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終做到利劍高懸、震懾常在——解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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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我們(men) 黨(dang) 不斷推動巡視工作深化發展,完善黨(dang) 的自我革命製度規範體(ti) 係。這次修訂《條例》是貫徹落實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巡視工作決(jue) 策部署的重要舉(ju) 措,是加強黨(dang) 中央對巡視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是總結運用巡視工作理論創新、實踐創新、製度創新成果,推動新時代新征程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

  《條例》在修訂過程中體(ti) 現了我們(men) 黨(dang) 鮮明的自我革命精神,與(yu) 原《條例》相比,從(cong) 體(ti) 例到結構、從(cong) 機製到方式、從(cong) 程序到內(nei) 容,進行了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修訂。

  突出政治性,確保巡視工作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要把巡視利劍磨得更光更亮,勇於(yu) 亮劍,始終做到利劍高懸、震懾常在。”這次修訂《條例》本身就是一次“磨劍”,是完善黨(dang) 的自我革命製度規範體(ti) 係的重要舉(ju) 措。

  新修訂的《條例》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黨(dang) 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確保巡視工作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

  《條例》首次從(cong) 黨(dang) 內(nei) 法規的高度對政治巡視定位和巡視工作方針作出規定,在第一章總則第二條明確指出,“巡視工作是上級黨(dang) 組織對下級黨(dang) 組織履行黨(dang) 的領導職能責任的政治監督,根本任務是堅決(jue) 維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黨(dang) 中央的核心、全黨(dang) 的核心地位,堅決(jue) 維護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巡視工作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方針。”

  聚焦政治巡視重點,《條例》在第三章第十八條對巡視監督內(nei) 容作出規範,明確巡視工作應當緊盯權力和責任加強政治監督,嚴(yan) 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重點檢查“落實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特別是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況,執行黨(dang) 章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履行職能責任的情況,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的情況”等方麵情況。

  “兩(liang) 個(ge) 維護”是具體(ti) 的、實踐的。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到哪裏,監督檢查就跟進到哪裏。《條例》更加鮮明強調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在第一章第四條規定了巡視工作應當遵循的5項原則,與(yu) 原《條例》相比,新增“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問題導向、發揚鬥爭(zheng) 精神”兩(liang) 項原則。

  此外,《條例》在第二章“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中首次明確巡視領導體(ti) 製和工作機製,並對巡視工作主體(ti) 責任作出規定,有利於(yu) 進一步加強黨(dang) 中央對巡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健全各負其責、統一協調、齊抓共管的責任格局,把黨(dang) 的政治優(you) 勢、組織優(you) 勢、製度優(you) 勢轉化為(wei) 監督效能。

  突出實踐性,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固化為(wei) 法規製度

  《條例》在修訂過程中堅持守正創新,全麵總結運用巡視製度“十年磨一劍”的寶貴經驗,將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黨(dang) 內(nei) 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

  加強對主要領導幹部和領導班子的監督,是推動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要求。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增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實效”。此前,黨(dang) 中央印發《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明確“巡視巡察工作要緊盯‘一把手’,及時發現問題”;2023年,二十屆中央第一輪巡視首次對30家中管企業(ye) “一把手”的情況形成專(zhuan) 題材料……

  總結運用實踐經驗,《條例》進一步明確加強對“一把手”巡視監督的要求,在第三章第十九條規定“巡視工作應當加強對被巡視黨(dang) 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重點檢查其對黨(dang) 忠誠、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第一責任人責任、依規依法履職用權、擔當作為(wei) 、廉潔自律等情況,對反映的重要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形成專(zhuan) 題材料。”

  強化立行立改、邊巡邊查,在巡視期間及時推動解決(jue) 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處置反映集中的問題線索,是巡視工作深化創新的一項重大舉(ju) 措。二十屆中央第一輪巡視移交立行立改事項67個(ge) 、問題線索82件,推動立案審查調查35人,把巡視、整改、處置有機結合,提升了巡視的權威性、公信力。

