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dang) 章》規定,選舉(ju) 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ge) 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選舉(ju) 前實事求是地向選舉(ju) 人介紹候選人的情況,是黨(dang) 支部的重要職責,也是切實保障選舉(ju) 人能充分行使民主權利,搞好黨(dang) 內(nei) 選舉(ju) 的重要環節。

  選舉(ju) 前,黨(dang) 支部應當以適當方式將候選人的簡曆、工作實績和主要優(you) 缺點向選舉(ju) 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ju) 人提出的詢問應作出負責的答複。根據選舉(ju) 人的要求,可以組織候選人與(yu) 選舉(ju) 人見麵,回答選舉(ju) 人提出的問題。除了要堅持由黨(dang) 支部對候選人的情況進行介紹以外,在實際工作中還需要采用什麽(me) 方式介紹候選人的情況,可由黨(dang) 支部根據選舉(ju) 人的要求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jue) 定。

  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基層組織選舉(ju) 工作條例》規定,黨(dang) 的基層組織召開黨(dang) 員大會(hui) 進行選舉(ju) 時,有選舉(ju) 權的到會(hui) 人數不少於(yu) 應到會(hui) 人數的4/5,會(hui) 議有效。那如何清點到會(hui) 人數呢?根據中央組織部有關(guan) 文件的規定,召開黨(dang) 員大會(hui) 選舉(ju) 時,對於(yu) 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導致不能表達本人意誌的;自費出國半年以上的;雖未受到留黨(dang) 察看以上黨(dang) 紀處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年老體(ti) 弱臥床不起和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作調動,下派鍛煉、蹲點,外出學習(xi) 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規定應轉走正式組織關(guan) 係而沒有轉走的,這五種情況不能參加選舉(ju) 的黨(dang) 員,經上級黨(dang) 組織同意,並經黨(dang) 員大會(hui) 通過可以不計算在應到會(hui) 人數之內(nei) 。除了以上這些情況,雖不能參加黨(dang) 員大會(hui) 進行選舉(ju) ,仍應計算在應到會(hui) 人數之內(nei) 。

  在召開黨(dang) 員大會(hui) 進行選舉(ju) 的程序中,首先要進行的就是清點到會(hui) 黨(dang) 員人數,大會(hui) 主持人向大會(hui) 報告應參加大會(hui) 的黨(dang) 員人數和實際參加大會(hui) 的人數。在確定有選舉(ju) 權的到會(hui) 人數符合規定人數後,才可以進行選舉(j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