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xi) 貫徹《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
日前,黨(dang) 中央印發新修訂《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距2016年7月《條例》實施剛滿3年,為(wei) 何要啟動修訂?新修訂《條例》有何亮點?記者就此采訪了《條例》起草組有關(guan) 負責同誌。
堅持和加強黨(dang) 對問責工作的統一領導,進一步壓實各級黨(dang) 組織開展問責工作的政治責任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深入推進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取得曆史性成就,黨(dang) 風政風明顯好轉,反腐敗鬥爭(zheng) 取得壓倒性勝利並鞏固發展。2016年7月實施的《條例》為(wei) 黨(dang) 的問責工作提供了製度遵循,推動失責必問、問責必嚴(yan) 成為(wei) 常態,發揮了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利器作用。黨(dang) 的十九大對新時代推進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偉(wei) 大事業(ye) 和黨(dang) 的建設新的偉(wei) 大工程作出了全麵部署,為(wei) 深入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激勵廣大黨(dang) 員領導幹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黨(dang) 中央對《條例》進行了修訂。
黨(dang) 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最本質的特征,是黨(dang) 和人民事業(ye) 成功的根本保證。新修訂的《條例》開宗明義(yi) ,在第一條就強調立規目的是“為(wei) 了堅持黨(dang) 的領導,加強黨(dang) 的建設,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保證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貫徹落實”。《條例》第二條明確了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的指導地位,強調問責工作要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體(ti) 現問責工作的政治性。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的貫徹執行,需要各級黨(dang) 組織來具體(ti) 落實。為(wei) 此,《條例》進一步細化各級黨(dang) 組織開展問責工作的職責,規定黨(dang) 委(黨(dang) 組)應當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紀委應當履行監督專(zhuan) 責,協助同級黨(dang) 委開展問責工作;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應當依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實施本機關(guan) 本係統本領域的問責工作。
為(wei) 了強化上級黨(dang) 組織對問責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條例》明確了紀委、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啟動問責調查、作出問責決(jue) 定等有關(guan) 事項應當報經同級黨(dang) 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的情形;同時規定,對於(yu) 應當啟動問責調查未及時啟動的,上級黨(dang) 組織應當責令有管理權限的黨(dang) 組織啟動,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上級黨(dang) 組織可以直接啟動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其他黨(dang) 組織啟動。
該負責同誌表示,新修訂《條例》通過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領導,進一步壓實管黨(dang) 治黨(dang) 政治責任,把製度的剛性立起來,督促各級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的領導幹部強化政治擔當、主動積極作為(wei) ,自覺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以高度負責的精神把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落實落地,把各項工作做細做好。
把“嚴(yan) ”字長期堅持下去,進一步豐(feng) 富細化問責情形
黨(dang) 的十九大提出,全麵推進黨(dang) 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製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zheng) 。新修訂《條例》認真落實黨(dang) 的十九大以來黨(dang) 中央對問責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吸收在實踐中形成的新經驗,提煉對於(yu) 問責工作規律的新認識,充分體(ti) 現把“嚴(yan) ”的要求長期堅持下去,進一步豐(feng) 富細化問責情形,提出更高更嚴(yan) 標準。
《條例》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修改為(wei) 11大類。其中,對原先黨(dang) 的建設缺失情形進行拓展,對維護黨(dang) 的紀律不力等情形進行細化,規定為(wei) 6大類:黨(dang) 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未能同黨(dang) 中央保持一致,貫徹落實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執行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不力;黨(dang) 的思想建設缺失,黨(dang) 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於(yu) 形式,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落實不到位;黨(dang) 的組織建設薄弱,黨(dang) 建工作責任製不落實,嚴(yan) 重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黨(dang) 的組織生活製度不執行,黨(dang) 組織軟弱渙散;黨(dang) 的作風建設鬆懈,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不力,“四風”問題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問題突出;黨(dang) 的紀律建設抓得不嚴(yan) ,導致違規違紀行為(wei) 多發;推進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不堅決(jue) 、不紮實等。
