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製定條例》及《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製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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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以下簡稱《備案審查規定》)和新製定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責任製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規責任製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12年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條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對加強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度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黨(dang) 中央對其予以修訂。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堅持以黨(dang) 章為(wei) 根本遵循,推進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依規治黨(dang) ,切實抓好職責範圍內(nei)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度建設工作。要以《條例》為(wei) 基本遵循做好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工作,扭住提高質量這個(ge) 關(guan) 鍵,搞好製度“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形成製度整體(ti) 效應。要認真執行《備案審查規定》,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維護黨(dang) 內(nei) 法規和黨(dang) 的政策的統一性權威性。要嚴(yan) 格落實《執規責任製規定》,各級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領導幹部必須牢固樹立嚴(yan) 格執規理念,擔負起執行黨(dang) 內(nei) 法規的政治責任。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執行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dang) 中央。

  《條例》等3部黨(dang) 內(nei) 法規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條例

(2012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批準並發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工作,提高黨(dang) 內(nei) 法規質量,形成完善的黨(dang) 內(nei) 法規體(ti) 係,推進依規治黨(dang) ,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堅持黨(dang) 要管黨(dang) 、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堅決(jue) 維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黨(dang) 中央的核心、全黨(dang) 的核心地位,堅決(jue) 維護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第三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是黨(dang) 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製定的體(ti) 現黨(dang) 的統一意誌、規範黨(dang) 的領導和黨(dang) 的建設活動、依靠黨(dang) 的紀律保證實施的專(zhuan) 門規章製度。

  黨(dang) 章是最根本的黨(dang) 內(nei) 法規,是製定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四條 製定黨(dang) 內(nei) 法規,主要就以下事項作出規定:

  (一)黨(dang) 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chan) 生、組成、職權職責;

  (二)黨(dang) 的領導和黨(dang) 的建設的體(ti) 製機製、標準要求、方式方法;

  (三)黨(dang) 組織工作、活動和黨(dang) 員行為(wei) 的監督、考核、獎懲、保障;

  (四)黨(dang) 的幹部的選拔、教育、管理、監督。

  凡是涉及創設黨(dang) 組織職權職責、黨(dang) 員義(yi) 務權利、黨(dang) 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隻能由黨(dang) 內(nei) 法規作出規定。

  第五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的名稱為(wei) 黨(dang) 章、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

  黨(dang) 章對黨(dang) 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dang) 員義(yi) 務權利以及黨(dang) 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準則對全黨(dang) 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ti) 黨(dang) 員行為(wei) 等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dang) 的某一領域重要關(guan) 係或者某一方麵重要工作作出全麵規定。

  規定、辦法、規則、細則對黨(dang) 的某一方麵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體(ti) 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可以使用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的名稱。

  第六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一般使用條款形式表述,根據內(nei) 容需要可以分為(wei) 編、章、節、條、款、項、目。

  第七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

  (二)堅持從(cong) 黨(dang) 的事業(ye) 發展需要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實際出發;

  (三)堅持以黨(dang) 章為(wei) 根本,貫徹黨(dang) 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四)堅持民主集中製,充分發揚黨(dang) 內(nei) 民主,維護黨(dang) 的集中統一;

  (五)堅持黨(dang) 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nei) 活動,注重黨(dang) 內(nei) 法規同國家法律銜接和協調;

  (六)堅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瑣重複。

  第八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工作由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日常工作由中央書(shu) 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工作。

  第二章 權限

  第九條 黨(dang) 的中央組織就下列事項製定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

  (一)黨(dang) 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

  (二)黨(dang) 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chan) 生、組成和職權職責的基本製度;

  (三)黨(dang) 員義(yi) 務權利方麵的基本製度;

  (四)黨(dang) 的領導和黨(dang) 的建設各方麵的基本製度;

  (五)涉及黨(dang) 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六)黨(dang) 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方麵的基本製度;

  (七)其他應當由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規定的事項。

  凡是涉及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事項,隻能由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作出規定。

  第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就其職權範圍內(nei) 有關(guan) 事項製定黨(dang) 內(nei) 法規:

