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組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央辦公廳負責人就《條例》修訂相關(guan) 情況,接受了記者專(zhuan) 訪。
問:請介紹《條例》修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答:2015年6月黨(dang) 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組工作條例(試行)》,作為(wei) 黨(dang) 組工作方麵第一部專(zhuan) 門黨(dang) 內(nei) 法規,對於(yu) 提高黨(dang) 組領導水平、推進黨(dang) 組工作製度化規範化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試行後特別是黨(dang) 的十九大以來,黨(dang) 中央對加強新時代黨(dang) 的建設提出一係列新要求,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對完善黨(dang) 組製度、強化黨(dang) 組功能、加強黨(dang) 組建設作出許多重要指示和論述,近年來出台的《關(guan) 於(yu) 新形勢下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等黨(dang) 內(nei) 法規對黨(dang) 組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特別是黨(dang) 的十九大黨(dang) 章修正案對黨(dang) 組職責作了充實,進一步明確了黨(dang) 組管黨(dang) 治黨(dang) 的政治責任。鑒此,黨(dang) 中央明確要求修訂《條例》,並將修訂工作列入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工作第二個(ge) 五年規劃。
目前,全國從(cong) 中央到縣級共設有10.2萬(wan) 多個(ge) 黨(dang) 組。從(cong) 工作開展情況看,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亟待從(cong) 製度上加以解決(jue) 。在黨(dang) 組履行職責方麵,一些地方和單位對黨(dang) 組承擔什麽(me) 職責、如何發揮領導作用,理解和執行還有一些偏差,有的黨(dang) 組對業(ye) 務工作大包大攬、事無巨細都去抓,有的隻管幹部、業(ye) 務工作不聞不問,有的錯誤地認為(wei) 抓黨(dang) 建是黨(dang) 組工作的“副業(ye) ”。在黨(dang) 組設立方麵,一些地方在設立條件、標準等把握上還存在隨意性,有的應當設立沒有設立,有的不該設立設立了,一些黨(dang) 組超職數配備黨(dang) 組成員。在相關(guan) 黨(dang) 組關(guan) 係方麵,包括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政協黨(dang) 組與(yu) 相應的機關(guan) 黨(dang) 組這樣的大小黨(dang) 組之間的關(guan) 係,政府黨(dang) 組與(yu) 政府部門、政府直屬事業(ye) 單位黨(dang) 組之間的關(guan) 係,政府部門黨(dang) 組與(yu) 其管理的單位黨(dang) 組之間的關(guan) 係,以及一些單位的黨(dang) 組與(yu) 分黨(dang) 組之間的關(guan) 係,等等,還需要進一步明確。《條例》的修訂,對解決(jue) 黨(dang) 組設立和運行中的問題、強化黨(dang) 組工作的製度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問:請介紹這次《條例》修訂的主要原則。
答:做好新時代黨(dang) 組工作,必須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全麵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落實新時代黨(dang) 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dang) 的組織路線,自覺把黨(dang) 組工作放到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堅持黨(dang) 要管黨(dang) 、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堅決(jue) 維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核心地位、堅決(jue) 維護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政治高度來審視、謀劃和推進,充分發揮黨(dang) 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確保黨(dang) 始終成為(wei)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堅強領導核心。
這次《條例》修訂,緊緊圍繞黨(dang) 組工作必須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則,注重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貫徹落實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和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把近年來黨(dang) 中央和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加強黨(dang) 組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要求寫(xie) 進《條例》,轉化為(wei) 剛性製度規定和嚴(yan) 明紀律要求,進一步夯實黨(dang) 的組織製度基礎。二是堅持以黨(dang) 章為(wei) 根本依據,把黨(dang) 的十九大黨(dang) 章修正案對黨(dang) 組職責的新規定新要求細化具體(ti) 化,全麵體(ti) 現近年來黨(dang) 中央出台的重要法規文件中關(guan) 於(yu) 黨(dang) 組工作的新規定新要求,實現黨(dang) 組製度的守正創新。三是深入總結《條例》試行的實踐經驗,深化對黨(dang) 組工作的規律性認識,同時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黨(dang) 組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創新製度安排、強化製度保障。四是搞好同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部署的銜接,保證《條例》更好適應機構改革後黨(dang) 組工作的新情況新要求。
問:請問這次修訂在規範黨(dang) 組設立方麵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答:這次《條例》修訂,深入總結實踐經驗,充分考慮實踐需要,進一步細化了黨(dang) 組設立的條件標準。一是對應當設立、可以設立、不設立黨(dang) 組的情形作了更加具體(ti) 的規定。在原《條例》基礎上,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關(guan) 以及有關(guan) 管委會(hui) 的工作部門應當設立黨(dang) 組;領導機關(guan) 中的黨(dang) 員領導成員不足3人的、與(yu) 黨(dang) 的機關(guan) 合並設立或者合署辦公的、由黨(dang) 的機關(guan) 代管或者管理等並納入黨(dang) 的機關(guan) 序列的、縣級以上政府直屬事業(ye) 單位以外的其他事業(ye) 單位、共青團組織、中管企業(ye) 的下屬企業(ye) 以及地方國有企業(ye) 、地方文化組織和社會(hui) 組織等不設立黨(dang) 組。二是對機關(guan) 黨(dang) 組設立作了規範。明確市級以上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政協應當設立機關(guan) 黨(dang) 組,縣級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政協可以設立機關(guan) 黨(dang) 組。三是對分黨(dang) 組設立作了規範。明確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的派出機構,具有行業(ye) 係統管理需要的國務院有關(guan) 直屬事業(ye) 單位、中央一級有關(guan) 人民團體(ti) 的下屬單位,省級以上人大、政協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市級以上法院、檢察院的派出機構,經批準可以設立分黨(dang) 組。
