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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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政法工作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政法工作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堅持和加強黨(dang) 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做好新時代黨(dang) 的政法工作,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guan) 法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yu) 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黨(dang) 委、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

  第三條 政法工作是黨(dang) 和國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dang) 領導政法單位依法履行專(zhuan) 政職能、管理職能、服務職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徑。

  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是黨(dang) 委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是實現黨(dang) 對政法工作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

  政法單位是黨(dang) 領導下從(cong) 事政法工作的專(zhuan) 門力量,主要包括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國家安全機關(guan) 、司法行政機關(guan) 等單位。

  第四條 政法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jue) 維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黨(dang) 中央的核心、全黨(dang) 的核心地位,堅決(jue) 維護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堅持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決(jue) 捍衛黨(dang) 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支持政法單位依法履行職責,保證司法機關(guan) 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確保政法隊伍全麵正確履行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建設者、捍衛者的使命。

  第五條 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在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推動政法領域全麵深化改革,加強過硬隊伍建設,深化智能化建設,嚴(yan) 格執法、公正司法,履行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確保社會(hui) 大局穩定、促進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保障人民安居樂(le) 業(ye) 的主要職責,創造安全的政治環境、穩定的社會(hui) 環境、公正的法治環境、優(you) 質的服務環境,增強人民群眾(zhong) 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條 政法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dang) 的絕對領導,把黨(dang) 的領導貫徹到政法工作各方麵和全過程;

  (二)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專(zhuan) 門工作和群眾(zhong) 路線相結合,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

  (三)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

  (四)堅持服務和保障大局,為(wei) 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保持社會(hui) 長期穩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堅持總體(ti) 國家安全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六)嚴(yan) 格區分和正確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nei) 部矛盾這兩(liang) 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準確行使人民民主專(zhuan) 政職能;

  (七)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治理之路,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hui) 治理格局;

  (八)堅持改革創新,建設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司法製度和政法工作運行體(ti) 製機製;

  (九)政法單位依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製約,確保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行使權力;

  (十)堅持政治過硬、業(ye) 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建設信念堅定、執法為(wei) 民、敢於(yu) 擔當、清正廉潔的新時代政法隊伍。

  第二章 黨(dang) 中央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

  第七條 黨(dang) 中央對政法工作實施絕對領導,決(jue) 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針,決(jue) 策部署事關(guan) 政法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舉(ju) 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權和由中央負責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黨(dang) 中央加強對政法工作的全麵領導:

  (一)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為(wei) 政法工作堅持正確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確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嚴(yan) 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為(wei) 政法工作科學發展提供政治保證;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關(guan) 國家政治安全、社會(hui) 大局穩定、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和人民安居樂(le) 業(ye) 的重大方針政策、改革措施、專(zhuan) 項行動等重大舉(ju) 措;

  (四)加強政法係統組織建設和黨(dang) 風廉政建設,領導和推動建設忠誠幹淨擔當的高素質專(zhuan) 業(ye) 化政法隊伍,為(wei) 政法工作提供組織保證。

  第三章 地方黨(dang) 委對政法工作的領導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dang) 委領導本地區政法工作,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政法工作大政方針,執行黨(dang) 中央以及上級黨(dang) 組織關(guan) 於(yu) 政法工作的決(jue) 定、決(jue) 策部署、指示等事項。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dang) 委應當以貫徹黨(dang) 中央精神為(wei) 前提,對本地區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項,落實領導責任:

  (一)統籌政法工作中事關(guan) 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以政權安全、製度安全為(wei) 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項;

  (二)統籌維護社會(hui) 穩定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影響社會(hui) 穩定的重要事項和突發事件;

  (三)統籌規劃平安建設、法治建設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做到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

  (四)推動政法單位依法維護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秩序,為(wei) 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組織實施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政法改革方案,推動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司法製度和政法工作運行體(ti) 製機製;

  (六)完善黨(dang) 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hui) 協同、公眾(zhong) 參與(yu) 、法治保障的社會(hui) 治理體(ti) 製,提高社會(hui) 治理社會(hui) 化、法治化、智能化、專(zhuan) 業(ye) 化水平;

  (七)完善黨(dang) 委、紀檢監察機關(guan) 、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對政法單位的監督機製,保證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貫徹落實,保證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