  為(wei) 進一步強化巡視期間立行立改、邊巡邊查,《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巡視期間,對幹部群眾(zhong) 反映強烈、明顯違反政策規定並屬於(yu) 被巡視黨(dang) 組織職權範圍、能夠及時解決(jue) 的問題,巡視組應當按程序督促被巡視黨(dang) 組織立行立改。”“巡視期間,對反映集中的黨(dang) 員、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巡視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關(guan) 紀檢監察機關(guan) 及時處置。”

  此外,《條例》第四章第三十條規定,“對巡視發現的普遍性、傾(qing) 向性問題和體(ti) 製機製等方麵的重大問題,可以采取製發巡視建議書(shu) 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向有關(guan) 職能部門提出加強監管、健全製度、深化改革等意見建議。”

  突出指導性,推動巡視工作向深拓展、向專(zhuan) 發力、向下延伸

  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結合,《條例》針對體(ti) 製機製、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隊伍建設等關(guan) 係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大問題,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相關(guan) 內(nei) 容進行調整充實完善,切實發揮法規製度的規範指導作用,推動巡視工作向深拓展、向專(zhuan) 發力、向下延伸。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巡視發現問題的目的是解決(jue) 問題,發現問題不解決(jue) ,比不巡視的效果還壞”。黨(dang) 的二十大對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提出明確要求。破解整改難題,關(guan) 鍵是要壓實責任。《條例》單列一章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作出規定,以責任為(wei) 主線明確了5方麵要求,包括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組織領導,明確被巡視黨(dang) 組織的整改主體(ti) 責任,明確被巡視黨(dang) 組織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務,明確紀檢監察機關(guan) 和組織部門的整改監督責任,以及有關(guan) 職能部門的成果運用責任,明確巡視機構的統籌督促責任。

  為(wei) 推動解決(jue) 整改中存在的“新官不理舊賬”問題,《條例》規定“黨(dang) 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調整的,應當做好巡視整改交接工作,持續落實整改責任。”

  為(wei) 進一步推動被巡視黨(dang) 組織真改實改、深入整改,這次修訂《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和調研中的意見建議,將巡視集中整改期限從(cong) 原《條例》規定的2個(ge) 月調整為(wei) 6個(ge) 月。同時,對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條例》沒有作出硬性規定,由開展巡察工作的黨(dang) 組織結合實際確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健全黨(dang) 統一領導、全麵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ti) 係,完善權力監督製約機製,以黨(dang) 內(nei) 監督為(wei) 主導,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調,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巡視作為(wei) 黨(dang) 委(黨(dang) 組)履行全麵監督職責的重要抓手,具有貫通協調的實踐基礎和組織優(you) 勢。

  這次修訂《條例》更加突出巡視綜合監督作用,對推動巡視與(yu) 其他監督貫通協調作出規定。例如,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dang) 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定位,健全完善製度機製,推動巡視與(yu) 其他監督貫通協調;再如,在《條例》關(guan) 於(yu) 巡視準備、了解、報告、反饋、移交、整改等環節的規定中,把巡視與(yu) 其他監督貫通協調的要求具體(ti) 化,推動增強監督整體(ti) 合力。

  既要加強貫通協調,形成監督合力;又要深化上下聯動,將巡視利劍直插基層。

  巡察工作是巡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巡視帶巡察,發揮上下聯動的係統優(you) 勢,才能紮牢織密監督網。《條例》新增一章對巡察工作作出規定,明確了開展巡察工作的主體(ti) 、市縣黨(dang) 委巡察對象以及巡察監督內(nei) 容。

  推動市縣巡察向基層延伸、加強對村(社區)巡察是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體(ti) 現,也是巡視工作深化發展的著力點。《條例》不僅(jin) 明確把市縣黨(dang) 委直接管理的黨(dang) 組織作為(wei) 巡察對象,還首次把村(社區)黨(dang) 組織納入縣(市、區、旗)黨(dang) 委巡察範圍,有利於(yu) 推動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向基層一線延伸、向群眾(zhong) 身邊延伸,進一步厚植黨(dang) 的執政根基。

  延伸閱讀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巡視工作條例》

發布時間:2024年02月23日 07:30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徐瑤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