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為(wei) 黨(dang) 的問責工作提供了製度遵循,推動失責必問、問責必嚴(yan) 成為(wei) 常態,發揮了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利器作用。根據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黨(dang) 中央對《條例》予以修訂。
通知強調,這次修訂的《條例》,全麵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和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以黨(dang) 章為(wei) 根本遵循,把堅決(jue) 維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黨(dang) 中央的核心、全黨(dang) 的核心地位,堅決(jue) 維護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wei) 根本原則和首要任務,聚焦管黨(dang) 治黨(dang) 政治責任,堅持嚴(yan) 字當頭,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責不力、泛化簡單化等問題,著力提高黨(dang) 的問責工作的政治性、精準性、實效性。
通知要求,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要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擔負起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政治責任,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把製度的剛性立起來。要抓好《條例》學習(xi) 宣傳(chuan) 和貫徹落實,把學習(xi) 貫徹《條例》與(yu) 正在開展的“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結合起來,組織黨(dang) 員幹部進行對照檢視,切實把《條例》要求轉化為(wei) 擔當行動。各級紀委(紀檢組)要履行好監督專(zhuan) 責,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要立足本職,敢於(yu) 問責、善於(yu) 問責,提高製度化、規範化水平。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和紀委(紀檢組)要加強監督檢查,把貫徹執行《條例》情況納入巡視巡察和派駐監督重點,推動《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dang) 中央。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wei) 了堅持黨(dang) 的領導,加強黨(dang) 的建設,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保證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貫徹落實,規範和強化黨(dang) 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dang) 的問責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堅決(jue) 維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黨(dang) 中央的核心、全黨(dang) 的核心地位,堅決(jue) 維護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落實管黨(dang) 治黨(dang) 政治責任,督促各級黨(dang) 組織、黨(dang) 的領導幹部負責守責盡責,踐行忠誠幹淨擔當。
第三條 黨(dang) 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規依紀、實事求是;
(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yan) ;
(三)權責一致、錯責相當;
(四)嚴(yan) 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六)集體(ti) 決(jue) 定、分清責任。
第四條 黨(dang) 委(黨(dang) 組)應當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追究在黨(dang) 的建設、黨(dang) 的事業(ye) 中失職失責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的領導幹部的主體(ti) 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
紀委應當履行監督專(zhuan) 責,協助同級黨(dang) 委開展問責工作。紀委派駐(派出)機構按照職責權限開展問責工作。
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應當依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實施本機關(guan) 本係統本領域的問責工作。
第五條 問責對象是黨(dang) 組織、黨(dang) 的領導幹部,重點是黨(dang) 委(黨(dang) 組)、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
第六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nei) 負有全麵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nei) 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yu) 決(jue) 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nei) 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對黨(dang) 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dang) 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
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的領導幹部應當堅持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注重從(cong) 自身找問題、查原因,勇於(yu) 擔當、敢於(yu) 負責,不得向下級黨(dang) 組織和幹部推卸責任。
第七條 黨(dang) 組織、黨(dang) 的領導幹部違反黨(dang) 章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dang) 的領導弱化,“四個(ge) 意識”不強,“兩(liang) 個(ge) 維護”不力,黨(dang) 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沒有得到有效貫徹執行,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hui) 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出現重大偏差和失誤,給黨(dang) 的事業(ye) 和人民利益造成嚴(yan) 重損失,產(chan) 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dang) 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未能同黨(dang) 中央保持一致,貫徹落實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執行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製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欺上瞞下,團團夥(huo) 夥(huo) 、拉幫結派問題突出,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不嚴(yan) 肅不健康,黨(dang) 的政治建設工作責任製落實不到位,造成嚴(yan) 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黨(dang) 的思想建設缺失,黨(dang) 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於(yu) 形式,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落實不到位,造成嚴(yan) 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黨(dang) 的組織建設薄弱,黨(dang) 建工作責任製不落實,嚴(yan) 重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不執行領導班子議事決(jue) 策規則,民主生活會(hui) 、“三會(hui) 一課”等黨(dang) 的組織生活製度不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製度執行不力,黨(dang) 組織軟弱渙散,違規選拔任用幹部等問題突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黨(dang) 的作風建設鬆懈,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不力,“四風”問題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問題突出,執行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脫離實際、脫離群眾(zhong) ,拖遝敷衍、推諉扯皮,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六)黨(dang) 的紀律建設抓得不嚴(yan) ,維護黨(dang) 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zhong) 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wei) 多發,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推進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不堅決(jue) 、不紮實,削減存量、遏製增量不力,特別是對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zhong) 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公權力的監督製約不力,好人主義(yi) 盛行,不負責不擔當,黨(dang) 內(nei) 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領導巡視巡察工作不力,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走過場、不到位,該問責不問責,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九)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範圍內(nei) 發生重特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群體(ti) 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生其他嚴(yan) 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十)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hui) 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zhong) 最關(guan) 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wei) 、亂(luan) 作為(wei) 、慢作為(wei) 、假作為(wei) ,損害和侵占群眾(zhong) 利益問題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突出,群眾(zhong) 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嚴(yan) 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八條 對黨(dang) 組織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ti) 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檢查。責令作出書(shu) 麵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nei) 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yan) 重違犯黨(dang) 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dang) 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ti) 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報。進行嚴(yan) 肅批評,責令作出書(shu) 麵檢查、切實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nei) 通報。