  (八)加強黨(dang) 對政法隊伍建設的領導,完善黨(dang) 委統一領導、政法單位主抓、有關(guan) 部門各司其職的政法隊伍建設工作格局;

  (九)改善執法司法條件,滿足政法工作形勢和任務的需要;

  (十)推動完善和落實保障政法幹警依法履職、開展工作的製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區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章 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的領導

  第十一條 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黨(dang) 委設置政法委員會(hui) 。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職能配置、內(nei) 設機構和人員編製方案由黨(dang) 中央審批確定。地方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職能配置、內(nei) 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由同級黨(dang) 委按照黨(dang) 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級黨(dang) 委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審批確定。

  鄉(xiang) 鎮(街道)黨(dang) 組織配備政法委員,在鄉(xiang) 鎮(街道)黨(dang) 組織領導和縣級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指導下開展工作。

  省、市、縣、鄉(xiang) 鎮(街道)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會(hui) 治理資源、創新社會(hui) 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級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和鄉(xiang) 鎮(街道)政法委員負責工作統籌、政策指導。

  第十二條 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在黨(dang) 委領導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應當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帶頭依法依規辦事,保證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貫徹落實,保證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主要職責任務是:

  (一)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堅持黨(dang) 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jue) 執行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推動完善和落實政治輪訓和政治督察製度。

  (二)貫徹黨(dang) 中央以及上級黨(dang) 組織決(jue) 定,研究協調政法單位之間、政法單位和有關(guan) 部門、地方之間有關(guan) 重大事項,統一政法單位思想和行動。

  (三)加強對政法領域重大實踐和理論問題調查研究,提出重大決(jue) 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黨(dang) 委決(jue) 策和統籌推進政法改革等各項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會(hui) 穩定形勢、政法工作情況動態,創新完善多部門參與(yu) 的平安建設工作協調機製,協調推動預防、化解影響穩定的社會(hui) 矛盾和風險,協調應對和妥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協調指導政法單位和相關(guan) 部門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強對政法工作的督查,統籌協調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hui) 穩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關(guan) 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工作。

  (六)支持和監督政法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檢查政法單位執行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密切配合,完善與(yu) 紀檢監察機關(guan) 工作銜接和協作配合機製,推進嚴(yan) 格執法、公正司法。

  (七)指導和推動政法單位黨(dang) 的建設和政法隊伍建設,協助黨(dang) 委及其組織部門加強政法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協助黨(dang) 委和紀檢監察機關(guan) 做好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派員列席同級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民主生活會(hui) 。

  (八)落實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全麵依法治國領導機構的決(jue) 策部署,支持配合其辦事機構工作;指導政法單位加強國家政治安全戰略研究、法治中國建設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建議和工作意見,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維護政治安全工作和執法司法相關(guan) 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輿情動態,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和有關(guan) 部門做好依法辦理、宣傳(chuan) 報道和輿論引導等相關(guan) 工作。

  (十)完成黨(dang) 委和上級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指導、支持、督促政法單位在憲法法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nei) 開展工作。

  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指導地方各級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工作,上級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指導下級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工作。

  第五章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的領導

  第十四條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領導本單位或者本係統政法工作,貫徹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政法工作大政方針,執行黨(dang) 中央以及上級黨(dang) 組織關(guan) 於(yu) 政法工作的決(jue) 定、決(jue) 策部署、指示等事項。

  第十五條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在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中,應當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發揮好領導作用。主要職責任務是:

  (一)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執行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維護黨(dang) 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

  (二)遵守和實施憲法法律,帶頭依法履職,推進嚴(yan) 格執法、公正司法,維護國家法製的統一、尊嚴(yan) 和權威;

  (三)研究影響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hui) 穩定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案件,製定依法處理的原則、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動本單位或者本係統全麵深化改革,研究製定本單位或者本係統執法司法政策,提高執法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加強本單位或者本係統黨(dang) 的建設和政法隊伍建設;

  (六)完成上級黨(dang) 組(黨(dang) 委)和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六條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應當建立健全在執法辦案中發揮領導作用製度、黨(dang) 組(黨(dang) 委)成員依照工作程序參與(yu) 重要業(ye) 務和重要決(jue) 策製度,增強黨(dang) 組(黨(dang) 委)及其成員政治領導和依法履職本領,確保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

