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統一戰線工作條例
(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審議批準 2015年5月18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修訂 202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黨(dang) 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提高統一戰線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製度化水平,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統一戰線,是指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以工農(nong) 聯盟為(wei) 基礎的,包括全體(ti) 社會(hui) 主義(yi) 勞動者、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建設者、擁護社會(hui) 主義(yi) 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yu) 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愛國者的聯盟。
統一戰線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凝聚人心、匯聚力量的政治優(you) 勢和戰略方針,是奪取革命、建設、改革事業(ye) 勝利的重要法寶,是增強黨(dang) 的階級基礎、擴大黨(dang) 的群眾(zhong) 基礎、鞏固黨(dang) 的執政地位的重要法寶,是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重要法寶。
第三條 新時代統一戰線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是:在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深入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加強和改進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思想,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協調推進“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積極促進政黨(dang) 關(guan) 係、民族關(guan) 係、宗教關(guan) 係、階層關(guan) 係、海內(nei) 外同胞關(guan) 係和諧,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為(wei) 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服務,為(wei)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為(wei) 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服務,為(wei) 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服務。
第四條 統一戰線工作的原則是:
(一)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
(二)堅持高舉(ju) 愛國主義(yi) 、社會(hui) 主義(yi) 旗幟;
(三)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四)堅持大團結大聯合;
(五)堅持正確處理一致性和多樣性關(guan) 係;
(六)堅持尊重、維護和照顧同盟者利益;
(七)堅持廣交、深交黨(dang) 外朋友;
(八)堅持大統戰工作格局。
第五條 統一戰線工作範圍是:
(一)民主黨(dang) 派成員;
(二)無黨(dang) 派人士;
(三)黨(dang) 外知識分子;
(四)少數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製經濟人士;
(七)新的社會(hui) 階層人士;
(八)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
(九)香港同胞、澳門同胞;
(十)台灣同胞及其在大陸的親(qin) 屬;
(十一)華僑(qiao) 、歸僑(qiao) 及僑(qiao) 眷;
(十二)其他需要聯係和團結的人員。
統一戰線工作對象為(wei) 黨(dang) 外人士,重點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
第六條 加強黨(dang) 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dang) 在統一戰線工作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保證統一戰線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政治方向前進。
構建黨(dang) 委統一領導、統戰部門牽頭協調、有關(guan) 方麵各負其責的大統戰工作格局。
第七條 黨(dang) 中央成立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小組。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小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hui) 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學習(x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統一戰線工作的重大理論方針政策和涉及統一戰線工作的法律法規進行研究部署、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研究統一戰線重大問題,向黨(dang) 中央提出建議。
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統戰部。
第八條 地方黨(dang) 委對本地區統一戰線工作負主體(ti) 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以及上級黨(dang) 委關(guan) 於(yu) 統一戰線工作的決(jue) 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導和督促檢查下級黨(dang) 組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重視加強基層統一戰線工作;
(二)定期研究統一戰線重大問題、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黨(dang) 中央或者上一級黨(dang) 委報告統一戰線工作情況;
