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條例

(201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19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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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堅持和加強黨(dang) 對黨(dang) 校(行政學院)事業(ye) 的領導,提高新時代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科學化、製度化、規範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等黨(dang) 內(nei) 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是黨(dang) 領導的培養(yang) 黨(dang) 的領導幹部的學校,是黨(dang) 委的重要部門,是培訓黨(dang) 的各級領導幹部的主渠道,是黨(dang) 的思想理論建設的重要陣地,是黨(dang) 和國家的哲學社會(hui) 科學研究機構和重要智庫。

  第三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必須高舉(ju)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偉(wei) 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落實新時代黨(dang) 的建設總要求,緊緊圍繞黨(dang) 和國家工作大局,以培養(yang) 造就忠誠幹淨擔當的高素質專(zhuan) 業(ye) 化幹部隊伍為(wei) 主要目標,發揮幹部培訓、思想引領、理論建設、決(jue) 策谘詢作用,為(wei) 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服務。

  第四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dang) 校姓黨(dang) ,把旗幟鮮明講政治融入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麵,模範遵守黨(dang) 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二)堅持實事求是,注重理論聯係實際,強化問題導向,做到學思用貫通、知信行統一;

  (三)堅持質量立校,積極探索和遵循黨(dang) 校(行政學院)教育規律和幹部成長規律,提高教學、科研、谘詢和管理水平;

  (四)堅持改革創新,不斷完善體(ti) 製機製,增強辦學活力;

  (五)堅持從(cong) 嚴(yan) 治校,大力弘揚學習(xi) 之風、樸素之風、清朗之風。

  第五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的基本任務是:

  (一)培訓各級黨(dang) 政領導幹部、公務員、國有企業(ye) 領導人員、事業(ye) 單位領導人員、年輕幹部、理論宣傳(chuan) 骨幹、高層次人才、基層幹部、黨(dang) 員,開展黨(dang) 校(行政學院)係統師資培訓;

  (二)加強馬克思主義(yi) 基本理論研究,重點研究宣傳(chuan) 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

  (三)承辦黨(dang) 委和政府以及相關(guan) 部門舉(ju) 辦的專(zhuan) 題研討班;

  (四)開展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承擔黨(dang) 委和政府決(jue) 策谘詢服務;

  (五)以培養(yang) 馬克思主義(yi) 理論人才為(wei) 主要目標,在國家批準的學科和專(zhuan) 業(ye) 學位類別內(nei) 開展學位研究生教育;

  (六)開展同國(境)內(nei) 外有關(guan) 機構和組織的合作與(yu) 交流;

  (七)參與(yu) 黨(dang) 委關(guan) 於(yu) 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政策以及幹部培訓計劃的製定工作;

  (八)完成黨(dang) 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對學員的教育培訓目標是:

  (一)堅持對黨(dang) 忠誠,把握正確政治方向,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自覺鍛造過硬黨(dang) 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掌握馬克思主義(yi) 立場觀點方法,學懂弄通做實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jia) 值觀,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做共產(chan) 主義(yi) 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共同理想的堅定信仰者和忠實實踐者;

  (三)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增強立黨(dang) 為(wei) 公、執政為(wei) 民的意識,踐行全心全意為(wei) 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

  (四)敢於(yu) 擔當作為(wei) ,勇於(yu) 開拓創新,具有鬥爭(zheng) 精神,善於(yu) 分析解決(jue) 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

  (五)全麵增強工作本領,具備勝任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發展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六)嚴(yan) 守紀律規矩,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堅決(jue) 反對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享樂(le) 主義(yi) 和奢靡之風,永葆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第二章 黨(dang) 校(行政學院)的設置和領導體(ti) 製

  第七條 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分別設立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dang) 校(行政學院)、市(地、州、盟)委黨(dang) 校(行政學院)、縣(市、區、旗)委黨(dang) 校(行政學校)。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黨(dang) 委、各師(市)黨(dang) 委設立黨(dang) 校(行政學院)。有條件的鄉(xiang) 鎮(街道)黨(dang) (工)委,可以設立黨(dang) 校。

