉(ju)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偉(wei) 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深入貫徹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戰略方針,堅定不移推進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構建一體(ti) 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ti) 製機製,從(cong) 嚴(yan) 從(cong) 實加強自身建設,自覺接受監督,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

  第三條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是黨(dang) 內(nei) 監督專(zhuan) 責機關(guan) ,是黨(dang) 推進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開展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的專(zhuan) 門力量。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dang) 的章程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檢查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執行情況,協助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推進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加強黨(dang) 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把堅決(jue) 維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黨(dang) 中央的核心、全黨(dang) 的核心地位,維護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wei) 最高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責任。

  第四條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遵循以下原則開展工作:

  (一)堅持黨(dang) 的全麵領導,堅持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

  (二)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踐行黨(dang) 的根本宗旨和群眾(zhong) 路線。

  (三)堅持民主集中製,實行集體(ti) 領導和個(ge) 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

  (四)堅持嚴(yan) 的主基調,全麵從(cong) 嚴(yan) 、一嚴(yan) 到底。

  (五)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

  (六)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hui) 效果有機統一。

  第二章 領導體(ti) 製

  第五條 黨(dang) 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在黨(dang) 中央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黨(dang) 的最高紀律檢查機關(guan) (國家最高監察機關(guan) )職責。

  黨(dang) 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嚴(yan) 格執行加強和維護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各項製度要求,及時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hui) 請示匯報工作,研究重大事項、重要問題以及作出立案審查決(jue) 定、給予黨(dang) 紀處分等事項向黨(dang) 中央請示報告。執行黨(dang) 中央重要決(jue) 定的情況應當專(zhuan) 題報告。

  第六條 黨(dang) 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在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dang) 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應當落實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推進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加強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執行同級黨(dang) 委作出的決(jue) 定,及時向同級黨(dang) 委匯報工作,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上級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的領導,對下級紀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導和支持下級紀委開展同級監督,檢查下級紀委的工作,定期聽取工作匯報,開展政治和業(ye) 務培訓;堅持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wei) 主,按照規定審議和批準下級紀委關(guan) 於(yu) 線索處置、立案審查、紀律處分等的請示報告,按照程序改變下級紀委作出的錯誤或者不當的決(jue) 定,必要時直接審查或者組織、指揮審查下級紀委管轄範圍內(nei) 有重大影響或者複雜的案件。

  第七條 黨(dang) 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與(yu)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合署辦公,黨(dang) 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與(yu)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liang) 個(ge) 機關(guan) 名稱,履行黨(dang) 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liang) 項職責,實現紀委監委領導體(ti) 製和工作機製的統一融合,集中決(jue) 策、一體(ti) 運行,堅持紀嚴(yan) 於(yu) 法,執紀執法貫通。

  第三章 產(chan) 生和運行

  第八條 黨(dang) 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由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每屆任期和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任期相同。

  黨(dang) 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常務委員會(hui) 和書(shu) 記、副書(shu) 記,並報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批準。

  第九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委員應當政治堅定、對黨(dang) 忠誠、敢於(yu) 鬥爭(zheng) 、擔當作為(wei) 、清正廉潔,具備組織領導紀律檢查工作、推進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的能力。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委員應當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中央紀委全體(ti) 會(hui) 議,積極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二)在紀律檢查機關(guan) 擔負具體(ti) 工作的委員,應當模範履行崗位職責,高質量完成所承擔的紀律檢查工作。

  (三)未在紀律檢查機關(guan) 擔負具體(ti) 工作的委員,應當支持和幫助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紀律檢查機關(guan) 開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領導幹部遵守黨(dang) 章黨(dang) 規黨(dang) 紀、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等情況,提出意見建議,重要問題及時向中央紀委常委會(hui) 反映。

  (四)對中央紀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紀委常委、其他中央紀委委員進行監督。

  (五)承擔中央紀委安排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黨(dang) 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通過召開全體(ti) 會(hui) 議的方式行使以下職權:

  (一)製定貫徹落實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和黨(dang) 中央決(jue) 議決(jue) 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報告。