(三)按照權限製定統一戰線工作相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規範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動製定統一戰線工作相關(guan) 地方性法規,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的學習(xi) 、研究、宣傳(chuan) 和教育,把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納入黨(dang) 委理論學習(xi) 中心組學習(xi) 內(nei) 容和黨(dang) 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hui) 主義(yi) 學院教學內(nei) 容,把統一戰線工作納入宣傳(chuan) 工作計劃,把統一戰線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內(nei) 容;
(五)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統一戰線工作部門和統戰幹部隊伍建設的要求,選優(you) 配強統戰係統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加強統戰幹部、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同級人大、政府、政協、監察委員會(hui) 、法院、檢察院和有關(guan) 人民團體(ti) 、企事業(ye) 單位等做好本部門本單位本領域統一戰線工作;
(七)發現、培養(yang) 、使用、管理黨(dang) 外代表人士,健全領導幹部與(yu) 黨(dang) 外代表人士聯誼交友製度。
其他部門、單位的黨(dang) 組(黨(dang) 委)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相應統一戰線工作職責。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工委以及各級黨(dang) 的機關(guan) 工委依照授權,加強對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統一戰線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主要負責人為(wei) 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一戰線工作第一責任人。黨(dang) 委(黨(dang) 組)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帶頭學習(xi) 、宣傳(chuan) 和貫徹落實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帶頭參加統一戰線重要活動,帶頭廣交深交黨(dang) 外朋友。
地方黨(dang) 委成立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一般由同級黨(dang) 委書(shu) 記擔任。
第九條 黨(dang) 中央以及地方黨(dang) 委設置統戰部。統戰部是黨(dang) 委主管統一戰線工作的職能部門,是黨(dang) 委在統一戰線工作方麵的參謀機構、組織協調機構、具體(ti) 執行機構、督促檢查機構,承擔了解情況、掌握政策、協調關(guan) 係、安排人事、增進共識、加強團結等職責,主要是:
(一)貫徹落實黨(dang) 對統一戰線工作的理論方針政策和決(jue) 策部署,擬訂統一戰線工作政策和規劃,向同級黨(dang) 委請示報告統一戰線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
(二)統籌協調指導統一戰線工作,組織協調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三)負責發現、聯係和培養(yang) 黨(dang) 外代表人士,在同級黨(dang) 委領導下做好黨(dang) 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協同有關(guan) 部門做好安排黨(dang) 外代表人士擔任政府和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等領導職務的工作。
(四)聯係民主黨(dang) 派,牽頭協調無黨(dang) 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黨(dang) 派和無黨(dang) 派人士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支持、幫助民主黨(dang) 派和無黨(dang) 派人士加強自身建設。
(五)開展黨(dang) 外知識分子統一戰線工作。
(六)統籌協調民族工作,領導民族工作部門依法管理民族事務。
(七)統一管理宗教工作,領導宗教工作部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八)參與(yu) 製定、推動落實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統籌開展非公有製經濟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九)統籌開展新的社會(hui) 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十)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開展港澳統一戰線工作,開展對台統一戰線工作。
(十一)統一領導海外統一戰線工作,統一管理僑(qiao) 務工作,統籌協調有關(guan) 部門和社會(hui) 團體(ti) 涉僑(qiao) 工作。
(十二)協調推進統一戰線領域法治建設。
(十三)在統一戰線工作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負責開展統一戰線宣傳(chuan) 工作。
(十四)指導下級黨(dang) 委統一戰線工作,協助管理下一級黨(dang) 委統戰部部長;協調政府有關(guan) 部門統一戰線工作,協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推薦工作;加強同政協組織的溝通協調配合;加強對參事室、文史研究館的工作指導;領導工商聯黨(dang) 組,指導工商聯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hui) 主義(yi) 學院;做好統一戰線有關(guan) 單位和團體(ti) 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同級黨(dang) 委和上級黨(dang) 委統戰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黨(dang) 中央以及省、市兩(liang) 級黨(dang) 委派出機關(guan) 設置統一戰線工作機構。鄉(xiang) (鎮、街道)黨(dang) 組織應當有人員負責統一戰線工作,其中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明確專(zhuan) 人負責。有關(guan) 人民團體(ti) 明確相關(guan) 機構負責統一戰線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黨(dang) 委設置統一戰線工作機構,其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黨(dang) 委應當明確相應機構負責統一戰線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大型國有企業(ye) 黨(dang) 委(黨(dang) 組)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統一戰線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其他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明確相關(guan) 機構負責統一戰線工作。