  第八條 各級黨(dang) 委是辦黨(dang) 校(行政學院)、管黨(dang) 校(行政學院)、建黨(dang) 校(行政學院)的主體(ti) ,黨(dang) 委書(shu) 記是第一責任人。黨(dang) 委應當加強對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的領導:

  (一)把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納入黨(dang) 委整體(ti) 工作部署,每年專(zhuan) 題研究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

  (二)製定黨(dang) 的各級領導幹部參加黨(dang) 校(行政學院)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把幹部的培訓和使用結合起來,將幹部培訓考核情況作為(wei) 幹部任職、晉升、管理的重要參考;

  (三)選優(you) 配強黨(dang) 校(行政學院)領導班子,把優(you) 秀幹部充實到班子中來;

  (四)建立健全黨(dang) 政領導幹部到黨(dang) 校(行政學院)講課、作報告和與(yu) 學員座談的製度,每年領導幹部講課總課時占各級黨(dang) 校(行政學院)主體(ti) 班次總課時的比例不低於(yu) 20%;

  (五)加強黨(dang) 校(行政學院)基礎設施建設、師資培養(yang) 、經費保障、現場教學基地建設等,支持黨(dang) 校(行政學院)實施綜合性的教學科研、決(jue) 策谘詢、管理服務創新;

  (六)定期召開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會(hui) 議,交流經驗,部署工作;

  (七)將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納入黨(dang) 委黨(dang) 的建設工作年度目標考核,列入落實黨(dang) 建工作責任製情況述職內(nei) 容。

  第九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實行校(院)務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校(院)委會(hui) 〕領導體(ti) 製。校(院)委會(hui) 全麵領導校(院)工作,委員由同級黨(dang) 委(政府)任命。校(院)委會(hui) 工作由校長(院長)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長(副院長)主持。

  第十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校長(院長)一般由同級黨(dang) 委書(shu) 記、副書(shu) 記或者組織部部長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長(副院長)按照同級黨(dang) 委部門正職領導幹部選配並作為(wei) 同級黨(dang) 委成員提名人選。主管教學、科研的副校長(副院長)一般從(cong) 教學科研隊伍中選拔產(chan) 生。

  第十一條 上級黨(dang) 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對下級黨(dang) 校(行政學院)的業(ye) 務指導:

  (一)市(地)級以上黨(dang) 校(行政學院)牽頭製定本行政區域內(nei) 黨(dang) 校(行政學院)係統建設和發展規劃;

  (二)對下級黨(dang) 校(行政學院)貫徹執行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黨(dang) 校(行政學院)辦學治校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調研檢查,提出指導性意見;

  (三)對下級黨(dang) 校(行政學院)教學、科研、智庫建設、師資培訓、服務保障等工作進行調研,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四)製定科學的辦學質量評估指標體(ti) 係和辦法,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下級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進行評估;

  (五)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dang) 校(行政學院)對下級黨(dang) 校(行政學院)的教材編寫(xie) 、學科建設、科研課題立項等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十二條 加強縣級黨(dang) 校(行政學校)和基層黨(dang) 校建設。縣級黨(dang) 校(行政學校)應當將黨(dang) 員集中培訓作為(wei) 重要任務。深化縣級黨(dang) 校(行政學校)辦學體(ti) 製改革,推動實施縣級黨(dang) 校(行政學校)分類建設計劃。對辦學困難的縣級黨(dang) 校(行政學校)和基層黨(dang) 校應當給予政策支持。

  第三章 班次和學製

  第十三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的班次主要包括進修班、培訓班、理論研修班、專(zhuan) 題研討班和師資培訓班等。

  第十四條 各級黨(dang) 校(行政學院)根據幹部培訓計劃舉(ju) 辦進修班,完成黨(dang) 的各級領導幹部的培訓任務。進修班學製一般不少於(yu) 1個(ge) 月。