(二)誡勉。以談話或者書(shu) 麵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危害嚴(yan) 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並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九條 發現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有管理權限的黨(dang) 委(黨(dang) 組)、紀委、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應當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其中,紀委、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對同級黨(dang) 委直接領導的黨(dang) 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啟動問責調查,應當報同級黨(dang) 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應當啟動問責調查未及時啟動的,上級黨(dang) 組織應當責令有管理權限的黨(dang) 組織啟動。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上級黨(dang) 組織可以直接啟動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其他黨(dang) 組織啟動。
對被立案審查的黨(dang) 組織、黨(dang) 的領導幹部問責的,不再另行啟動問責調查程序。
第十條 啟動問責調查後,應當組成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查明黨(dang) 組織、黨(dang) 的領導幹部失職失責問題,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貫徹執行黨(dang) 中央或者上級決(jue) 策部署過程中出現的執行不當、執行不力、不執行等不同情況,精準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責任分明、程序合規、處理恰當,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
第十一條 查明調查對象失職失責問題後,調查組應當撰寫(xie) 事實材料,與(yu) 調查對象見麵,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記錄在案;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調查對象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調查工作結束後,調查組應當集體(ti) 討論,形成調查報告,列明調查對象基本情況、調查依據、調查過程,問責事實,調查對象的態度、認識及其申辯,處理意見以及依據,由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guan) 人員簽名後,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問責決(jue) 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dang) 組織作出。
對同級黨(dang) 委直接領導的黨(dang) 組織,紀委和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報經同級黨(dang) 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檢查、通報方式進行問責。采取改組方式問責的,按照黨(dang) 章和有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
對同級黨(dang) 委管理的領導幹部,紀委和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報經同級黨(dang) 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黨(dang) 章和有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
第十三條 問責決(jue) 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dang) 組織、被問責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dang) 組織宣布並督促執行。有關(guan) 問責情況應當向紀委和組織部門通報,紀委應當將問責決(jue) 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jue) 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的人事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相應手續應當在1個(ge) 月內(nei) 辦理完畢。
被問責領導幹部應當向作出問責決(jue) 定的黨(dang) 組織寫(xie) 出書(shu) 麵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hui) 、組織生活會(hui) 或者黨(dang) 的其他會(hui) 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製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十四條 被問責黨(dang) 組織、被問責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dang) 組織應當深刻汲取教訓,明確整改措施。作出問責決(jue) 定的黨(dang) 組織應當加強督促檢查,推動以案促改。
第十五條 需要對問責對象作出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作出問責決(jue) 定的黨(dang) 組織應當通報相關(guan) 單位,相關(guan) 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並將結果通報或者報告作出問責決(jue) 定的黨(dang) 組織。
第十六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yan) 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yan) 肅問責。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
(一)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製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wei) 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
(二)在集體(ti) 決(jue) 策中對錯誤決(jue) 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三)在決(jue) 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
對上級錯誤決(jue) 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意見未被采納,而出現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上級錯誤決(jue) 定明顯違法違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cong) 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黨(dang) 內(nei) 法規規定的其他從(cong) 輕、減輕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cong) 重或者加重問責:
(一)對黨(dang) 中央、上級黨(dang) 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問責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guan) 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阻擾問責工作的;
(三)黨(dang) 內(nei) 法規規定的其他從(cong) 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條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jue) 定之日起1個(ge) 月內(nei) ,向作出問責決(jue) 定的黨(dang) 組織提出書(shu) 麵申訴。作出問責決(jue) 定的黨(dang) 組織接到書(shu) 麵申訴後,應當在1個(ge) 月內(nei) 作出申訴處理決(jue) 定,並以書(shu) 麵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dang) 組織、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dang) 組織。
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jue) 定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問責決(jue) 定作出後,發現問責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不確鑿、依據不充分、責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規、處理不恰當,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當問責、不精準問責情況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上級黨(dang) 組織可以直接糾正或者責令作出問責決(jue) 定的黨(dang) 組織予以糾正。
黨(dang) 組織、黨(dang) 的領導幹部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yan) 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嚴(yan) 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幹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有關(guan) 規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涉及的審批權限均指最低審批權限,工作中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層級的審批權限報批。
第二十四條 紀委派駐(派出)機構除執行本條例外,還應當執行黨(dang) 中央以及中央紀委相關(guan) 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本條例製定相關(guan) 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guan) 問責的規定,凡與(yu) 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延伸閱讀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修訂前後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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