第十一條 省、市兩(liang) 級黨(dang) 委統戰部部長一般由同級黨(dang) 委常委擔任,縣級黨(dang) 委統戰部部長由同級黨(dang) 委常委擔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長按照同級黨(dang) 委部門正職領導幹部配備。民族、宗教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具備條件的,可以擔任同級黨(dang) 委統戰部副部長。工商聯黨(dang) 組書(shu) 記由同級黨(dang) 委統戰部副部長擔任。高等學校黨(dang) 委統戰部部長擔任黨(dang) 委常委或者不設常委會(hui) 的黨(dang) 委委員。
第三章 民主黨(dang) 派和無黨(dang) 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新型政黨(dang) 製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製度。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同各民主黨(dang) 派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yu) 共的基本方針。
民主黨(dang) 派是接受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通力合作的親(qin) 密友黨(dang) ,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好參謀、好幫手、好同事,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參政黨(dang) 。
無黨(dang) 派人士是指沒有參加任何政黨(dang) 、有參政議政願望和能力、對社會(hui) 有積極貢獻和一定影響的人士,其主體(ti) 是知識分子。
民主黨(dang) 派的基本職能是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政治協商。無黨(dang) 派人士參照民主黨(dang) 派履行職能。
第十三條 政黨(dang) 協商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同民主黨(dang) 派的政治協商。無黨(dang) 派人士是政治協商的重要組成部分,參加政黨(dang) 協商。政黨(dang) 協商主要包括以下內(nei) 容: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全國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黨(dang) 中央和地方各級黨(dang) 委有關(guan) 重要文件的製定、修改;憲法的修改建議,有關(guan) 重要法律的製定、修改建議,有關(guan) 重要地方性法規的製定、修改建議;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建議人選;關(guan) 係統一戰線和多黨(dang) 合作的重大問題。
黨(dang) 中央以及地方黨(dang) 委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開展政黨(dang) 協商。
支持民主黨(dang) 派和無黨(dang) 派人士參與(yu) 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以及其他方麵的協商。
第十四條 支持民主黨(dang) 派和無黨(dang) 派人士參政的主要內(nei) 容是:參加國家政權,參與(yu) 重要方針政策、重要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yu) 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yu) 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製定和執行。
中共中央領導同誌的國內(nei) 考察調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動,根據統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民主黨(dang) 派中央負責人、無黨(dang) 派代表人士參加。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和各民主黨(dang) 派實行互相監督。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處於(yu) 領導和執政地位,自覺接受民主黨(dang) 派的監督。
支持民主黨(dang) 派和無黨(dang) 派人士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基礎上,在政治協商、調研考察,參與(yu) 黨(dang) 和國家有關(guan) 重大方針政策、決(jue) 策部署執行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受黨(dang) 委委托就有關(guan) 重大問題進行專(zhuan) 項監督等工作中,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等方式,對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進行民主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黨(dang) 委應當支持民主黨(dang) 派加強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履職能力建設、作風建設、製度建設,支持無黨(dang) 派人士加強自身建設。
幫助民主黨(dang) 派解決(jue) 機構、編製、經費、辦公場所、幹部交流和掛職鍛煉等方麵的問題。為(wei) 無黨(dang) 派人士履行職責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 黨(dang) 外知識分子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guan) 和國有企事業(ye) 單位黨(dang) 外知識分子工作的重點對象是:具有高級職稱的黨(dang) 外知識分子,學術帶頭人或者重要業(ye) 務骨幹中的黨(dang) 外知識分子,擔任國家機關(guan)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國有企業(ye) 中層以上領導職務的黨(dang) 外知識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響的黨(dang) 外知識分子。