  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主要培訓省部級領導幹部、廳局級領導幹部、中管企業(ye) 負責人、黨(dang) 委書(shu) 記和校長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負責人和縣委書(shu) 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dang) 校(行政學院)主要培訓廳局級領導幹部、縣處級領導幹部、企事業(ye) 單位領導人員和鄉(xiang) 鎮(街道)黨(dang) (工)委書(shu) 記。

  市(地、州、盟)委黨(dang) 校(行政學院)主要培訓縣處級領導幹部、企事業(ye) 單位領導人員和鄉(xiang) 科級領導幹部。

  縣(市、區、旗)委黨(dang) 校(行政學校)主要培訓鄉(xiang) 科級領導幹部、企事業(ye) 單位領導人員、村(社區)黨(dang) 組織書(shu) 記和基層黨(dang) 員。

  第十五條 各級黨(dang) 校(行政學院)根據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ye) 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的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舉(ju) 辦相關(guan) 培訓。

  第十六條 各級黨(dang) 校(行政學院)根據幹部培訓計劃開設中青年幹部培訓班。

  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主要培訓廳局級和部分縣處級正職中青年幹部。學製一般不少於(yu) 4個(ge) 月。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dang) 校(行政學院)主要培訓縣處級和部分鄉(xiang) 科級正職中青年幹部。學製一般不少於(yu) 3個(ge) 月。

  市(地、州、盟)委黨(dang) 校(行政學院)主要培訓鄉(xiang) 科級中青年幹部。學製一般不少於(yu) 2個(ge) 月。

  縣(市、區、旗)委黨(dang) 校(行政學校)主要培訓基層中青年幹部。學製一般不少於(yu) 1個(ge) 月。

  第十七條 根據黨(dang) 委和政府的工作需要,在黨(dang) 校(行政學院)舉(ju) 辦各類專(zhuan) 題研討班。學製一般不少於(yu) 5天。

  第十八條 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和少數民族較多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dang) 校(行政學院),可以開設相應的民族幹部班次。

  第十九條 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dang) 校(行政學院)可以舉(ju) 辦主要以從(cong) 事理論工作的廳局級、縣處級幹部為(wei) 對象的理論研修班和以黨(dang) 校(行政學院)教學科研和管理骨幹為(wei) 對象的師資培訓班。

  第二十條 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dang) 校(行政學院),依法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並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可以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納入國民教育體(ti) 係管理。

  第四章 教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教學是黨(dang) 校(行政學院)的中心工作。教學布局應當堅持以學習(xi) 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中心內(nei) 容和首要任務,著眼於(yu) 提高黨(dang) 的領導幹部的政治覺悟、政治能力和執政本領,以掌握理論創新最新成果為(wei) 重點夯實學員的理論基礎,以堅定理想信念、增強宗旨觀念和改進作風為(wei) 重點加強學員的黨(dang) 性修養(yang) ,以把握時代特征和國際經濟政治形勢為(wei) 重點拓展學員的世界眼光,以強化全局觀念和應對複雜局麵為(wei) 重點培養(yang) 學員的戰略思維。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不斷充實和創新教學內(nei) 容,優(you) 化黨(dang) 校(行政學院)教學布局,地方黨(dang) 校(行政學院)可以開設體(ti) 現地方特色的教學課程。

  第二十二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教學應當突出黨(dang) 的理論教育和黨(dang) 性教育的主業(ye) 主課地位。市(地)級以上黨(dang) 校(行政學院)教學安排中,黨(dang) 的理論教育和黨(dang) 性教育課程的比重不低於(yu) 總課時的70%。各級黨(dang) 校(行政學院)的主體(ti) 班次都應當設置黨(dang) 性教育課程,黨(dang) 性教育課程的比重不低於(yu) 總課時的20%,強化黨(dang) 章黨(dang) 規黨(dang) 紀教育,1個(ge) 月以上的班次應當安排學員進行黨(dang) 性分析。

  第二十三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教學應當不斷提高學術水平和專(zhuan) 業(ye) 水平,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