  (三)選舉(ju) 常務委員會(hui) 和書(shu) 記、副書(shu) 記。

  (四)討論和決(jue) 定紀檢監察工作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

  (五)按照權限審議重要黨(dang) 內(nei) 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

  (六)決(jue) 定或者追認給予中央紀委委員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以上處分。

  (七)研究決(jue) 定常務委員會(hui) 提請決(jue) 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體(ti) 會(hui) 議決(jue) 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黨(dang) 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召集並主持。

  黨(dang) 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hui) 方可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hui) 議的應當在會(hui) 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shu) 麵形式表達。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guan) 人員列席會(hui) 議。

  根據討論和決(jue) 定事項的不同,采用舉(ju) 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jue) ,讚成票超過應到會(hui) 委員半數的為(wei) 通過。

  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委員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以上處分,必須由應到會(hui)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jue) 定,報黨(dang) 中央批準。

  第十二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的決(jue) 定和部署,向全體(ti) 會(hui) 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在全體(ti) 會(hui) 議閉會(hui) 期間,行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職權,主要包括:

  (一)討論向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的工作報告,向黨(dang) 中央請示報告工作,學習(xi) 貫徹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

  (二)召集全體(ti) 會(hui) 議,對擬提交全體(ti) 會(hui) 議討論和決(jue) 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三)討論和決(jue) 定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

  (四)按照權限審議黨(dang) 內(nei) 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

  (五)聽取以中央紀委名義(yi) 立案審查的有關(guan) 案件情況通報。

  (六)按照權限討論和決(jue) 定對違犯黨(dang) 紀的黨(dang) 組織、黨(dang) 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七)決(jue) 定給予中央紀委委員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以上處分,並報黨(dang) 中央批準,待召開全體(ti) 會(hui) 議時予以追認。

  (八)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審議幹部任免事項。

  (九)研究決(jue) 定應當由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一般定期召開,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由中央紀委書(shu) 記召集並主持,會(hui) 議議題由書(shu) 記確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hui) 委員到會(hui) 方可召開。審議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hui) 委員到會(hui) 。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guan) 人員列席會(hui) 議。

  討論和決(jue) 定重要問題,應當進行表決(jue) 。涉及多個(ge) 事項的,應當逐項表決(jue) 。表決(jue) 可以根據討論和決(jue) 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ju) 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讚成票超過應到會(hui) 常委會(hui) 委員半數的為(wei) 通過。

  第十四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辦公會(hui) 議一般定期召開,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辦公會(hui) 議由中央紀委書(shu) 記召集並主持,會(hui) 議議題由書(shu) 記確定,駐委的副書(shu) 記、常委會(hui) 委員及有關(guan) 負責同誌參加。辦公會(hui) 議研究或者決(jue) 定以下事項:

  (一)學習(xi) 貫徹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

  (二)機關(guan) 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決(jue) 定或者通報的重要事項。

  (三)按照權限討論和決(jue) 定對違犯黨(dang) 紀的黨(dang) 的組織、黨(dang) 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四)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討論和決(jue) 定有關(guan) 幹部任免事項。

  (五)其他需要提交辦公會(hui) 議討論的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機關(guan)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內(nei) 設機構,依照有關(guan) 規定配置機構職能和權限。

  第十六條 黨(dang) 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由同級黨(dang) 的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每屆任期和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任期相同。

  黨(dang) 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常務委員會(hui) 和書(shu) 記、副書(shu) 記,並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通過,報上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批準。

  上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下級黨(dang) 的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調動、任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書(shu) 記、副書(shu) 記。

  第十七條 黨(dang) 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通過召開全體(ti) 會(hui) 議的方式行使以下職權:

  (一)製定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委工作部署,同級黨(dang) 的代表大會(hui) 和黨(dang) 委決(jue) 議決(jue) 定、上級紀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報告。

  (三)選舉(ju) 常務委員會(hui) 和書(shu) 記、副書(shu) 記。

  (四)討論和決(jue) 定管轄範圍內(nei) 紀檢監察工作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

  (五)按照權限審議規範性文件。

  (六)決(jue) 定或者追認給予本級紀委委員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以上處分。

