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提高問責工作的政治性精準性實效性——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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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4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全文公布。

  新版條例根據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新實踐,在2016年7月製定的問責條例基礎上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進一步健全完善問責的原則、內(nei) 容、程序和方式等,不斷提高黨(dang) 的問責工作的政治性、精準性、實效性。

  突出政治性 把“兩(liang) 個(ge) 維護”作為(wei) 根本原則和首要任務

  新版條例開宗明義(yi) 強調立規目的是“為(wei) 了堅持黨(dang) 的領導,加強黨(dang) 的建設,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保證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貫徹落實”,明確了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的指導地位,並將“堅決(jue) 維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黨(dang) 中央的核心、全黨(dang) 的核心地位,堅決(jue) 維護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wei) 根本原則和首要任務,體(ti) 現問責工作的政治性。

  對“誰來問責”,即問責主體(ti) 方麵,新修訂的《條例》對開展問責工作的3類主體(ti) 的職責規定得更加明確具體(ti) :

  ——“黨(dang) 委(黨(dang) 組)應當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

  ——“紀委應當履行監督專(zhuan) 責,協助同級黨(dang) 委開展問責工作”;

  ——“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應當依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實施本機關(guan) 本係統本領域的問責工作”。

  同時,為(wei) 強化上級黨(dang) 組織對問責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紀委、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啟動問責調查、作出問責決(jue) 定等有關(guan) 事項應當報經同級黨(dang) 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準的情形。並明確規定:“應當啟動問責調查未及時啟動的,上級黨(dang) 組織應當責令有管理權限的黨(dang) 組織啟動。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上級黨(dang) 組織可以直接啟動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其他黨(dang) 組織啟動。”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這些規定旨在進一步壓實管黨(dang) 治黨(dang) 政治責任,把製度的剛性立起來,督促各級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的領導幹部強化政治擔當、積極主動作為(wei) 。

  強化精準性 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修改為(wei) 11大類

  因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甘肅省委、省政府以及包括3名省部級領導在內(nei) 的多名領導幹部被問責;因黨(dang) 的領導嚴(yan) 重弱化、黨(dang) 組織嚴(yan) 重軟弱渙散等問題,北京農(nong) 產(chan) 品中央批發市場管委會(hui) 黨(dang) 委被改組;因洞庭湖區下塞湖非法矮圍問題,湖南省62名國家公職人員被問責……一係列嚴(yan) 肅問責的案例,為(wei) 法規製度進一步完善提供實踐依據。

  在“問責什麽(me) ”方麵,新修訂的《條例》落實黨(dang) 中央新要求,吸收實踐新經驗,進一步豐(feng) 富細化問責情形,提出更高更嚴(yan) 的標準,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修改為(wei) 11大類。

  首先,在原有基礎上,明確將以下方麵列為(wei) 問責情形:

  ——黨(dang) 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未能同黨(dang) 中央保持一致,貫徹落實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執行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不力;

  ——黨(dang) 的思想建設缺失,黨(dang) 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於(yu) 形式,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落實不到位;

  ——黨(dang) 的組織建設薄弱,黨(dang) 建工作責任製不落實,嚴(yan) 重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黨(dang) 的組織生活製度不執行,黨(dang) 組織軟弱渙散;

  ——黨(dang) 的作風建設鬆懈,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不力,“四風”問題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問題突出;

  ——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範圍內(nei) 發生重特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群體(ti) 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

  ——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hui) 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zhong) 最關(guan) 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wei) 、亂(luan) 作為(wei) 、慢作為(wei) 、假作為(wei) 等。

  其次,對於(yu) 黨(dang) 的領導弱化、黨(dang) 的紀律建設抓得不嚴(yan) 、推進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不堅決(jue) 不紮實、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責情形,也根據形勢任務和實踐發展進行了修改完善。

  堅持問題導向 解決(jue) 問責泛化簡單化等問題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緊緊抓住管黨(dang) 治黨(dang) 政治責任這個(ge) “牛鼻子”,積極探索實踐,以問責倒逼責任落實。2016年7月,首部聚焦問責工作的黨(dang) 內(nei) 法規《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印發,讓問責工作有章可循,發揮了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利器”作用。

  根據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hui) 工作報告,僅(jin) 2018年,全國就有1.3萬(wan) 個(ge) 單位黨(dang) 委(黨(dang) 組)、黨(dang) 總支、黨(dang) 支部,237個(ge) 紀委(紀檢組),6.1萬(wan) 名黨(dang) 員領導幹部被問責,失責必問、問責必嚴(yan) 成為(wei) 常態。