  進修班的教學以引導學員運用所學理論研究重大現實問題、指導工作實踐為(wei) 主。

  培訓班的教學係統安排理論教育、黨(dang) 性教育、能力培養(yang) 和相關(guan) 知識的學習(xi) 。

  理論研修班的教學以引導學員係統學習(xi) 研究黨(dang) 的基本理論、提高理論素養(yang) 為(wei) 主。

  專(zhuan) 題研討班的教學主要圍繞黨(dang) 中央的重大戰略部署、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確定相關(guan) 專(zhuan) 題,開展集中研討。

  師資培訓班的教學以提高教學水平、學科水平和管理水平為(wei) 主。

  根據各級黨(dang) 校(行政學院)的任務分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全國黨(dang) 校(行政學院)係統的教學資源。

  第二十四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應當努力創新教學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學,綜合運用講授式和案例式、模擬式、體(ti) 驗式等互動式教學方法,加大案例教學力度,推動案例庫建設。省級以上黨(dang) 校(行政學院)主體(ti) 班次互動式教學課程比重不低於(yu) 總課時的30%。加強在線學習(xi) 平台建設,積極發展網絡培訓,推行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混合教學模式。

  第二十五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教學的組織管理,建立健全規章製度,形成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的教學實施和運行機製,建立和完善學習(xi) 考核體(ti) 係和教學效果評估體(ti) 係。

  第二十六條 學科建設是加強黨(dang) 校(行政學院)教學科研工作、提升師資水平、提高教學質量的基本建設。黨(dang) 校(行政學院)學科建設應當重點建設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主的馬克思主義(yi) 理論學科,加強黨(dang) 性教育學科建設,積極扶持教學急需且相對薄弱學科,逐步形成突出黨(dang) 校(行政學院)特色、滿足幹部培訓需要的學科體(ti) 係。

  第二十七條 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dang) 校(行政學院)應當製定學科建設規劃。加強黨(dang) 校(行政學院)係統學科建設的協作,優(you) 化資源配置,推進學科建設。

  第二十八條 教材建設是黨(dang) 校(行政學院)教學的基礎工程。黨(dang) 校(行政學院)應當根據教學需要組織編寫(xie) 充分體(ti) 現馬克思主義(yi) 中國化最新成果、具有黨(dang) 校(行政學院)特點的教學大綱和係列教材,建立與(yu) 教學布局相適應的黨(dang) 校(行政學院)教材體(ti) 係。

  第五章 科研工作和決(jue) 策谘詢

  第二十九條 科研工作是黨(dang) 校(行政學院)發展的基礎支撐。科研工作應當密切關(guan) 注國內(nei) 外形勢的發展變化,加強對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的研究,重點加強對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的研究,為(wei) 提高黨(dang) 校(行政學院)教學質量服務,為(wei) 推進黨(dang) 的理論創新服務,為(wei) 黨(dang) 委和政府決(jue) 策服務。

  第三十條 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研究中心和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理論體(ti) 係研究中心,經批準設立的地方黨(dang) 校(行政學院)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理論體(ti) 係研究中心,應當在推進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yi) 、21世紀馬克思主義(yi) 的學習(xi) 研究宣傳(chuan) 貫徹中走在前列。

  第三十一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決(jue) 策谘詢工作,應當聚焦黨(dang) 和國家中心工作、黨(dang) 委和政府重大決(jue) 策部署、社會(hui) 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及時反映重要思想理論動態,提出有價(jia) 值的對策建議,推動教學培訓、科學研究與(yu) 決(jue) 策谘詢相互促進、協同發展。

  第三十二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科研工作和決(jue) 策谘詢應當全麵貫徹黨(dang) 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政治立場堅定性和科學探索創新性的有機統一,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zheng) 鳴方針,嚴(yan) 明政治紀律,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第三十三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應當創新科研服務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符合黨(dang) 校(行政學院)特點的管理體(ti) 製和激勵機製,鼓勵教職工、學員參與(yu) 決(jue) 策谘詢工作,重視科研和決(jue) 策谘詢成果的考核和評價(jia) ,推動決(jue) 策谘詢成果的轉化應用。