  (七)研究決(jue) 定常務委員會(hui) 提請決(jue) 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體(ti) 會(hui) 議決(jue) 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委工作部署,落實同級黨(dang) 委、上級紀委、本級紀委全體(ti) 會(hui) 議的工作部署,向全體(ti) 會(hui) 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在全體(ti) 會(hui) 議閉會(hui) 期間,行使本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職權,主要包括:

  (一)討論向同級黨(dang) 的代表大會(hui) 的工作報告,向同級黨(dang) 委和上級紀委請示報告工作。

  (二)召集全體(ti) 會(hui) 議,對擬提交全體(ti) 會(hui) 議討論和決(jue) 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三)討論和決(jue) 定管轄範圍內(nei) 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

  (四)按照權限審議規範性文件。

  (五)聽取以本級紀委名義(yi) 立案審查的有關(guan) 案件情況通報。

  (六)按照權限討論和決(jue) 定對違犯黨(dang) 紀的黨(dang) 組織、黨(dang) 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七)決(jue) 定給予本級紀委委員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以上處分,並報同級黨(dang) 委批準後,按照規定報上一級紀委備案或者批準,待召開本級紀委全體(ti) 會(hui) 議時予以追認。

  (八)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審議幹部任免事項。

  (九)研究決(jue) 定應當由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委員的任職條件、履職要求,全體(ti) 會(hui) 議和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的召開、表決(jue) ,以及機關(guan) 機構設置等事項,參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dang) 組織根據有關(guan) 規定和具體(ti) 情況決(jue) 定。

  黨(dang) 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由黨(dang) 員大會(hui) 或者黨(dang) 員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每屆任期和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任期相同。

  黨(dang) 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選出的書(shu) 記、副書(shu) 記,經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通過後,報上級黨(dang) 組織批準。

  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委員的任職條件、履職要求等事項,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黨(dang) 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根據需要及時召開全體(ti) 會(hui) 議,傳(chuan) 達學習(xi) 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委工作部署,傳(chuan) 達學習(xi) 同級黨(dang) 委和上級紀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ti) 措施,研究討論管轄範圍內(nei) 紀律檢查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按照權限討論或者決(jue) 定對違犯黨(dang) 紀的黨(dang) 組織、黨(dang) 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鄉(xiang) 鎮和企業(ye) 、機關(guan) 、高校等單位中的黨(dang) 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應當按照黨(dang) 章、本條例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的有關(guan) 規定,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工作製度,注重發揮紀委委員在監督執紀、議事決(jue) 策方麵的作用,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紀委委員參與(yu) 監督執紀有關(guan) 事項。

  黨(dang) 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可以按照有關(guan) 規定,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配備專(zhuan) 職工作人員。

  黨(dang) 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應當指導和督促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所屬基層黨(dang) 組織紀律檢查委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第二十三條 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委員職務的,應當辭去或者按照程序免去其紀委委員職務。死亡、喪(sang) 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dang) 籍、受到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以上處分的,其紀委委員職務自動終止。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地方紀委委員、基層紀委委員職務的,應當報上一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備案。

  第四章 主要任務

  第二十四條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堅定維護黨(dang) 章,促進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牢固樹立黨(dang) 章意識、嚴(yan) 格遵守黨(dang) 章規定,發揮黨(dang) 章作為(wei) 管黨(dang) 治黨(dang) 總章程的作用,以嚴(yan) 明的紀律鞏固黨(dang) 的團結統一。切實維護各項黨(dang) 內(nei) 法規,有規必依、執規必嚴(yan) 、違規必究,保證黨(dang) 內(nei) 法規得到有效執行,促進依規治黨(dang) 。

  第二十五條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檢查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堅持服務黨(dang) 和國家工作大局,堅決(jue) 維護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推動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統一意誌、統一行動。加強對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持跟進監督、精準監督、全程監督,督促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履職盡責、擔當作為(wei) ,確保黨(dang) 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第二十六條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協助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推進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

  (一)協助同級黨(dang) 委製定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規劃、計劃,推動各項工作落實。

  (二)推動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製度執行,檢查同級黨(dang) 委領導班子成員包括“一把手”管黨(dang) 治黨(dang) 責任落實情況,監督下級黨(dang) 組織落實主體(ti) 責任情況。