  (一)為(wei) 貫徹執行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作出配套規定;

  (二)履行黨(dang) 章和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規定的黨(dang) 的工作相關(guan) 職責。

  確有必要的,經黨(dang) 中央批準,有關(guan) 中央國家機關(guan) 部門黨(dang) 委可以就特定事項製定黨(dang) 內(nei) 法規。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就其職權範圍內(nei) 有關(guan) 事項製定黨(dang) 內(nei) 法規:

  (一)為(wei) 貫徹執行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作出配套規定;

  (二)履行黨(dang) 章和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規定的領導本地區經濟社會(hui) 發展和負責本地區黨(dang) 的建設相關(guan) 職責。

  第十二條 根據黨(dang) 中央授權,就應當製定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的有關(guan) 事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可以先行製定黨(dang) 內(nei) 法規,待條件成熟時再製定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

  根據黨(dang) 中央授權製定黨(dang) 內(nei) 法規的,製定機關(guan) 應當嚴(yan) 格遵循授權要求,及時向黨(dang) 中央請示報告有關(guan) 重大事項,經報黨(dang) 中央批準後方可發布。

  第十三條 涉及兩(liang) 個(ge) 以上部委職權範圍的事項,有關(guan) 部委應當聯合製定黨(dang) 內(nei) 法規或者提請黨(dang) 中央製定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

  製定黨(dang) 內(nei) 法規涉及政府職權範圍事項的,可以由黨(dang) 政機關(guan) 聯合製定。

  第十四條 上位黨(dang) 內(nei) 法規明確要求製定配套黨(dang) 內(nei) 法規的,應當及時製定;沒有要求的,一般不再製定。

  製定配套黨(dang) 內(nei) 法規,不得超出上位黨(dang) 內(nei) 法規規定的範圍,作出的規定應當明確、具體(ti) ,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況,對上位黨(dang) 內(nei) 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nei) 容不作重複性規定。

  第三章 規劃與(yu) 計劃

  第十五條 製定黨(dang) 內(nei) 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製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ti) 推進,構建內(nei) 容科學、程序嚴(yan) 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dang) 內(nei) 法規體(ti) 係。

  第十六條 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工作五年規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提出的製定建議進行匯總,並廣泛征求意見後擬訂,經中央書(shu) 記處辦公會(hui) 議討論,報黨(dang) 中央審定。

  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工作年度計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中央各部門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製定建議進行匯總後擬訂,報黨(dang) 中央審批。

  第十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提出的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建議,應當包括黨(dang) 內(nei) 法規名稱、製定必要性、報送時間、起草單位等。

  第十八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可以根據職權和實際需要,編製本係統、本地區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工作規劃和計劃。

  第十九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工作規劃和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四章 起草

  第二十條 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按其內(nei) 容一般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中央有關(guan) 部門等起草,綜合性黨(dang) 內(nei) 法規由中央辦公廳協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中央有關(guan) 部門等起草或者成立專(zhuan) 門起草小組起草。特別重要的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由黨(dang) 中央組織起草。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由其自行組織起草。

  第二十一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草案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名稱;

  (二)製定目的和依據;

  (三)適用範圍;

  (四)具體(ti) 規範;

  (五)解釋機關(guan) ;

  (六)施行日期。

  第二十二條 起草黨(dang) 內(nei) 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麵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曆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各級黨(dang) 組織和廣大黨(dang) 員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調查研究可以吸收黨(dang) 委及其工作機關(guan) 法律顧問和有關(guan) 專(zhuan) 家學者參加,或者委托專(zhuan) 門機構開展。

