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文公布,這是黨(dang) 的曆史上首部全麵規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工作的條例。
條例共8章59條,包括總則,領導體(ti) 製,產(chan) 生和運行,主要任務,工作職責,派駐、派出機構,隊伍建設和監督,附則等內(nei) 容,係統總結了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推進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深化紀檢監察體(ti) 製改革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製度成果,對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工作作出全麵規範。
堅守職能定位 完善領導體(ti) 製
堅持紀委政治機關(guan) 屬性是條例最為(wei) 鮮明的特征。作為(wei) 規範紀委工作的基礎性法規,條例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明確紀委政治定位、突出紀委政治責任,確保各級紀委堅守初心使命不變、履行職能職責不偏,為(wei) 忠誠履職提供製度保證。
以明確紀委政治定位為(wei) 例,條例準確把握紀委在黨(dang) 的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在黨(dang) 章規定各級紀委是“黨(dang) 內(nei) 監督專(zhuan) 責機關(guan) ”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紀委是“黨(dang) 推進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開展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的專(zhuan) 門力量”,豐(feng) 富和發展了紀委職能定位的內(nei) 涵。
在突出紀委政治責任方麵,條例強調各級紀委把堅決(jue) 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作為(wei) 最高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責任,並將其作為(wei) 貫穿條例全篇的主線,把“兩(liang) 個(ge) 維護”的要求落實到各章的具體(ti) 製度措施之中。
“紀檢機關(guan) 是黨(dang) 的政治機關(guan) ,堅決(jue) 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是紀檢機關(guan) 的政治使命和責任。”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履行好這一重大使命責任,必須嚴(yan) 格遵守黨(dang) 章,從(cong) 捍衛黨(dang) 和國家政治安全的高度建章立製,研究製定規範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工作的基礎性法規。
完善領導體(ti) 製,堅持和加強黨(dang) 對紀檢監察工作的全麵領導是條例的重要內(nei) 容。條例將“堅持黨(dang) 的全麵領導,堅持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作為(wei) 紀委開展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並在領導體(ti) 製、運行方式、工作機製等規定中予以具體(ti) 化程序化。
條例首先強調中央紀委自覺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領導,同時堅持並完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雙重領導體(ti) 製。在接受同級黨(dang) 委領導方麵,強調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貫徹落實同級黨(dang) 委決(jue) 策部署,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並在紀委全會(hui) 、常委會(hui) 職權和紀委履職程序中細化了相關(guan) 要求。
在加強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方麵,條例明確了8個(ge) 方麵具體(ti) 內(nei) 容,包括“對下級紀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檢查下級紀委的工作”“定期聽取工作匯報”等,規定上級紀委督促指導和支持下級紀委開展同級監督,要求各級紀委將審查特別重要或者複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在向同級黨(dang) 委報告的同時,即向上級紀委一並報告。
明確紀委監委在黨(dang) 的領導下集中決(jue) 策、一體(ti) 運行是條例的突出亮點。條例明確中央紀委和國家監委合署辦公,地方各級紀委與(yu) 地方各級監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liang) 個(ge) 機關(guan) 名稱,履行黨(dang) 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liang) 項職責。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條例總結提煉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成果,強調實現紀委監委領導體(ti) 製和工作機製的統一融合,堅持紀嚴(yan) 於(yu) 法、執紀執法貫通。
規範產(chan) 生運行 明確主要任務
健全符合紀檢工作規律的組織製度和運作方式是條例製定的重要目的。條例著眼於(yu) 促進紀檢機關(guan) 在組織體(ti) 係上發揮新效能,在第三章中對各級紀委的組織設置、產(chan) 生和運行等作出係統規範,規定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嚴(yan) 密組織製度,填補了黨(dang) 內(nei) 法規的製度空白。