  “問責條例實施3年來,問責持續深入、內(nei) 容和方式不斷創新,為(wei) 完善問責製度積累了寶貴經驗,需要加以總結提煉。同時,實踐中也出現了問責不到位、程序不規範、問責泛化簡單化等問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這其中既有問責不嚴(yan) 、避重就輕的問題,也有問責泛化、簡單粗暴的問題;既有問責程序不夠規範的問題,也有問責尺度把握不一的問題;既有以簡單問責下級代替自己整改落實的問題,也有以追究直接責任代替追究領導責任的問題;既有不敢擔當、不願負責等沒有根除的老問題,也有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等不斷凸顯的新問題。

  因此,此次條例修訂,就是要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進一步健全完善問責的原則、程序和方式,進一步強化規範問責、精準問責。

  記者注意到,新版條例全文一共27條,與(yu) 原條例的13條相比,體(ti) 現出更嚴(yan) 更細更全的鮮明特點,充分表明管黨(dang) 治黨(dang) 的製度籠子越紮越密。

  提高規範化 把問責權力關(guan) 進製度籠子

  針對實踐中問責不力、問責泛化簡單化、程序不規範等問題,新修訂的《條例》堅持對症下藥,完善問責機製,查堵偏差漏洞。

  著眼分清責任、嚴(yan) 肅問責,新修訂的《條例》增加“權責一致、錯責相當”“集體(ti) 決(jue) 定、分清責任”等作為(wei) 問責原則,明確提出“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的領導幹部應當堅持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注重從(cong) 自身找問題、查原因,勇於(yu) 擔當、敢於(yu) 負責,不得向下級黨(dang) 組織和幹部推卸責任。”

  著眼規範問責、精準問責,新修訂的《條例》增加問責程序,從(cong) 啟動、調查、報告、審批、實施等各個(ge) 環節對問責工作予以全麵規範:

  ——啟動問責調查和作出問責決(jue) 定應當履行嚴(yan) 格的審批程序;

  ——“啟動問責調查後,應當組成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

  ——“查明調查對象失職失責問題後,調查組應當撰寫(xie) 事實材料,與(yu) 調查對象見麵,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調查工作結束後,調查組應當集體(ti) 討論,形成調查報告”,應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不同情況,精準提出處理意見;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jue) 定之日起1個(ge) 月內(nei) ,向作出問責決(jue) 定的黨(dang) 組織提出書(shu) 麵申訴”,對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yan) 重不負責任的嚴(yan) 肅追究責任。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從(cong) 問責機製和程序上進行細化規定,就是要做到嚴(yan) 肅問責、規範問責、精準問責、慎重問責,把問責權力關(guan) 進製度的籠子,不斷提高問責工作科學化和規範化水平。

  力求實效性 激發幹部擔當作為(wei)

  “嚴(yan) 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在問責工作的原則中,新修訂的《條例》明確增加了這麽(me) 一條。

  新修訂的《條例》既強化責任擔當,又注意保護幹部幹事創業(ye) 的積極性。

  一方麵,明確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yan) ”,並將“該問責不問責,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也列入要問責的情形,重申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yan) 重的,實行終身問責。

  另一方麵,落實黨(dang) 中央提出的“三個(ge) 區分開來”的要求,精準把握政策,區分不同情況,作出恰當處理。

  對於(yu) 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製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wei) 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等情形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對於(yu) 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等情形可以從(cong) 輕或者減輕問責;對黨(dang) 中央、上級黨(dang) 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等情形,則規定應當從(cong) 重或者加重問責。

  為(wei) 樹立鮮明的幹事導向,新修訂的《條例》還規定,要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幹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有關(guan) 規定正常使用。”

  “實施問責的最終目的,是要督促黨(dang) 組織和領導幹部強化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而不是束縛幹部手腳。”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說,條例的修訂有利於(yu) 通過精準規範問責促進各級黨(dang) 組織和領導幹部牢記初心使命、勇於(yu) 擔當作為(wei) ,形成建功新時代、爭(zheng) 創新業(ye) 績的濃厚氛圍和生動局麵。

  延伸閱讀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

發布時間:2019年09月05日 20:00 來源:新華社 編輯:宿黨輝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