  第二十三條 起草黨(dang) 內(nei) 法規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工作範圍的事項,同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協商一致。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黨(dang) 內(nei) 法規草案時對有關(guan) 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四條 起草黨(dang) 內(nei) 法規,應當與(yu) 現行黨(dang) 內(nei) 法規相銜接。對同一事項,如果需要作出與(yu) 現行黨(dang) 內(nei) 法規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草案中作出廢止或者如何適用現行黨(dang) 內(nei) 法規的規定,並在報送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二十五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草案形成後,應當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範圍根據黨(dang) 內(nei) 法規草案的具體(ti) 內(nei) 容確定,必要時在全黨(dang) 範圍內(nei) 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dang) 代表大會(hui) 代表和基層黨(dang) 員、幹部以及有關(guan) 專(zhuan) 家學者的意見。與(yu) 群眾(zhong) 切身利益密切相關(guan) 的黨(dang) 內(nei) 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群眾(zhong) 意見。

  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書(shu) 麵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談會(hui) 、論證會(hui) 、網上征詢等形式。

  第二十六條 起草部門和單位向審議批準機關(guan) 報送黨(dang) 內(nei) 法規草案,應當同時報送草案製定說明。製定說明應當包括製定黨(dang) 內(nei) 法規的必要性、主要內(nei) 容、征求意見情況、同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協商情況等。

  第五章 審批與(yu) 發布

  第二十七條 審議批準機關(guan) 收到黨(dang) 內(nei) 法規草案後,交由所屬法規工作機構進行前置審核。前置審核主要審核下列內(nei) 容:

  (一)是否符合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等政治要求;

  (二)是否同黨(dang) 章、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

  (三)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四)是否同上位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抵觸;

  (五)是否與(yu) 其他同位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衝(chong) 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問題與(yu) 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協商;

  (七)是否存在謀求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問題;

  (八)是否符合製定權限、程序以及規範表述要求。

  對存在問題的黨(dang) 內(nei) 法規草案,法規工作機構經批準可以向起草部門和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如起草部門和單位不采納修改意見,法規工作機構可以向審議批準機關(guan) 提出修改、緩辦或者退回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 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草案的審批,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準則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審議批準;

  (二)條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審議批準;

  (三)規定、辦法、規則、細則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hui) 會(hui) 議審議批準;

  (四)對調整範圍單一或者配套性規定、辦法、規則、細則草案,可以采取傳(chuan) 批方式,由中央辦公廳報黨(dang) 中央審批。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草案,由其領導機構會(hui) 議審議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草案,由黨(dang) 委全體(ti) 會(hui) 議或者常委會(hui) 會(hui) 議審議批準。

  第二十九條 經審議批準的黨(dang) 內(nei) 法規草案,由法規工作機構審核並按照程序報批後發布。

  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采用中央文件形式發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采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文件形式發布。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采用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文件形式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采用黨(dang) 委文件或者黨(dang) 委辦公廳文件形式發布。發布時,黨(dang) 內(nei) 法規標題應當添加題注,載明製定機關(guan) 、通過日期、發布日期。

  黨(dang) 內(nei) 法規除涉及黨(dang) 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按照有關(guan) 規定不宜公開外,應當在黨(dang) 報黨(dang) 刊、重點新聞網站、門戶網站等黨(dang) 的媒體(ti) 上公開發布。

  第三十條 實際工作迫切需要但還不夠成熟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可以先試行。試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六章 保障

  第三十一條 製定黨(dang) 內(nei) 法規,應當嚴(yan) 格遵循效力位階要求:

  (一)黨(dang) 章在黨(dang) 內(nei) 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黨(dang) 內(nei) 法規都不得同黨(dang) 章相抵觸;

  (二)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的效力高於(yu)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製定黨(dang) 內(nei) 法規不得同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抵觸;

  (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的效力高於(yu)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製定黨(dang) 內(nei) 法規不得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dang) 中央予以責令改正或者撤銷:

  (一)同黨(dang) 章、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

  (二)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三)同上位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抵觸;

  (四)其他應當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的情形。

  不同部委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對同一事項作出的規定相衝(chong) 突的,提請黨(dang) 中央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同一製定機關(guan) 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一般規定與(yu) 特別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舊的規定與(yu) 新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需要進一步明確條款具體(ti) 含義(yi) 或者適用問題的,應當進行解釋。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由黨(dang) 中央或者授權有關(guan) 部委解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由製定機關(guan) 解釋。