國家機關(guan) 和國有企事業(ye) 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負責本領域本單位黨(dang) 外知識分子工作,加強思想引導,支持發揮作用,組織黨(dang) 外知識分子參加統一戰線工作和活動。
第十八條 堅持廣泛團結、熱情服務、積極引導、發揮作用的方針,做好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統一戰線工作。
歐美同學會(hui) (中國留學人員聯誼會(hui) )是黨(dang) 聯係留學人員的橋梁紐帶、做好留學人員工作的助手和留學人員之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hui) 城市應當建立留學人員組織。留學人員比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可以成立留學人員組織。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hui) 城市可以成立黨(dang) 外知識分子聯誼會(hui) ,做好黨(dang) 外知識分子思想政治引領工作。
統戰部門應當加強對黨(dang) 外知識分子聯誼會(hui) 的領導。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二十條 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jue) 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為(wei) 主線,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麵貫徹黨(dang) 的民族政策,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第二十一條 圍繞促進民族團結、改善民生,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社會(hui) 發展,不斷滿足各族群眾(zhong) 的美好生活需要。促進各民族文化的傳(chuan) 承保護和創新交融,全麵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xi) 和使用。大力培養(yang) 民族地區各族幹部,大力選拔使用少數民族幹部,積極培養(yang) 少數民族專(zhuan) 業(ye) 人才。
第二十二條 全麵深入持久開展馬克思主義(yi) 祖國觀、民族觀、文化觀、曆史觀宣傳(chuan) 教育,開展黨(dang) 的民族理論、政策學習(xi) 宣傳(chuan) ,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增進各族群眾(zhong) 對偉(wei) 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認同。
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hui) 主義(yi) 民族關(guan) 係,反對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視,反對大漢族主義(yi) 和地方民族主義(yi) 。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xi) 慣,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務,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防範和打擊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hui) 穩定。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宗教理論,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堅持以“導”的態度對待宗教,保護合法、製止非法、遏製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guan) 係。
第二十四條 堅持黨(dang) 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全麵貫徹黨(dang) 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yu) 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相適應。
尊重和保護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堅持政教分離。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於(yu) 用法律法規規範宗教事務管理、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hui) 關(guan) 係,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妥善處理宗教領域的矛盾和問題,教育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zhong) 自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nei) 開展活動。
防範外國勢力幹預和支配我國宗教團體(ti) 和宗教事務。防範和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支持和鼓勵宗教界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
用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引領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zhong) ,支持和引導宗教界人士對宗教教義(yi) 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you) 秀文化的闡釋,促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zhong) 對偉(wei) 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認同。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抑製宗教的消極作用。