  第三十四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科研工作和決(jue) 策谘詢工作應當麵向社會(hui) ,加強與(yu) 實際工作部門和政策研究部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之間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十五條 加強黨(dang) 校(行政學院)之間的科研和決(jue) 策谘詢建設協作,充分發揮黨(dang) 校(行政學院)係統的整體(ti) 優(you) 勢。各級黨(dang) 校(行政學院)應當製定科研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出版機構及報刊等出版物、新媒體(ti) 是宣傳(chuan) 馬克思主義(yi) 中國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陣地,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切實發揮思想引領作用,為(wei) 教學科研服務,為(wei) 黨(dang) 的思想理論建設服務。

  第六章 開放辦學

  第三十七條 開放辦學是提高黨(dang) 校(行政學院)辦學水平的重要途徑。積極擴大國內(nei) 交流與(yu) 合作,發展對外開放辦學。對外開放辦學應當服從(cong) 服務於(yu) 黨(dang) 和國家對外工作大局,增強國家安全意識,遵循以我為(wei) 主、為(wei) 我所用、互學互鑒原則。積極參與(yu) 對外話語體(ti) 係建設,注重用中國特色話語體(ti) 係講好中國故事。

  第三十八條 以多種方式開展同國(境)外學術研究機構、智庫、政黨(dang) 、政府機構、國際組織等的學術交流與(yu) 合作,加強同發展中國家交流與(yu) 合作,構建具有黨(dang) 校(行政學院)特色的學術理論傳(chuan) 播和國際合作平台。

  第三十九條 選派教學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赴國(境)外學習(xi) 、講學、開展學術交流與(yu) 合作。邀請國(境)外學者和知名人士到黨(dang) 校(行政學院)訪問、講學、開展學術交流與(yu) 合作。舉(ju) 辦或者參加國際會(hui) 議、論壇。

  第四十條 開展國際合作培訓工作,創新培訓機製和方式,建立培訓課程體(ti) 係,提高培訓質量。

  第七章 學員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員管理是實現黨(dang) 校(行政學院)培養(yang) 目標的重要環節。按照加強領導、強化培訓、嚴(yan) 格管理、注重實效的要求,嚴(yan) 格培訓規定,健全管理製度,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二條 學員管理包括黨(dang) 性教育、學習(xi) 管理、組織管理和生活管理。黨(dang) 性教育應當貫穿學員管理全過程。學習(xi) 管理應當加強導學、促學、督學,引導學員完成學習(xi) 任務。組織管理應當完善並且嚴(yan) 格學籍、考勤等製度,注重發揮學員臨(lin) 時黨(dang) 支部和班委會(hui) 作用。生活管理應當嚴(yan) 格校規校紀,開展健康文體(ti) 活動。

  第四十三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各個(ge) 班次設專(zhuan) 職組織員或者班主任,負責學員管理工作。組織員或者班主任由相應級別的幹部擔任。

  第四十四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各個(ge) 班次應當建立學員臨(lin) 時黨(dang) 支部,在校(院)委會(hui) 領導下和學員管理部門指導下,組織學員開展政治學習(xi) ,對學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

  第四十五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與(yu) 黨(dang) 委組織部門、學員派出單位的協調配合,形成嚴(yan) 格調訓、嚴(yan) 格管理、嚴(yan) 格監督的製度和機製。

  第四十六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對學員培訓情況的考核,全麵考核評價(jia) 學員的學習(xi) 態度和表現、理論知識掌握程度、黨(dang) 性修養(yang) 和作風養(yang) 成情況以及解決(jue) 實際問題的能力等。考核情況向黨(dang) 委組織部門反饋。

  學員在校期間違反有關(guan) 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應當嚴(yan) 格執行學員請銷假製度。累計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學習(xi) 天數的1/7,超過的應予退學。

