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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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2020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關(guan) 於(yu) 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的決(jue) 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三次會(hui) 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三次會(hui) 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關(guan) 於(yu) 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的決(jue) 定(草案)》的議案。會(hui) 議認為(wei) ,近年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風險凸顯,“港獨”、分裂國家、暴力恐怖活動等各類違法活動嚴(yan) 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幹預香港事務,利用香港從(cong) 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為(wei) 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liang) 製”製度體(ti) 係,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guan) 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作出如下決(jue) 定:

  一、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麵準確貫徹“一國兩(liang) 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製秩序,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依法防範、製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wei) 和活動。

  二、國家堅決(jue) 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製,依法防範、製止和懲治外國和境外勢力利用香港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

  三、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製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guan) 、立法機關(guan) 、司法機關(guan) 應當依據有關(guan) 法律規定有效防範、製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wei) 和活動。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製,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guan) 機關(guan) 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guan) 職責。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wei) 和活動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六、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製定相關(guan) 法律,切實防範、製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yan) 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wei) 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將上述相關(guan) 法律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七、本決(jue) 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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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年05月28日 18:54 來源:新華社 編輯:田延華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