第二十五條 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團體(ti) 加強自身建設和人才培養(yang) ,鞏固和發展黨(dang) 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共產(chan) 黨(dang) 員應當團結信教群眾(zhong) ,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條 加強基層宗教工作,建立健全縣(市、區、旗)、鄉(xiang) (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宗教工作網絡和鄉(xiang) (鎮、街道)、村(社區)兩(liang) 級責任製,建立健全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責任追究製度。宗教工作任務重的鄉(xiang) (鎮、街道),黨(dang) 委應當有領導幹部分管宗教工作,並明確專(zhuan) 人負責。
第七章 非公有製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
第二十七條 堅持和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基本經濟製度,製定、宣傳(chuan) 和貫徹黨(dang) 關(guan) 於(yu) 發展非公有製經濟的方針政策。推動構建親(qin) 清政商關(guan) 係,形成有利於(yu) 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法治環境、市場環境、社會(hui) 環境。引導非公有製企業(ye) 踐行新發展理念。
第二十八條 全麵貫徹信任、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導非公有製經濟人士愛國、敬業(ye) 、創新、守法、誠信、貢獻,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建設者。
建立健全政企溝通協商製度。了解反映非公有製經濟人士訴求,幫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維護合法權益。暢通非公有製經濟人士有序政治參與(yu) 渠道,引導規範政治參與(yu) 行為(wei) 。
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hui) 組織,推動統一戰線工作向商會(hui) 組織有效覆蓋。
第二十九條 工商聯是黨(dang) 領導的以民營企業(ye) 和民營經濟人士為(wei) 主體(ti) 的,具有統戰性、經濟性和民間性有機統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團體(ti) 和商會(hui) 組織。工商聯圍繞促進非公有製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製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的主題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工商聯參加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具體(ti) 內(nei) 容和形式參照本條例第三章有關(guan) 規定執行。
工商聯對所屬商會(hui) 履行業(ye) 務主管單位職責,對會(hui) 員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對所屬商會(hui) 主要負責人進行考察考核。工商聯對其他以民營企業(ye) 和民營經濟人士為(wei) 主體(ti) 的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加強聯係、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條 統戰部、工商聯按照同級黨(dang) 委安排,參與(yu) 民營企業(ye) 黨(dang) 建工作。工商聯黨(dang) 組應當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屬會(hui) 員企業(ye) 黨(dang) 組織組建工作。
工商聯黨(dang) 組對所屬商會(hui) 黨(dang) 建工作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
第八章 新的社會(hui) 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一條 新的社會(hui) 階層人士主要包括:民營企業(ye) 和外商投資企業(ye) 管理技術人員、中介組織和社會(hui) 組織從(cong) 業(ye) 人員、自由職業(ye) 人員、新媒體(ti) 從(cong) 業(ye) 人員等。
第三十二條 堅持信任尊重、團結引導、組織起來、發揮作用的思路,運用社會(hui) 化、網絡化的方法,通過實踐創新基地、聯誼組織等形式,分類分眾(zhong) 施策,強化思想引領,凝聚政治共識,發揮新的社會(hui) 階層人士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條 與(yu) 新的社會(hui) 階層人士聯係密切的黨(dang) 政部門、群眾(zhong) 團體(ti) 、社會(hui) 組織等,應當發揮職能作用,健全工作機製,密切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會(hui) 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新的社會(hui) 階層人士所在街道、社區、園區、企業(ye) 等的黨(dang) 組織應當落實主體(ti) 責任,把新的社會(hui) 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納入重要工作職責,研究解決(jue) 突出問題。
第九章 港澳台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四條 港澳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全麵準確貫徹“一國兩(liang) 製”、“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和完善“一國兩(liang) 製”製度體(ti) 係,嚴(yan) 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發展壯大愛國愛港、愛國愛澳力量,增強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liang) 製”實踐行穩致遠。
第三十五條 對台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dang) 中央對台工作大政方針,堅持一個(ge) 中國原則,廣泛團結海內(nei) 外台灣同胞,發展壯大台灣愛國統一力量,反對“台獨”分裂活動,不斷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
第三十六條 支持民主黨(dang) 派和無黨(dang) 派人士,指導相關(guan) 人民團體(ti) 和社會(hui) 團體(ti) ,在港澳台統一戰線工作中發揮作用。