新修訂《條例》還針對貫徹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等方麵存在的突出問題,增加了兩(liang) 大類問責情形:一類是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範圍內(nei) 發生重特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群體(ti) 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生其他嚴(yan) 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一類是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hui) 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zhong) 最關(guan) 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wei) 、亂(luan) 作為(wei) 、慢作為(wei) 、假作為(wei) 等。
此外,對於(yu) 黨(dang) 的領導弱化、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責情形,新修訂《條例》也根據形勢任務和實踐發展進行了修改完善。
堅持問題導向、注重精準問責,提高問責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條例》實施3年來,問責持續深入、內(nei) 容和方式不斷創新,為(wei) 完善問責製度積累了寶貴經驗。同時,實踐中也出現了問責不到位、程序不規範、問責泛化簡單化等問題,影響了問責工作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hui) 效果。其中,既有問責不嚴(yan) 、避重就輕的問題,也有問責泛化、簡單粗暴的問題;既有問責程序不夠規範的問題,也有問責尺度把握不一的問題;既有簡單問責下級代替自己整改落實的問題,也有以追究直接責任代替追究領導責任的問題;既有不敢擔當、不願負責等沒有根除的老問題,也有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等不斷凸顯的新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新修訂《條例》堅持對症下藥,完善問責機製,查堵偏差漏洞,把問責權力關(guan) 進製度的籠子。著眼於(yu) 分清責任、嚴(yan) 肅問責,在問責原則中增加了“權責一致、錯責相當”“集體(ti) 決(jue) 定、分清責任”等內(nei) 容。為(wei) 防止問責虛化,新修訂《條例》還規定,對黨(dang) 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dang) 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並強調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的領導幹部要勇於(yu) 擔當、敢於(yu) 負責,不得向下級黨(dang) 組織和幹部推卸責任。
據介紹,起草組在調研中發現,缺乏對問責程序的詳細規定,是導致問責泛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次修訂《條例》增加了對問責程序的具體(ti) 規定,從(cong) 啟動、調查、報告、審批、實施等各個(ge) 環節對問責工作予以全麵規範,規定啟動問責調查和作出問責決(jue) 定應當履行嚴(yan) 格的審批程序;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問責事實材料應當與(yu) 調查對象見麵,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調查結束後應當集體(ti) 研究形成調查報告,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不同情況,精準提出處理意見;強調問責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責任分明、程序合規、處理恰當。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條例》明確了問責對象申訴的權利及程序,規定對不應當問責、不精準問責的,及時予以糾正;對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yan) 重不負責任的應當嚴(yan) 肅追究責任。該負責同誌表示,修訂旨在努力做到嚴(yan) 肅問責、規範問責、精準問責、慎重問責,真正起到問責一個(ge) 、警醒一片的作用,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hui) 效果有機統一。
既強化責任擔當,又注意保護幹部幹事創業(ye) 積極性
問責的目的不是將問責對象一棍子打死,而是為(wei) 了更好地推進黨(dang) 的各項事業(ye) 。如何體(ti) 現嚴(yan) 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的原則,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既堅持原則、嚴(yan) 格問責,推動責任落實,又區別情況、分類處理?
對此,新修訂《條例》作出了相關(guan) 規定:一方麵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yan) ,該是誰的責任就問誰的責任,該追究到哪一級的責任就追究到哪一級,該問到什麽(me) 程度就問到什麽(me) 程度,該采取什麽(me) 問責方式就采取什麽(me) 問責方式,特別強調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yan) 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yan) 肅問責。另一方麵,落實“三個(ge) 區分開來”的要求,精準把握政策,區分不同情況,作出恰當處理:對於(yu) 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製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wei) 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等情形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對於(yu) 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等情形可以從(cong) 輕或者減輕問責;對黨(dang) 中央、上級黨(dang) 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等情形,則規定應當從(cong) 重或者加重問責。
為(wei) 激勵被問責幹部繼續奮發作為(wei) ,新修訂《條例》專(zhuan) 門規定,要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幹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有關(guan) 規定正常使用。
“《條例》樹立了鮮明的幹事創業(ye) 導向,通過精準規範問責促進各級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的領導幹部牢記初心使命、勇於(yu) 擔當作為(wei) ,形成建功新時代、爭(zheng) 創新業(ye) 績的濃厚氛圍和生動局麵。”該負責同誌表示,“下一步,我們(men) 將抓好新修訂《條例》的貫徹執行、跟蹤調研,規範和完善問責工作,更好發揮問責在新時代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中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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