  (三)加強對同級黨(dang) 委領導班子監督,發現班子成員包括“一把手”履職盡責、廉潔自律等方麵重要問題,按照規定如實報告。

  (四)協助同級黨(dang) 委加強對本地區本單位政治生態、黨(dang) 風廉政等情況分析,有關(guan) 問題向同級黨(dang) 委報告並提出意見建議。

  (五)協助同級黨(dang) 委開展巡視巡察工作。

  (六)對日常監督、巡視巡察、審計監督等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開展檢查,通過加強監督推動整改常態化。

  (七)協助起草相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八)參與(yu) 黨(dang) 委組織的管黨(dang) 治黨(dang) 有關(guan) 專(zhuan) 項工作。

  堅持履行協助職責和監督責任有機結合,促進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黨(dang) 委主體(ti) 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貫通協同。

  第二十七條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協助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加強黨(dang) 風建設,鍥而不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力弘揚黨(dang) 的光榮傳(chuan) 統和優(you) 良作風,馳而不息糾治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享樂(le) 主義(yi) 和奢靡之風,堅決(jue) 糾正損害群眾(zhong) 利益的不正之風,保持黨(dang) 同人民群眾(zhong) 的血肉聯係。

  第二十八條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協助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堅定不移推進反腐敗鬥爭(zheng) ,堅持和完善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各級黨(dang) 委統籌指揮、紀委監委組織協調、職能部門高效協同、人民群眾(zhong) 支持參與(yu) 的反腐敗工作體(ti) 製機製。

  發揮黨(dang) 委反腐敗協調機構的統籌協調作用,開展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等工作,加強相關(guan) 部門協作配合,增強反腐敗整體(ti) 合力。

  第二十九條 黨(dang) 的紀律檢查工作堅持把一體(ti) 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為(wei) 反腐敗鬥爭(zheng) 的基本方針、新時代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重要方略,懲治震懾、製度約束、提高覺悟一體(ti) 發力,係統施治、標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製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一)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製、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鞏固不敢腐。

  (二)堅持將懲治腐敗與(yu) 深化改革、促進治理貫通起來,深入查找製度和體(ti) 製機製存在的問題,推動補齊製度短板、堵塞監管漏洞、規範權力運行,強化不能腐。

  (三)堅持教育黨(dang) 員、幹部堅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黨(dang) 性覺悟,提升道德修養(yang) ,涵養(yang) 廉潔文化,築牢思想上拒腐防變的堤壩,自覺不想腐。

  第三十條 發揮黨(dang) 的紀律檢查工作在黨(dang) 和國家監督體(ti) 係中的重要作用,強化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提升監督全覆蓋質量,增強監督的政治性、嚴(yan) 肅性、協同性、有效性。

  深化紀檢監察體(ti) 製改革,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整合運用監督力量,構建係統集成、協同高效的監督機製。堅持以黨(dang) 內(nei) 監督為(wei) 主導,促進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hui) 監督、統計監督、群眾(zhong) 監督、輿論監督等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健全信息溝通、線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機製,形成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

  第五章 工作職責

  第三十一條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圍繞實現黨(dang) 章賦予的任務,堅持聚焦主責主業(ye) ,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堅持把監督作為(wei) 基本職責,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綜合考慮錯誤性質、情節後果、主觀態度等因素,依規依紀依法、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一)黨(dang) 員、幹部有作風紀律方麵的苗頭性、傾(qing) 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或者有一般違紀問題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按照規定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

  (二)黨(dang) 員、幹部有一般違紀問題,或者違紀問題嚴(yan) 重但具有主動交代等從(cong) 輕減輕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二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警告、嚴(yan) 重警告處分,或者建議單處、並處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

  (三)黨(dang) 員、幹部有嚴(yan) 重違紀問題,或者嚴(yan) 重違紀並構成嚴(yan) 重職務違法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三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開除黨(dang) 籍處分,同時建議給予降職或者依法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