  第四十八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學業(ye) 證書(shu) 是學員在校學績的憑證。學員按照教學計劃要求完成學習(xi) 任務、經考核合格的,取得黨(dang) 校(行政學院)學業(ye) 證書(shu) 。因故未按照規定參加黨(dang) 校(行政學院)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補訓合格的,取得黨(dang) 校(行政學院)學業(ye) 證書(shu) 。

  第八章 人才隊伍建設

  第四十九條 人才隊伍建設是黨(dang) 校(行政學院)事業(ye) 發展的關(guan) 鍵。應當根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服務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素質優(you) 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適應新時代幹部教育培訓要求的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人員隊伍。

  第五十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人才隊伍建設的重點是教師隊伍建設。製定和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實施“名師工程”,培養(yang) 造就一批政治強、業(ye) 務精、作風好的高素質教學科研人才。黨(dang) 校(行政學院)教學科研人員應當做到:

  (一)具有共產(chan) 主義(yi) 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堅定信念,忠誠於(yu) 馬克思主義(yi) ,熱愛黨(dang) 校(行政學院)事業(ye) ,嚴(yan) 格遵守黨(dang) 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馬克思主義(yi) 理論功底紮實,熟悉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專(zhuan) 業(ye) 知識豐(feng) 富,注重調查研究,勇於(yu) 理論創新,具有較強的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jue) 策谘詢能力;

  (三)學風嚴(yan) 謹,品德高尚,學為(wei) 人師,行為(wei) 世範,遵紀守規。

  第五十一條 按照專(zhuan) 職為(wei) 主、專(zhuan) 兼結合的原則,加強黨(dang) 校(行政學院)教學科研人才隊伍建設。著力完善學習(xi) 進修、交流鍛煉等培養(yang) 機製;營造在教學方式方法和理論研究上積極探索、大膽創新的良好環境;引進政治素質好的高水平專(zhuan) 家學者和有誌於(yu) 黨(dang) 校(行政學院)事業(ye) 的優(you) 秀幹部等人才;選聘政治素質過硬、實踐經驗豐(feng) 富、理論水平較高、善於(yu) 課堂講授的黨(dang) 政領導幹部、企事業(ye) 單位領導人員、先進典型人物、知名專(zhuan) 家學者擔任兼職教師,建立健全兼職教師管理製度。

  第五十二條 逐步建立既區別於(yu) 公務員又不同於(yu) 普通事業(ye) 單位,符合黨(dang) 校(行政學院)發展特點的教師管理體(ti) 係。建立健全符合幹部教育培訓特點、具有黨(dang) 校(行政學院)特色的師資準入和退出機製、師資考核評價(jia) 體(ti) 係、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辦法,有序推行教師競聘上崗,形成有效的人才激勵機製。黨(dang) 校(行政學院)教師納入各級人才政策支持範疇,享受國家規定的同級國民教育教師有關(guan) 的各種待遇。建立健全與(yu) 教學科研、智庫建設、管理服務等崗位職責目標相適應的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人員績效工資分配辦法。

  第五十三條 各級黨(dang) 委應當支持和幫助黨(dang) 校(行政學院)做好優(you) 秀幹部、人才選調工作,建立黨(dang) 校(行政學院)幹部內(nei) 外交流製度。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為(wei) 黨(dang) 校(行政學院)輸送和引進人才提供條件。

  第九章 校風和學風建設

  第五十四條 良好的校風和學風是黨(dang) 校(行政學院)事業(ye) 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堅持嚴(yan) 以治校、嚴(yan) 以治教、嚴(yan) 以治學,不斷健全各項管理製度,強化校規校紀,嚴(yan) 格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黨(dang) 校(行政學院)辦學治校的原則和要求,嚴(yan) 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yan) 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

  第五十五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教師承擔著教育培訓執政骨幹的重要責任,更應當堅持教育者首先受教育,嚴(yan) 格要求自己,堅決(jue) 維護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用實際行動影響和帶動學員。黨(dang) 校(行政學院)應當嚴(yan) 格教學、科研和管理紀律,對師德師風不良或者不適宜從(cong) 事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的,調整工作崗位或者調離黨(dang) 校(行政學院)。