問:請問這次修訂對黨(dang) 組職責任務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答:這次《條例》修訂,根據黨(dang) 章有關(guan) 規定,緊緊圍繞黨(dang) 組工作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責任,進一步壓實了黨(dang) 組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責任。一是在黨(dang) 組對本單位業(ye) 務工作的領導方麵,將黨(dang) 組討論和決(jue) 定的重大問題由原來的7項調整為(wei) 12項,新增了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以及上級黨(dang) 組織決(jue) 策部署的重大舉(ju) 措,製定擬訂法律法規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項,業(ye) 務工作發展戰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項,重大改革事項,審計、巡視巡察、督查檢查、考核獎懲等重大事項,重大思想動態的政治引導等內(nei) 容。二是在黨(dang) 組對本單位黨(dang) 的建設的領導方麵,從(cong) 加強黨(dang) 的政治建設、強化理論武裝、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工作、加強黨(dang) 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dang) 員隊伍建設、加強作風建設、加強紀律建設、抓好製度建設等8個(ge) 方麵,對黨(dang) 組全麵履行管黨(dang)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提出明確要求。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黨(dang) 組與(yu) 黨(dang) 的機關(guan) 工委的關(guan) 係,規定黨(dang) 組要支持配合黨(dang) 的機關(guan) 工委對本單位黨(dang) 的工作的統一領導,自覺接受黨(dang) 的機關(guan) 工委對其履行機關(guan) 黨(dang) 建主體(ti) 責任的指導督促。
黨(dang) 組要認真貫徹執行《條例》,既履行好對本單位業(ye) 務工作的領導責任,聚焦重大事項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防止事無巨細都抓在手上的傾(qing) 向,實現黨(dang) 組發揮領導作用與(yu) 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又履行好對本單位黨(dang) 的建設的領導責任,擔負起管黨(dang) 治黨(dang) 政治責任,堅持黨(dang) 建工作與(yu) 業(ye) 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堅決(jue) 克服“兩(liang) 張皮”和“一手硬、一手軟”。
問:請問這次修訂對黨(dang) 組工作組織原則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答:《條例》總結近年來黨(dang) 組工作的理論、實踐和製度創新成果,結合黨(dang) 組工作的新變化新情況新要求,對黨(dang) 組工作組織原則作了進一步充實完善。一是鮮明提出要把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作為(wei) 黨(dang) 組工作首要政治原則,黨(dang) 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須以貫徹黨(dang) 中央精神為(wei) 前提,堅決(jue) 維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核心地位,堅決(jue) 維護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二是規定有關(guan) 黨(dang) 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必須服從(cong) 批準其設立的黨(dang) 組織領導外,還應當按照規定接受有關(guan) 黨(dang) 組的領導或者指導。其中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政協的機關(guan) 黨(dang) 組,還要分別接受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政協黨(dang) 組的領導;政府工作部門、政府派出機關(guan) 、政府直屬事業(ye) 單位黨(dang) 組,還要接受政府黨(dang) 組的指導督促;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單位黨(dang) 組,還要接受部門黨(dang) 組的指導督促;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dang) 組,還要接受上級單位黨(dang) 組的領導;分黨(dang) 組應當接受上級單位黨(dang) 組的領導,上級單位設立機關(guan) 黨(dang) 組的,還應當接受機關(guan) 黨(dang) 組的指導。三是對黨(dang) 組工作貫徹落實集體(ti) 領導、請示報告等方麵製度作了充實完善,強調黨(dang) 組書(shu) 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製,黨(dang) 組其他成員應當對黨(dang) 組討論和決(jue) 定的事項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黨(dang) 組成員必須堅決(jue) 服從(cong) 黨(dang) 組集體(ti) 決(jue) 定,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jue) 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dang) 組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場合發表不同意見,等等。
問:請問這次修訂對黨(dang) 組性質黨(dang) 委的設立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答:《條例》主要從(cong) 兩(liang) 方麵對黨(dang) 組性質黨(dang) 委的設立強化了規範。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可設情形,規定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質特殊、係統規模大的國家工作部門,對下級單位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中管金融企業(ye) 等,經批準可以設立黨(dang) 組性質黨(dang) 委。二是規範了設立審批程序,規定黨(dang) 組性質黨(dang) 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dang) 中央或者本級地方黨(dang) 委審批;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黨(dang) 組性質黨(dang) 委,根據黨(dang) 中央授權可以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dang) 組性質黨(dang) 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黨(dang) 組性質黨(dang) 委在本單位、本係統發揮領導作用,在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政治責任上,任務更重、要求更高、責任更大。要從(cong) 堅持和維護黨(dang) 的集中統一領導的要求出發,強化政治擔當,做到守土盡責,堅決(jue) 把黨(dang) 中央部署要求在本部門、本單位、本係統落到實處。
問:請問如何抓好《條例》貫徹落實?
答:按照黨(dang) 中央部署,修訂後的《條例》對黨(dang) 組各方麵工作已經規定得很明確,地方和部門主要任務就是抓貫徹執行,不需要製定相關(guan) 配套文件。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組織宣傳(chuan) 解讀和學習(xi) 培訓,使各級黨(dang) 組織和廣大黨(dang) 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深刻理解《條例》精神,準確掌握《條例》規定,增強做好黨(dang) 組工作的能力。各級黨(dang) 委及其組織部門、有關(guan) 黨(dang) 組(黨(dang) 委)要對照《條例》規定,對黨(dang) 組的設立,該規範的嚴(yan) 格規範,該清理的認真清理。中央辦公廳將會(hui) 同中央有關(guan) 部門就《條例》執行情況適時開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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