第十章 海外統一戰線工作和僑(qiao) 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 海外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增進華僑(qiao) 和出國留學人員等對祖國的熱愛和對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理解認同;傳(chuan) 承和弘揚中華優(you) 秀文化,促進中外文化交流;鼓勵華僑(qiao) 參與(yu) 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融入民族複興(xing) 偉(wei) 業(ye) ;遏製“台獨”等分裂勢力,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發揮促進中外友好的橋梁紐帶作用,營造良好國際環境。
第三十八條 僑(qiao) 務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凝心聚力同圓共享中國夢的主題,加強華僑(qiao) 、歸僑(qiao) 、僑(qiao) 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僑(qiao) 心、匯集僑(qiao) 智、發揮僑(qiao) 力、維護僑(qiao) 益,為(wei) 僑(qiao) 服務;統籌國內(nei) 僑(qiao) 務和國外僑(qiao) 務工作,著力涵養(yang) 僑(qiao) 務資源,引導華僑(qiao) 、歸僑(qiao) 、僑(qiao) 眷致力於(yu) 祖國現代化建設,維護和促進中國統一,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致力於(yu) 增進中國人民與(yu) 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ti) 。
保護華僑(qiao) 正當權利和利益,關(guan) 心華僑(qiao) 的生存和發展,推動和諧僑(qiao) 社建設,教育引導華僑(qiao) 遵守住在國法律,尊重當地文化習(xi) 俗,更好融入主流社會(hui) ,為(wei) 住在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現守法誠信、舉(ju) 止文明、關(guan) 愛社會(hui) 、團結和諧的大國僑(qiao) 民形象。
保護歸僑(qiao) 、僑(qiao) 眷合法權利和利益,適當照顧歸僑(qiao) 、僑(qiao) 眷特點,積極發揮他們(men) 與(yu) 海外聯係廣泛的優(you) 勢作用。
第十一章 黨(dang) 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
第三十九條 黨(dang) 外代表人士是指與(yu)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團結合作、作出較大貢獻、有一定社會(hui) 影響的人士,其標準是政治堅定、業(ye) 績突出、群眾(zhong) 認同。
第四十條 加強黨(dang) 外代表人士的發現儲(chu) 備。發揮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培養(yang) 和選拔黨(dang) 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從(cong) 國家機關(guan) 、國有企事業(ye) 單位、民營企業(ye) 以及新的社會(hui) 階層人士、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中發現黨(dang) 外代表人士。
第四十一條 堅持政治培訓為(wei) 主,開展對黨(dang) 外代表人士的理論培訓。發揮社會(hui) 主義(yi) 學院作為(wei) 統一戰線人才教育培養(yang) 主陣地作用,重視發揮黨(dang) 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學校等培訓資源。
加強黨(dang) 外代表人士的實踐鍛煉,將黨(dang) 外幹部納入黨(dang) 政領導幹部交流總體(ti) 安排。
第四十二條 黨(dang) 外代表人士在各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和人大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委員中應當保持適當比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副委員長、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hui) 副主任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黨(dang) 外代表人士。
全國和省級人大常委會(hui) 中應當有民主黨(dang) 派成員或者無黨(dang) 派人士擔任專(zhuan) 職副秘書(shu) 長。
統戰部門會(hui) 商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中的黨(dang) 外候選人的推薦提名工作。
第四十三條 省、市兩(liang) 級政府領導班子應當配備黨(dang) 外幹部。縣級政府領導班子從(cong) 實際出發積極配備黨(dang) 外幹部。
各級政府部門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積極配備黨(dang) 外幹部擔任領導職務,重點在行政執法監督、與(yu) 群眾(zhong) 利益密切相關(guan) 、緊密聯係知識分子和專(zhuan) 業(ye) 技術性強的部門配備。
符合條件的黨(dang) 外幹部可以擔任政府部門(單位)行政正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政府組成部門中應當配備2名左右黨(dang) 外正職。
第四十四條 黨(dang) 外代表人士在各級政協中應當占有較大比例,換屆時委員不少於(yu) 60%,常委不少於(yu) 65%;在各級政協領導班子中副主席不少於(yu) 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國政協和省級政協應當有民主黨(dang) 派成員或者無黨(dang) 派人士擔任專(zhuan) 職副秘書(shu) 長。
政協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員中的黨(dang) 外代表人士應當占有適當比例。
各級政協委員人選推薦工作應當堅持廣泛協商,黨(dang) 內(nei) 的由組織部門提名,黨(dang) 外的由統戰部門提名,其中的民主黨(dang) 派成員、民營經濟人士應當在提名前與(yu) 民主黨(dang) 派、工商聯協商,繼續提名的各界別政協委員應當聽取政協黨(dang) 組意見。建議名單由統戰部門匯總並征求有關(guan) 方麵意見後,由組織部門報同級黨(dang) 委審定,之後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五條 各級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應當配備黨(dang) 外幹部。
高等學校領導班子中一般應當配備黨(dang) 外幹部,符合條件的黨(dang) 外幹部可以擔任行政正職。加大在群團組織、科研院所、國有企業(ye) 領導班子中選配黨(dang) 外幹部的力度。
堅持參事室統戰性、谘詢性和文史研究館統戰性、榮譽性的性質,黨(dang) 外參事、黨(dang) 外館員不少於(yu) 70%。參事室、文史研究館領導班子中應當配備黨(dang) 外代表人士。