具體(ti) 而言,條例規範了各級紀委的產(chan) 生、運行方式和議事規則、紀委委員的管理等內(nei) 容。以規範紀委委員的管理為(wei) 例,條例對紀委委員的任職條件、履職要求,以及辭職、免職、自動終止職務等作出規定。同時專(zhuan) 門對未在紀律檢查機關(guan) 擔負具體(ti) 工作的紀委委員提出明確要求,保障其充分履行委員職責。
此外,條例專(zhuan) 設一章,明確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工作的基本規範,明確各級紀委監委在向同級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全麵派駐紀檢監察組的同時,可以按照規定向國有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等組織和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
條例還首次以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的形式明確紀委監委派出機構的設置和領導體(ti) 製,規定黨(dang) 中央和地方各級黨(dang) 委派出黨(dang) 的機關(guan) 工委、街道工委等代表機關(guan) 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可以相應派出紀檢監察工委。
“維護黨(dang) 的章程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檢查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jue) 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推進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加強黨(dang) 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是黨(dang) 章賦予各級紀委的“三項任務”,條例從(cong) 多方麵對“三項任務”作出細化。
以協助黨(dang) 委推進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為(wei) 例,條例全麵規定了8項具體(ti) 任務,涵蓋製定規劃計劃、推動主體(ti) 責任製度執行、加強對同級黨(dang) 委領導班子監督、開展巡視巡察、參與(yu) 管黨(dang) 治黨(dang) 專(zhuan) 項工作等各方麵,促進紀委履行協助職責和監督責任有機結合,主體(ti) 責任和監督責任貫通協同。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條例強調發揮紀檢工作在黨(dang) 和國家監督體(ti) 係中的重要作用,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堅持以黨(dang) 內(nei) 監督為(wei) 主導、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形成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
細化工作職責 加強自身建設
黨(dang) 章對各級紀委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和各項經常性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結合新的實踐,條例將其細化為(wei) 紀律教育、紀律監督、處理信訪舉(ju) 報、紀律審查、紀律處分、開展問責、受理控告和申訴、保障黨(dang) 員權利、紀律檢查建議等9項具體(ti) 職責。
具體(ti) 而言,條例對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運用機製進行了規範,明確了運用每一種形態的情形、處理處分的種類方式和銜接規則。以第一種形態為(wei) 例,條例規定,黨(dang) 員、幹部有作風紀律方麵的苗頭性、傾(qing) 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或者有一般違紀問題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按照規定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
與(yu) 此同時,條例還完善了監督檢查的內(nei) 容方式,細化了紀律審查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紀律處分的程序,並把紀律檢查建議納入紀委工作職責。
以明確紀律處分程序為(wei) 例,條例在黨(dang) 章相關(guan) 規定基礎上,完善支部大會(hui) 討論形成決(jue) 議、報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批準或者有權處分的黨(dang) 組織審批的程序,並界定了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直接決(jue) 定給予黨(dang) 員紀律處分的“特殊情況”範圍。
在加強自身建設方麵,條例抓住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方麵和監督管理的關(guan) 鍵環節,對紀委自身建設提出嚴(yan) 格的措施要求,包括強調帶頭加強黨(dang) 的建設、完善內(nei) 部監督製約機製、強化對紀檢幹部的管理約束等。
以強化對紀檢幹部的管理約束為(wei) 例,條例規定了紀檢幹部違規過問幹預案件的登記備案、履職回避、保密、從(cong) 業(ye) 限製、安全責任等具體(ti) 管理製度,實現對人員、事項、流程的監督全覆蓋,強調嚴(yan) 肅查處紀檢幹部的違紀違法、失職失責行為(wei) ,確保將嚴(yan) 管嚴(yan) 治落到實處。
“打鐵必須自身硬。”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條例著力把紀檢監察權關(guan) 進製度籠子,對紀委的機構設置、組織運行、履職要求、自我監督作出具體(ti) 規範,加強紀檢工作的組織製度保障,確保各級紀檢機關(guan) 嚴(yan) 格按照黨(dang) 章要求履行職責,依規依紀依法正風肅紀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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