  (四)黨(dang) 員、幹部嚴(yan) 重違紀、涉嫌犯罪的,運用監督執紀第四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同時依法給予開除公職、調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guan)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應當把自覺遵守紀律的教育作為(wei) 基礎性工作,經常開展黨(dang) 章黨(dang) 規教育,強化黨(dang) 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zhong) 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教育,深入開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紀、以案說法。

  開展廉政教育,加強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形勢任務以及家風家教等宣傳(chuan) 教育,推進廉潔文化建設,營造崇廉拒腐氛圍。

  根據形勢需要,著眼保障黨(dang) 的中心工作,作出維護黨(dang) 紀的決(jue) 定,製定相關(guan) 法規文件,嚴(yan) 明紀律要求,教育、引導和規範黨(dang) 組織、黨(dang) 員行為(wei) 。

  第三十三條 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應當強化政治監督,重點監督黨(dang) 組織、黨(dang) 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以下情況:

  (一)對黨(dang) 忠誠,堅持黨(dang) 的領導,貫徹落實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踐行“兩(liang) 個(ge) 維護”的情況。

  (二)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記初心使命,踐行入黨(dang) 誓詞,堅持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情況。

  (三)落實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和監督責任的情況。

  (四)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公正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擔當作為(wei) 的情況。

  政治監督應當突出“關(guan) 鍵少數”,重點加強對“一把手”、同級黨(dang) 委特別是常委會(hui) 委員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監督方式主要包括:座談,召集、參加或者列席會(hui) 議,了解黨(dang) 內(nei) 同誌和社會(hui) 群眾(zhong) 反映;查閱查詢相關(guan) 資料和信息數據;現場調查,駐點監督;督促巡視巡察整改;談心談話,聽取工作匯報,聽取述責述廉;建立健全黨(dang) 員領導幹部廉政檔案,開展黨(dang) 風廉政意見回複等工作。

  開展專(zhuan) 項監督,針對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中的突出問題,行業(ye) 性、係統性、區域性的管黨(dang) 治黨(dang) 重點問題,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享樂(le) 主義(yi) 和奢靡之風問題,群眾(zhong) 反映強烈、損害群眾(zhong) 利益的突出問題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參加或者督促開展集中整治、專(zhuan) 項治理。

  加強基層監督,促進基層監督資源和力量整合,發揮紀檢監察、巡察等作用,有效銜接村(居)務監督,建立監督信息網絡平台,擴大群眾(zhong) 參與(yu) ,及時發現、處理群眾(zhong) 身邊的腐敗問題和不正之風。

  第三十五條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應當暢通信訪舉(ju) 報渠道,依規依紀受理黨(dang) 員群眾(zhong) 的信訪舉(ju) 報,健全分辦、交辦、督辦、反饋等工作機製。

  對信訪舉(ju) 報情況應當定期分析研判,對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頭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建議,形成綜合分析或者專(zhuan) 題分析材料,向同級黨(dang) 委、上級紀委報告或者向有關(guan) 黨(dang) 組織通報。

  對於(yu) 信訪舉(ju) 報反映、監督執紀中發現以及巡視巡察機構和其他單位移交的問題線索,應當實行集中管理,采取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分類處置,做到件件有著落。

  第三十六條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對反映黨(dang) 組織、黨(dang) 員的問題線索經過初步核實,對於(yu) 涉嫌違紀、需要追究黨(dang) 紀責任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立案審查。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按照管理權限,審查違反黨(dang) 章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主要包括:同級黨(dang) 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dang) 委管理的黨(dang) 員幹部,以及同級黨(dang) 委工作部門,同級黨(dang) 委批準設立的黨(dang) 組(黨(dang) 委),下一級黨(dang) 委、紀委等涉嫌違紀案件;案情重大複雜,需要采取重要審查措施的案件;同級黨(dang) 委、上級紀委交辦的其他案件。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對於(yu) 處理涉及同級黨(dang) 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黨(dang) 委管理的正職領導幹部,同級紀委常委、監委委員等人員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問題、國家安全等特別重要或者複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在向同級黨(dang) 委報告的同時,即向上級紀委一並報告。

  紀律審查工作應當依規依紀采取談話、查詢、調取、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以及通過要求相關(guan) 組織作出說明等方式,收集證據,查明事實,處置違紀所得。