  第六章 請示報告

  第十七條 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中央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在黨(dang) 中央領導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對黨(dang) 中央負責,受黨(dang) 中央監督,向黨(dang) 中央和總書(shu) 記請示報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中央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和縣級以上地方黨(dang) 委、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按照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的有關(guan) 規定,嚴(yan) 格執行請示報告製度。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向同級黨(dang) 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和匯報重要工作,一般應當同時抄報同級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

  第十八條 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中央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應當及時向黨(dang) 中央請示以下事項: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針政策、關(guan) 係政法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以政權安全、製度安全為(wei) 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項;

  (三)維護社會(hui) 穩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政法工作重大體(ti) 製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議;

  (五)擬製定的政法隊伍建設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中央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應當及時向黨(dang) 中央報告以下事項:

  (一)黨(dang) 中央決(jue) 定、決(jue) 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項貫徹落實重要進展和結果情況;

  (二)對影響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報告;

  (三)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重大突發案(事)件重要進展和結果情況;

  (四)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重大舉(ju) 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況;

  (六)黨(dang) 中央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政法工作總體(ti) 情況、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牽頭辦理或者統籌協調的重大事項情況,由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統一報告黨(dang) 中央,中央政法單位協助做好相關(guan) 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黨(dang) 組、最高人民檢察院黨(dang) 組按照有關(guan) 規定,嚴(yan) 格執行向黨(dang) 中央報告工作製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按照有關(guan) 規定,向黨(dang) 中央請示報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中央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應當向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請示以下事項: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請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研究決(jue) 定的重大事項;

  (二)有關(guan) 地區、部門之間存在分歧,經反複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協調的重大事項;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執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釋,提出涉及重大體(ti) 製和重大政策調整的立法建議;

  (五)黨(dang) 中央交辦的重大事項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統籌研究把握原則、政策的重大事項;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項的相關(guan) 政策措施問題;

  (七)擬以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名義(yi) 召開會(hui) 議或者印發文件;

  (八)應當向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請示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中央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應當向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報告以下事項:

  (一)全麵貫徹黨(dang) 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況;

  (三)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工作部署、指示和決(jue) 定情況;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進情況,年度工作情況;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進情況;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項處理情況;

  (七)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情況,落實黨(dang) 建工作責任製、黨(dang) 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政法領域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等情況;

  (八)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ti) 案件處理情況;

  (九)應當向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每年應當向同級黨(dang) 委報告全麵工作情況,遇有重要情況及時請示報告。

  地方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參照上一級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有關(guan) 規定,確定同級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下級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範圍、內(nei) 容和程序等。

  第七章 決(jue) 策和執行

  第二十三條 黨(dang) 委、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應當按照集體(ti) 領導、民主集中、個(ge) 別醞釀、會(hui) 議決(jue) 定的原則,在各自職責權限範圍內(nei) ,及時對以下事項研究作出決(jue) 定、決(jue) 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以及上級黨(dang) 組織、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政法工作的決(jue) 定、決(jue) 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項;

  (二)下級黨(dang) 委、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本單位在履行職責中需要決(jue) 策的事項。

  決(jue) 策時,應當先行調查研究,提出適當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麵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按照規定提請相關(guan) 會(hui) 議討論和決(jue) 定。

  第二十四條 對於(yu) 黨(dang) 中央以及上級黨(dang) 組織決(jue) 定、決(jue) 策部署、指示等,各有關(guan) 地方黨(dang) 委、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必須堅決(jue) 貫徹執行。

  提出請示報告的黨(dang) 委、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在貫徹執行黨(dang) 中央以及上級黨(dang) 組織決(jue) 定、決(jue) 策部署、指示等過程中,認為(wei) 原請示報告事宜需要作出調整的,必須按照誰決(jue) 策、誰審批的原則,報原決(jue) 策單位審批,但在批準前應當堅決(jue) 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地方黨(dang) 委應當建立健全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或者常委會(hui) 會(hui) 議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製度,將政法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jue) 政法工作和隊伍建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地方黨(dang) 委應當在本地區帶頭執行黨(dang) 中央以及上級黨(dang) 組織決(jue) 定、決(jue) 策部署、指示等事項,並指導、督促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和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做好貫徹執行相關(guan) 工作。