  黨(dang) 內(nei) 法規的解釋同黨(dang) 內(nei) 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nei) 報黨(dang) 中央備案。中央辦公廳按照有關(guan) 規定負責具體(ti) 審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 堅持製定和實施一體(ti) 推進,健全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責任製,加大黨(dang) 內(nei) 法規宣傳(chuan) 、教育、培訓力度,對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加強監督執紀問責,確保黨(dang) 內(nei) 法規得到有效實施。

  第三十七條 製定機關(guan) 應當組織開展黨(dang) 內(nei) 法規清理工作,及時開展集中清理,根據需要開展特定內(nei) 容或者特定範圍的專(zhuan) 項清理,在製定工作中同步開展即時清理。根據清理情況,作出修改、廢止、宣布失效等決(jue) 定。

  第三十八條 製定機關(guan) 應當及時修改滯後於(yu) 實踐發展的黨(dang) 內(nei) 法規。視情可以采取修訂、修正案或者修改決(jue) 定等方式修改,對相關(guan) 聯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可以開展集中修改。修改後,應當發布新的黨(dang) 內(nei) 法規文本。

  第三十九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的編纂、匯編、出版等事宜,由製定機關(guan) 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的修改,適用本條例。

  黨(dang) 章的修改適用黨(dang) 章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軍(jun) 隊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規定,由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根據本條例製定。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批準 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黨(dang) 內(nei) 法規和黨(dang) 的政策的統一性、權威性,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yu) 黨(dang) 組織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指黨(dang) 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nei) 可以反複適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備案審查範圍:

  (一)印發領導講話、年度工作要點、工作總結等內(nei) 容的文件;

  (二)關(guan) 於(yu) 人事調整、表彰獎勵、處分處理以及機關(guan) 內(nei) 部日常管理等事項的文件;

  (三)請示、報告、會(hui) 議活動通知、會(hui) 議紀要、情況通報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規定不需要備案審查的文件。

  第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件必備,凡屬備案審查範圍的都應當及時報備,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二)有備必審,對報備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應當及時、嚴(yan) 格審查,不得備而不審;

  (三)有錯必糾,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規定作出處理,不得打折扣、搞變通。

  第四條 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黨(dang) 委(決(jue) 策)議事協調機構以及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黨(dang) 委直屬事業(ye) 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承擔備案審查工作主體(ti) 責任。

  各級黨(dang) 委辦公廳(室)負責牽頭辦理本級黨(dang) 委備案審查工作,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本地區備案審查工作。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nei) 積極協助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共同發揮審查把關(guan) 作用。

  各級黨(dang) 委應當與(yu) 同級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等有關(guan) 方麵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製。

  第二章 主體(ti)

  第五條 黨(dang) 組織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應當向上級黨(dang) 組織報備。

  多個(ge) 黨(dang) 組織聯合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牽頭黨(dang) 組織向共同的上級黨(dang) 組織報備。

  黨(dang) 組織對下級黨(dang) 組織報備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具體(ti) 工作由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或者承擔相關(guan) 職能的工作機構辦理。

  第六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黨(dang) 中央(決(jue) 策)議事協調機構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黨(dang) 中央直屬事業(ye) 單位,黨(dang) 中央批準設立的黨(dang) 組(黨(dang) 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應當向黨(dang) 中央報備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向地方黨(dang) 委報備規範性文件的黨(dang) 組織範圍,參照前款規定。

  第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以及黨(dang) 中央工作機關(guan) 、有關(guan) 中央國家機關(guan) 部門黨(dang) 組(黨(dang) 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係統內(nei) 備案製度。

  黨(dang) 中央明確規定黨(dang) 組織將其製定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報送特定主體(ti) 備查、審核的,從(cong) 其規定,同時有關(guan) 黨(dang) 組織還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報備。

  逐步實行黨(dang) 的基層組織向批準其設立的黨(dang) 組織報備規範性文件。

  第三章 報備

  第八條 應當報備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nei) 由製定機關(guan) 報備。