  第三十七條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根據紀律審查結果,依據相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對應當追究黨(dang) 紀責任的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進行紀律處理、處分。

  對於(yu)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立案審查的黨(dang) 員,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一般由負責審查的紀委提出處分意見,經被審查人所在黨(dang) 支部的黨(dang) 員大會(hui) 討論形成決(jue) 議,並按照規定報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批準或者有權處分的黨(dang) 組織審批。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直接決(jue) 定給予黨(dang) 員紀律處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敏感;違紀案件跨地區跨部門跨單位;違紀黨(dang) 員所在的基層黨(dang) 組織無法正常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其負責人同違紀問題有關(guan) 聯;違紀黨(dang) 員為(wei) 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各級黨(dang) 委管理的黨(dang) 員幹部;黨(dang) 章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明確規定的相關(guan) 情況。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對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處理案件的決(jue) 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委予以複查。

  建立健全處分決(jue) 定執行公示、回訪教育、情況報告和專(zhuan) 項檢查等製度,加強與(yu) 相關(guan) 黨(dang) 組織及職能部門的協作溝通,確保處分決(jue) 定得到嚴(yan) 格執行。

  第三十八條 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發現黨(dang) 組織、黨(dang) 的領導幹部在黨(dang) 的建設、黨(dang) 的事業(ye) 中失職失責的,應當依據相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開展問責調查,查明失職失責問題,向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或者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作出問責決(jue) 定。

  第三十九條 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對於(yu) 黨(dang) 員因合法權益受到黨(dang) 組織或者其他黨(dang) 員侵害提出的控告,按照規定予以受理,及時恰當進行處理。通過辦理黨(dang) 員的控告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按照本章規定進行檢查和處理。

  對於(yu) 黨(dang) 員因不服紀委或者其他黨(dang) 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處分而提出的申訴,按照規定予以受理,進行複議複查。

  第四十條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應當依據相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加強對黨(dang) 組織和領導幹部履行保障黨(dang) 員權利工作職責的監督檢查,依規依紀查處侵犯黨(dang) 員權利的行為(wei) 。開展監督執紀工作,應當落實保障黨(dang) 員權利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一條 在監督檢查、紀律審查等過程中,應當注意查找分析監督對象所在黨(dang) 組織黨(dang) 風廉政建設、管理監督等方麵存在的突出問題,采取製發紀律檢查建議書(shu) 或者其他適當方式,提出有關(guan) 強化管黨(dang) 治黨(dang) 、淨化政治生態、健全製度、整改糾正等意見建議,督促指導和推動有關(guan) 地區、部門、單位黨(dang) 組織舉(ju) 一反三、切實整改。

  對於(yu) 涉及黨(dang) 的建設、黨(dang) 的事業(ye) 的普遍性、傾(qing) 向性問題,應當進行深入調研,形成專(zhuan) 題報告,報送同級黨(dang) 委、上級紀委或者通報相關(guan) 黨(dang) 組織,推動解決(jue) 問題、規範決(jue) 策、完善政策、健全製度。

  第六章 派駐、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 黨(dang) 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監察委員會(hui) 向同級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全麵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規定可以向國有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等其他組織和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

  黨(dang) 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派出黨(dang) 的機關(guan) 工作委員會(hui) 、街道工作委員會(hui) 等代表機關(guan) 的,黨(dang) 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監察委員會(hui) 可以相應派出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hui) 。

  第四十三條 派駐機構是派出它的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監察委員會(hui) 的組成部分,由派出機關(guan) 直接領導、統一管理。

  派出機構在派出它的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監察委員會(hui) 和本級黨(dang) 的工作委員會(hui) 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派出機構按照規定開展紀律檢查工作,領導管轄範圍內(nei) 機關(guan) 紀委等紀檢機構的工作。

  第四十四條 派駐機構根據派出機關(guan) 授權開展監督執紀問責工作:

  (一)加強對駐在單位(含綜合監督單位)的監督,重點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dang) 組(黨(dang) 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等進行監督。

  (二)監督促進駐在單位領導班子貫徹落實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

  (三)經常、及時地向派出機關(guan) 報告情況和問題。

  (四)加強對駐在單位紀檢機構的業(ye) 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促進其履行監督責任。