  地方黨(dang) 委成員對黨(dang) 委集體(ti) 決(jue) 策應當堅決(jue) 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dang) 組織反映,但在決(jue) 策改變前應當堅決(jue) 執行。

  第二十七條 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實行全體(ti) 會(hui) 議製度,討論和決(jue) 定職責範圍內(nei) 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應當貫徹執行黨(dang) 中央以及同級地方黨(dang) 委、上級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決(jue) 定、決(jue) 策部署、指示等事項,並發揮統籌協調職能作用,協助黨(dang) 委指導、督促有關(guan)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下級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堅決(jue) 執行黨(dang) 中央以及上級黨(dang) 組織決(jue) 定、決(jue) 策部署、指示等事項,推動工作落實。

  第二十九條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召開黨(dang) 組(黨(dang) 委)會(hui) 議,討論和決(jue) 定本單位或者本係統政法工作和隊伍建設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應當堅決(jue) 貫徹執行黨(dang) 中央以及上級黨(dang) 組織決(jue) 定、決(jue) 策部署、指示等事項,確保工作落實。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成員對黨(dang) 組(黨(dang) 委)集體(ti) 決(jue) 策應當堅決(jue) 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dang) 組織反映,但在決(jue) 策改變前應當堅決(jue) 執行。

  第八章 監督和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dang) 委應當將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dang) 內(nei) 監督體(ti) 係,實行黨(dang) 內(nei) 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增強監督合力。

  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應當指導、推動政法單位建立健全與(yu) 執法司法權運行機製相適應的監督製約體(ti) 係,構建權責清晰的執法司法責任體(ti) 係,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開化管理監督方式。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應當依法依規將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dang) 務政務公開範圍,依法有序推進審判執行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司法行政公開、獄(所)務公開,完善政法單位之間監督製約機製,確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監督和約束環境下推進。

  第三十二條 加強對政法工作全麵情況和重大決(jue) 策部署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

  (一)黨(dang) 委應當加強對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和下一級黨(dang) 委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特別是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以及上級黨(dang) 組織決(jue) 定、決(jue) 策部署、指示等情況督促檢查,必要時開展巡視巡察,並在一定範圍內(nei) 進行通報;

  (二)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應當推動完善和落實政治督察、執法監督、紀律作風督查巡查等工作製度機製,全麵推進政法工作特別是黨(dang) 中央以及上級黨(dang) 組織決(jue) 定、決(jue) 策部署、指示等貫徹落實;

  (三)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應當建立健全向批準其設立的黨(dang) 委全麵述職製度和重大決(jue) 策執行情況的督查反饋機製,確保黨(dang) 中央以及上級黨(dang) 組織決(jue) 定、決(jue) 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單位或者本係統得到貫徹落實。

  第三十三條 黨(dang) 委應當加強對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和下一級黨(dang) 委常委會(hui) 履職情況的考評考核,其結果作為(wei) 對有關(guan)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jia) 的重要內(nei) 容和依據:

  (一)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hui) 等,定期檢查和考評考核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履職情況;

  (二)建立健全聽取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主要負責人述職製度,加強對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及其成員履職情況考評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級黨(dang) 委常委會(hui) 領導開展工作情況時,注重了解領導開展政法工作情況。

  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應當建立健全委員述職製度,全麵了解、掌握委員履職情況,及時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十四條 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在統籌推動政法單位開展常態執法司法規範化檢查中,對發現的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及其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政法幹警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應當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強執法司法製度建設,保證全麵正確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有關(guan) 地方和部門領導幹部在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中,違反本條例和有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度規定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由黨(dang) 委政法委員會(hui) 進行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等;或者由紀檢監察機關(guan) 、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辦理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dang) 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中央政法單位黨(dang) 組(黨(dang) 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製定配套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依照本條例的基本精神,製定軍(jun) 隊政法工作黨(dang) 內(nei) 法規。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政法委員會(hui) 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黨(dang) 內(nei) 有關(guan) 政法工作的規定,凡與(yu) 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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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年01月18日 20:29 來源:新華社 編輯:田延華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