  未按照規定時限報備的,審查機關(guan) 應當責令其限期補報,必要時可以通報。

  第九條 報備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應當提交1份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備案說明,裝訂成冊(ce) ,並報送電子文本。

  備案說明應當寫(xie) 明製定背景、政策創新及其依據、重要數據指標來源、征求意見、審議簽批等情況。

  第十條 報備機關(guan) 應當在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文件目錄報送審查機關(guan) 備查。

  第四章 審查

  第十一條 審查機關(guan) 對符合審查要求的報備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應當予以登記,從(cong) 下列方麵進行審查:

  (一)政治性審查。包括是否認真貫徹落實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是否同黨(dang) 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與(yu) 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相符合,是否嚴(yan) 守黨(dang) 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

  (二)合法合規性審查。包括是否同憲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黨(dang) 章、上位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抵觸,是否與(yu) 同位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衝(chong) 突,是否符合製定權限和程序,是否落實精簡文件、改進文風要求等。

  (三)合理性審查。包括是否適應形勢發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會(hui) 上造成重大負麵影響,是否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等。

  (四)規範性審查。包括名稱使用是否適當,體(ti) 例格式是否正確,表述是否規範等。

  審查機關(guan) 在審查中,應當注重保護有關(guan) 地區和部門結合實際改革創新的積極性。

  第十二條 對內(nei) 容複雜敏感、專(zhuan) 業(ye) 性強、涉及麵廣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審查機關(guan) 可以征求有關(guan) 方麵意見建議或者進行會(hui) 商調研。

  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軍(jun) 隊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發現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可能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可以向同級黨(dang) 委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出審查建議。同級黨(dang) 委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研究處理,並以適當方式反饋結果。

  第十三條 針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有關(guan) 方麵的意見建議,審查機關(guan) 可以要求報備機關(guan) 作出說明。

  報備機關(guan) 應當在規定時限內(nei) 就有關(guan) 事項說明理由和依據,同時可以提出處理措施。

  第五章 處理

  第十四條 審查機關(guan) 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對報備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作出相應處理決(jue) 定,並督促報備機關(guan) 及時辦理。報備機關(guan) 應當認真落實審查機關(guan) 的處理決(jue) 定。

  第十五條 對審查中沒有發現問題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審查機關(guan) 應當直接予以備案通過,並及時反饋報備機關(guan) 。

  審查機關(guan) 發現已經備案通過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存在問題的,可以重新啟動審查程序。

  第十六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審查機關(guan) 可以予以備案通過,並向報備機關(guan) 提出建議:

  (一)有關(guan) 規定基本合法合規,但需要在執行中把握好尺度的;

  (二)有關(guan) 規定實施後上級精神發生變化或者新的改革措施即將出台,需要報備機關(guan) 了解掌握的;

  (三)有關(guan) 方麵提出的意見建議具有較高參考價(jia) 值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建議的情形。

  第十七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名稱使用、體(ti) 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規範情形的,審查機關(guan) 可以予以備案通過,並將相關(guan) 情況告知報備機關(guan) 。

  報備機關(guan) 多次出現不規範情形的,審查機關(guan) 可以視情予以通報。

  第十八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審查機關(guan) 可以予以備案通過,並對報備機關(guan) 進行書(shu) 麵提醒:

  (一)有關(guan) 政治表述不夠規範的;

  (二)有關(guan) 規定在執行中可能產(chan) 生偏差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有關(guan) 規定不夠合理的;

  (四)製定程序不規範的;

  (五)不符合精簡文件、改進文風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報備機關(guan) 在收到書(shu) 麵提醒後應當主動整改,並將相關(guan) 情況及時通知有關(guan) 方麵,防範有關(guan) 問題產(chan) 生不利影響。審查機關(guan) 要求報告處理情況的,報備機關(guan) 應當在收到書(shu) 麵提醒後30日內(nei) 報告。

  第十九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審查機關(guan) 應當不予備案通過,並要求報備機關(guan) 進行糾正:

  (一)違背黨(dang) 章、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

  (二)違反憲法和法律的;