  第五十六條 弘揚理論聯係實際的馬克思主義(yi) 學風,倡導崇尚學習(xi) 、勤奮學習(xi) 的風氣。聚焦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和黨(dang) 的建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鼓勵教師與(yu) 學員之間、學員相互之間切磋交流,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第十章 機關(guan) 黨(dang) 的建設

  第五十七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建立機關(guan) 基層黨(dang) 組織。機關(guan) 基層黨(dang) 組織在上級機關(guan) 工委和校(院)委會(hui) 領導下,以黨(dang) 的政治建設為(wei) 統領,全麵提高機關(guan) 黨(dang) 的建設質量,為(wei) 黨(dang) 校(行政學院)事業(ye) 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第五十八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和不設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的總支部委員會(hui) 書(shu) 記一般由本單位黨(dang) 員負責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級黨(dang) 員幹部專(zhuan) 任。黨(dang) 支部書(shu) 記一般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黨(dang) 員人數和所屬單位較多的機關(guan) 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設專(zhuan) 職副書(shu) 記。

  第五十九條 校(院)委會(hui) 應當認真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主要負責人是機關(guan) 黨(dang) 建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黨(dang) 組織書(shu) 記是機關(guan) 黨(dang) 建工作直接責任人,其他班子成員落實“一崗雙責”,抓好職責範圍內(nei) 的黨(dang) 建工作。

  第十一章 辦學保障

  第六十條 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是黨(dang) 校(行政學院)各項工作運轉的重要保障,應當按照管理科學化和服務規範化的要求進行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務質量和保障能力。

  第六十一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各級財政應當加大基層幹部教育培訓經費投入,中央財政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欠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相關(guan) 地區可以統籌中央補助和自有財力加大對黨(dang) 校(行政學院)的經費投入。

  第六十二條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重視黨(dang) 校(行政學院)基礎設施建設。黨(dang) 校(行政學院)的教室、宿舍、食堂和圖書(shu) 館等設施是幹部教育培訓必需的基礎設施,相關(guan) 經費由同級財政性資金等途徑解決(jue) 。

  第六十三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信息化建設是實現幹部教育培訓現代化的重要手段。各級黨(dang) 校(行政學院)應當充分發揮信息化在教學科研和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重視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積極推動幹部教育培訓和互聯網融合發展,加快“智慧校園”建設。

  第六十四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應當重視圖書(shu) 館(室)建設,加強圖書(shu) 文獻、信息的采集、整理和開發,積極推進數字資源共建共享工作。

  第六十五條 黨(dang) 校(行政學院)應當重視校(院)文化建設,開展形式多樣、具有黨(dang) 校(行政學院)特色、突出黨(dang) 性教育主題的文化活動。

  第十二章 執行與(yu) 監督

  第六十六條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以及有關(guan) 部門、各級黨(dang) 校(行政學院)、學員所在單位和學員本人,應當嚴(yan) 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黨(dang) 內(nei) 監督、社會(hui) 監督和群眾(zhong) 監督。

  第六十七條 各級黨(dang) 委應當對本條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黨(dang) 委統一部署和協調下,上級黨(dang) 校(行政學院)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下級黨(dang) 委以及黨(dang) 校(行政學院)的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對於(yu) 違反本條例的地區、部門和單位,追究有關(guan) 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和地方黨(dang) 校(行政學院)設立的分校、副省級城市黨(dang) 委黨(dang) 校(行政學院),按照本條例執行。黨(dang) 政部門、國有企業(ye)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設立的黨(dang) 校,參照本條例執行。其他培訓機構具有黨(dang) 校(行政學院)性質的,也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25日起施行。2008年9月3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校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延伸閱讀

  新時代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的基本遵循——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負責人就頒布《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校(行政學院)工作條例》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2019年11月04日 08:56 來源:新華社 編輯:田延華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