  (五)認真處理信訪舉(ju) 報,對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和處置。

  (六)依規依紀開展紀律審查,嚴(yan) 肅查處違紀問題。

  (七)按照管理權限作出問責決(jue) 定或者提出問責建議。

  (八)協助駐在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做好巡視巡察工作。

  (九)完成派出機關(guan) 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五條 健全派駐監督工作機製,統籌協調派出機關(guan) 內(nei) 設監督檢查室、派駐紀檢監察組、地方紀檢監察機關(guan) 、巡視巡察機構等力量,通過“室組”聯動監督、“室組地”聯合辦案等方式,提高派駐監督質量。

  縣(市、區)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監察委員會(hui) 開展派駐監督工作,應當保證派駐機構人員力量,推動監督工作向基層延伸,采取綜合派駐、工作協作等方式,提升監督效能。

  第七章 隊伍建設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必須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突出抓好黨(dang) 的政治建設,教育引導紀檢幹部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帶頭踐行“兩(liang) 個(ge) 維護”,敢於(yu) 善於(yu) 鬥爭(zheng) ,做到忠誠幹淨擔當。

  第四十七條 貫徹新時代黨(dang) 的組織路線,堅持黨(dang) 管幹部,嚴(yan) 把幹部準入關(guan) ,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曆練、實踐鍛煉、專(zhuan) 業(ye) 訓練,加強理論研究和學科建設,提高把握政策、監督執紀、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設高素質專(zhuan) 業(ye) 化幹部隊伍。

  第四十八條 加強作風建設和紀律建設,保證紀檢幹部嚴(yan) 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模範遵守黨(dang) 的紀律和國家法律,堅持實事求是,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密切聯係群眾(zhong) ,樹立紀律嚴(yan) 明、作風深入、工作紮實、謙虛謹慎、秉公執紀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條 加強監督執紀規範化建設,健全法規製度,規範工作流程,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依規依紀依法行使紀律檢查權。

  第五十條 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必須接受最嚴(yan) 格的約束和監督,在同級黨(dang) 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監督下強化自我監督,自覺接受黨(dang) 的組織和黨(dang) 員的監督。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製約的工作機製,發揮內(nei) 設幹部監督機構、機關(guan) 紀委等作用,加大監管和自我淨化力度,堅決(jue) 防治“燈下黑”。

  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應當自覺接受民主監督、群眾(zhong) 監督、輿論監督等各方麵監督。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對紀檢機關(guan) 、紀檢幹部的違紀違法行為(wei) ,有權提出檢舉(ju) 、控告。

  第五十一條 嚴(yan) 格執行紀檢幹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幹預問題報告製度,有關(guan) 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紀檢幹部發現審查組工作人員未經批準接觸被審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guan) 係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並登記備案。

  第五十二條 辦理紀檢事項的紀檢幹部存在可能影響事項公正處理情形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審查人、檢舉(ju) 控告人以及其他有關(guan) 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三條 紀檢幹部應當嚴(yan) 格執行保密製度,不準私自留存、隱匿、查閱、摘抄、複製、攜帶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yan) 禁泄露審查工作情況。

  紀檢幹部離職的,應當嚴(yan) 格遵守有關(guan) 離職後從(cong) 業(ye) 限製的規定,三年內(nei) 不得從(cong) 事與(yu) 紀律檢查工作相關(guan) 的職業(ye) 。

  第五十四條 建立健全安全責任製,嚴(yan) 格防範發生審查安全事故。組織開展經常性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十五條 紀檢幹部有以案謀私、跑風漏氣、濫用職權以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wei) 的,必須嚴(yan) 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紀檢機關(guan) 及其領導幹部履行職責過程中失職失責造成嚴(yan) 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嚴(yan) 肅問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黨(dang) 的地區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和相當於(yu) 地區紀委的其他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黨(dang) 組(黨(dang) 委)紀檢組(紀委),紀律檢查委員,參照執行本條例。

  第五十七條 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本條例,製定相關(guan) 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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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年01月04日 20:06 來源:新華社 編輯:徐瑤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