監察委員會(hui) 、法院、檢察院和政府有關(guan) 部門應當聘請黨(dang) 外代表人士擔任特約人員。
舉(ju) 薦黨(dang) 外代表人士在有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任職。
第四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省級民主黨(dang) 派主委、工商聯主席、無黨(dang) 派代表人士一般應當進入同級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政協領導班子。
除特殊情況外,人大常委會(hui) 、政協領導班子中的黨(dang) 外代表人士應當與(yu) 擔任同級職務的黨(dang) 內(nei) 幹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和各級政協委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民營經濟人士、新的社會(hui) 階層人士。
民營企業(ye) 主要出資人並以經營管理為(wei) 主要職業(ye) 的,在推薦安排中應當界定為(wei) 民營經濟人士。推薦為(wei) 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以及在工商聯等人民團體(ti) 、社會(hui) 組織中任職的民營經濟人士,應當經綜合評價(jia) ,並征求企業(ye) 黨(dang) 組織、民營企業(ye) 黨(dang) 建工作機構和地方工會(hui) 組織等有關(guan) 方麵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加強對黨(dang) 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點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現、思想狀況、履行職責、廉潔自律和個(ge) 人重要事項變化情況,特別是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政治立場和態度。
統戰部門負責牽頭協調黨(dang) 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黨(dang) 委有關(guan) 部門、人大常委會(hui) 和政協黨(dang) 組、黨(dang) 外代表人士所在單位黨(dang) 組織,應當各負其責,加強日常管理考核。發揮黨(dang) 外代表人士所在黨(dang) 派和團體(ti)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 搞好黨(dang) 同黨(dang) 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堅持集體(ti) 領導和個(ge) 人分工負責相結合,保證黨(dang) 外幹部對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揮權、處理問題的決(jue) 定權、人事任免的建議權。
第五十條 各級黨(dang) 委應當把黨(dang) 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納入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總體(ti) 規劃,在優(you) 秀年輕幹部隊伍中統籌考慮黨(dang) 外幹部。
建立健全組織部門、統戰部門協作配合機製。在動議和討論決(jue) 定黨(dang) 外幹部的任免、調動、交流前,應當征求統戰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章 統戰部門自身建設
第五十一條 加強黨(dang) 的政治建設,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教育引導統戰幹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麵貫徹黨(dang) 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確保黨(dang) 的意誌和主張貫徹到統一戰線工作各方麵和全過程。
第五十二條 加強黨(dang) 的思想建設,用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特別是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加強和改進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
第五十三條 加強黨(dang) 的組織建設,貫徹新時代黨(dang) 的組織路線,堅持民主集中製,樹立和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加強幹部培養(yang) 、交流和鍛煉,打造政治堅定、業(ye) 務精通、作風過硬的統戰幹部隊伍。
第五十四條 加強黨(dang) 的作風建設,堅決(jue) 糾正“四風”,踐行黨(dang) 的群眾(zhong) 路線,教育、引導統戰幹部擔當作為(wei) ,加強同黨(dang) 外人士的團結聯係,對黨(dang) 外人士待之以誠、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助之以實,做到誠懇謙和、平等待人、廉潔奉公。
第五十五條 加強黨(dang) 的紀律建設,做好紀檢監察工作,監督約束統戰幹部嚴(yan) 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始終做到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第十三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十六條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製定完善支持統一戰線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條 對統一戰線工作先進集體(ti) 和先進個(ge) 人,按照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應當落實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加強對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本條例執行情況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和考核體(ti) 係,納入政治巡視巡察、監督執紀問責範圍。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guan) 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以及危害程度,對相關(guan) 黨(dang) 組織、黨(dang) 的領導幹部進行問責。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統戰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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