  (三)同上位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抵觸的;

  (四)明顯不合理的;

  (五)不符合製定權限的;

  (六)其他需要糾正的情形。

  對審查發現的問題,審查機關(guan) 可以發函要求報備機關(guan) 糾正,也可以由報備機關(guan) 主動糾正。糾正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發補充文件等方式。

  報備機關(guan) 應當在收到糾正要求後30日內(nei) 報告相關(guan) 處理情況,對複雜敏感、容易產(chan) 生不利影響的事項,應當及時會(hui) 同有關(guan) 方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

  糾正後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符合要求的,審查機關(guan) 按程序予以備案通過。報備機關(guan) 未在規定時限內(nei) 糾正問題或者報告有關(guan) 糾正措施,且無正當理由的,審查機關(guan) 可以作出撤銷相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決(jue) 定。

  第二十條 審查機關(guan) 對報備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作出審查處理決(jue) 定,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二十一條 對未發現問題的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審查機關(guan) 一般在30日內(nei) 完成審查處理工作。發現可能存在問題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處理時間,但一般不超過3個(ge) 月。

  備案審查工作有關(guan) 資料應當及時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審查機關(guan) 應當及時梳理總結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加強綜合分析利用,推動完善製度、改進工作。

  第六章 保障與(yu) 監督

  第二十三條 加強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全麵、互聯互通、功能完備、操作便捷的備案專(zhuan) 網,提高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黨(dang) 組織應當加強對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價(jia) 、表彰獎勵,相關(guan) 結果在一定範圍內(nei) 通報。

  第二十五條 實行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責任追究製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guan) 黨(dang) 組織、黨(dang) 員領導幹部以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履行政治責任不到位,對備案審查工作不重視不部署,組織領導不力,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二)違反報備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報備不規範、不及時甚至不報備,或者對審查機關(guan) 指出的問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時、不到位,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三)違反審查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審查不規範、不及時或者出現明顯錯誤,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軍(jun) 隊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責任製規定(試行)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審議批準 2019年9月3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條 為(wei) 了提高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力,推動黨(dang) 內(nei) 法規全麵深入實施,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黨(dang) 組織和全體(ti) 黨(dang) 員負有遵守黨(dang) 內(nei) 法規、維護黨(dang) 內(nei) 法規權威的義(yi) 務。各級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領導幹部必須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牢固樹立執規是本職、執規不力是失職的理念,切實擔負起執行黨(dang) 內(nei) 法規的政治責任。

  第三條 在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黨(dang) 委統一領導、黨(dang) 委辦公廳(室)統籌協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guan) 單位協助配合、黨(dang) 的紀律檢查機關(guan) 嚴(yan) 格監督的執規責任製,統分結合、各司其職,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四條 地方各級黨(dang) 委對本地區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工作負主體(ti) 責任,應當堅決(jue) 貫徹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以及上級黨(dang) 組織決(jue) 定,帶頭嚴(yan) 格執行黨(dang) 內(nei) 法規,並領導、組織、推進本地區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工作,支持和監督本地區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領導幹部履行執規責任。

  第五條 黨(dang) 委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本地區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工作,推動黨(dang) 委關(guan) 於(yu) 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部署安排的貫徹落實。

  第六條 黨(dang) 委職能部門、辦事機構、派出機關(guan) 、直屬事業(ye) 單位等,對主要規定其職權職責的黨(dang) 內(nei) 法規,負有牽頭執行的責任,並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有關(guan) 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領導幹部執行有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

  其他相關(guan) 單位應當按照黨(dang) 內(nei) 法規規定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協助配合牽頭部門共同執行黨(dang) 內(nei) 法規。

  第七條 黨(dang) 組(黨(dang) 委)對本單位(本係統)執行有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負主體(ti) 責任,領導、組織、推進本單位(本係統)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工作。

  第八條 街道、鄉(xiang) 鎮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和村、社區黨(dang) 組織,國有企業(ye) 黨(dang) 委,實行黨(dang) 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製的事業(ye) 單位黨(dang) 組織,對本地區本單位執行有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負主體(ti) 責任,領導、組織、推進本地區本單位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工作。

  其他單位中黨(dang) 的基層組織按照規定推動有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在本單位的執行。

  第九條 黨(dang) 員領導幹部應當敢於(yu) 擔當、勇於(yu) 負責,以上率下、以身作則,帶頭學習(xi) 宣傳(ch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帶頭嚴(yan) 格執行黨(dang) 內(nei) 法規。

  黨(dang) 委(黨(dang) 組)書(shu) 記應當認真履行本地區本單位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分管黨(dang) 內(nei) 法規工作的班子成員承擔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直接責任,其他班子成員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領域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工作。

  第十條 黨(dang) 的紀律檢查機關(guan) 應當帶頭嚴(yan) 格執行黨(dang) 內(nei) 法規,並對其他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領導幹部履行執規責任進行監督檢查,切實維護黨(dang) 章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

  第十一條 執行黨(dang) 內(nei) 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擔當作為(wei) ,恪盡職守,不得不作為(wei) 、亂(luan) 作為(wei) ;

  (二)嚴(yan) 格執規,令行禁止,不得打折扣、搞變通;

  (三)公正執規,堅持黨(dang) 內(nei) 法規麵前人人平等,不得搞特殊、開後門;

  (四)規範執規,按照規定的主體(ti) 、權限、程序等執行黨(dang) 內(nei) 法規。

  第十二條 黨(dang) 委(黨(dang) 組)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hui) 議專(zhuan) 題研究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工作,將黨(dang) 內(nei) 法規納入理論學習(xi) 中心組學習(xi) 和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nei) 容。

  牽頭執行部門應當將黨(dang) 內(nei) 法規宣傳(chuan) 教育作為(wei) 履行執規責任的重要方麵,加大黨(dang) 內(nei) 法規宣傳(chuan) 教育力度。

  第十三條 各級黨(dang) 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增強黨(dang) 員幹部的執規意識,提高執規能力,嚴(yan) 格執規標準,規範執規程序,提升執規效果。

  第十四條 上級黨(dang) 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領導幹部履行執規責任情況的監督,對重要黨(dang) 內(nei) 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在一定範圍內(nei) 通報。各級黨(dang) 組織應當重視發揮黨(dang) 員、群眾(zhong) 和新聞媒體(ti) 等在監督執規責任履行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形成執規工作合力。

  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領導幹部履行執規責任情況,應當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內(nei) 容,可以與(yu) 黨(dang) 風廉政建設責任製、黨(dang) 建工作、法治建設等考核相結合。

  第十五條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機關(guan) 可以視情對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督促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領導幹部履行執規責任,推動黨(dang) 內(nei) 法規實施。

  開展黨(dang) 內(nei) 法規實施評估工作應當製定年度計劃。應當列入實施評估範圍的黨(dang) 內(nei) 法規主要包括:上位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作出新規定、提出新要求的;相關(guan) 法律法規作出新規定的;規範和調整事項發生較大變化的;執行過程中遇到較大困難、意見反映較多的;試行期滿或者沒有規定試行期但試行超過5年的。

  根據工作需要,實施評估可以對1部黨(dang) 內(nei) 法規或者其中的若幹條款開展專(zhuan) 項評估,也可以對相關(guan) 聯的若幹部黨(dang) 內(nei) 法規開展一攬子評估。實施評估結束後應當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處理:

  (一)不貫徹執行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的決(jue) 策部署以及上級黨(dang) 組織有關(guan) 決(jue) 定;

  (二)履行領導、統籌、牽頭、配合、監督等執規責任不力;

  (三)執行黨(dang) 內(nei) 法規打折扣、搞變通或者選擇性執行;

  (四)本地區本單位在執規中出現重大問題或者造成嚴(yan) 重後果;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七條 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軍(jun) 隊黨(dang) 內(nei) 法規執行責任製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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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dang) 章黨(dang) 規學習(xi) 專(zhuan) 欄

發布時間:2019年09月15日 18:29 來源:新華社 編輯:田延華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