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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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二次會(hui) 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前兒(er) 童

  第三章 幼兒(er) 園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保障適齡兒(er) 童接受學前教育,規範學前教育實施,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you) 質發展,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實施學前教育,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學前教育,是指由幼兒(er) 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到入小學前的兒(er) 童(以下稱學前兒(er) 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製度。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ti) 係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hui) 公益事業(ye) 。

  第四條 學前教育應當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社會(hui) 主義(yi) 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學前教育應當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育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繼承和弘揚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hui) 主義(yi) 先進文化,培育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為(wei) 培養(yang) 德智體(ti) 美勞全麵發展的社會(hui) 主義(yi) 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學前教育保障機製。

  發展學前教育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ju) 辦為(wei) 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鼓勵、引導和規範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

  第六條 國家推進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xiang) 、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優(you) 質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ti) 係。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合理配置資源,縮小城鄉(xiang) 之間、區域之間學前教育發展差距,為(wei) 適齡兒(er) 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國家采取措施,傾(qing) 斜支持農(nong) 村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發展學前教育事業(ye) ;保障適齡的家庭經濟困難兒(er) 童、孤兒(er) 、殘疾兒(er) 童和農(nong) 村留守兒(er) 童等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第七條 全社會(hui) 應當為(wei) 適齡兒(er) 童接受學前教育、健康快樂(le) 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第八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學前教育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籌本行政區域內(nei) 學前教育工作,健全投入機製,明確分擔責任,製定政策並組織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學前教育發展負主體(ti) 責任,負責製定本地學前教育發展規劃,統籌幼兒(er) 園建設、運行,加強公辦幼兒(er) 園教師配備補充和工資待遇保障,對幼兒(er) 園進行監督管理。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本轄區內(nei) 學前教育發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前教育管理和業(ye) 務指導工作,配備相應的管理和教研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督指導幼兒(er) 園衛生保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學前教育管理工作,履行規劃製定、資源配置、經費投入、人員配備、待遇保障、幼兒(er) 園登記等方麵的責任,依法加強對幼兒(er) 園舉(ju) 辦、教職工配備、收費行為(wei) 、經費使用、財務管理、安全保衛、食品安全等方麵的監管。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學前教育、兒(er) 童發展、特殊教育方麵的科學研究,推廣研究成果,宣傳(chuan) 、普及科學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創作、出版、製作和傳(chuan) 播有利於(yu) 學前兒(er) 童健康成長的圖書(shu) 、玩具、音樂(le) 作品、音像製品等。

  第十二條 對在學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ge) 人,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前兒(er) 童

  第十三條 學前兒(er) 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護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等權利。

  學前教育應當堅持最有利於(yu) 學前兒(er) 童的原則,給予學前兒(er) 童特殊、優(you) 先保護。

  第十四條 實施學前教育應當從(cong) 學前兒(er) 童身心發展特點和利益出發,尊重學前兒(er) 童人格尊嚴(yan) ,傾(qing) 聽、了解學前兒(er) 童的意見,平等對待每一個(ge) 學前兒(er) 童,鼓勵、引導學前兒(er) 童參與(yu) 家庭、社會(hui) 和文化生活,促進學前兒(er) 童獲得全麵發展。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適齡兒(er) 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區方便就近接受學前教育。

  學前兒(er) 童入幼兒(er) 園接受學前教育,除必要的身體(ti) 健康檢查外,幼兒(er) 園不得對其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

  學前兒(er) 童因特異體(ti) 質、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告知幼兒(er) 園,幼兒(er) 園應當予以特殊照顧。

  第十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撫養(yang) 與(yu) 教育兒(er) 童的義(yi) 務,為(wei) 適齡兒(er) 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必要條件。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學前兒(er) 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創造良好家庭環境,促進學前兒(er) 童健康成長。

  第十七條 普惠性幼兒(er) 園應當接收能夠適應幼兒(er) 園生活的殘疾兒(er) 童入園,並為(wei) 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yu) 幼兒(er) 園就殘疾兒(er) 童入園發生爭(zheng) 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hui) 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等單位組織對殘疾兒(er) 童的身體(ti) 狀況、接受教育和適應幼兒(er) 園生活能力等進行全麵評估,並妥善解決(jue) 。

  第十八條 青少年宮、兒(er) 童活動中心、圖書(shu) 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ti) 育場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愛國主義(yi) 教育基地應當提供適合學前兒(er) 童身心發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務,並按照有關(guan) 規定對學前兒(er) 童免費開放。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組織學前兒(er) 童參與(yu) 違背學前兒(er) 童身心發展規律或者與(yu) 年齡特點不符的商業(ye) 性活動、競賽類活動和其他活動。

  第二十條 麵向學前兒(er) 童的圖書(shu) 、玩具、音像製品、電子產(chan) 品、網絡教育產(chan) 品和服務等,應當符合學前兒(er) 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

  家庭和幼兒(er) 園應當教育學前兒(er) 童正確合理使用網絡和電子產(chan) 品,控製其使用時間。

  第二十一條 學前兒(er) 童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侵犯。

  幼兒(er) 園及其教職工等單位和個(ge) 人收集、使用、提供、公開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學前兒(er) 童個(ge) 人信息,應當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遵守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

  涉及學前兒(er) 童的新聞報道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

  第三章 幼兒(er) 園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當前和長遠,根據人口變化和城鎮化發展趨勢,科學規劃和配置學前教育資源,有效滿足需求,避免浪費資源。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提高學前教育質量。

  公辦幼兒(er) 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er) 園為(wei) 普惠性幼兒(er) 園,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財政性經費或者國有資產(chan) 等舉(ju) 辦或者支持舉(ju) 辦公辦幼兒(er) 園。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積極扶持和規範社會(hui) 力量舉(ju) 辦普惠性民辦幼兒(er) 園。

  普惠性民辦幼兒(er) 園接受政府扶持,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jia) 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幼兒(er) 園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認定為(wei) 普惠性民辦幼兒(er) 園,認定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製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以縣級行政區劃為(wei) 單位製定幼兒(er) 園布局規劃,將普惠性幼兒(er) 園建設納入城鄉(xiang)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並按照非營利性教育用地性質依法以劃撥等方式供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在幼兒(er) 園布局規劃中合理確定普惠性幼兒(er) 園覆蓋率。

  第二十六條 新建居住區等應當按照幼兒(er) 園布局規劃等相關(guan) 規劃和標準配套建設幼兒(er) 園。配套幼兒(er) 園應當與(yu) 首期建設的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將配套幼兒(er) 園作為(wei) 公共服務設施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於(yu) 舉(ju) 辦普惠性幼兒(er) 園。

  現有普惠性幼兒(er) 園不能滿足本區域適齡兒(er) 童入園需求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擴建以及利用公共設施改建等方式統籌解決(jue) 。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公辦幼兒(er) 園為(wei) 主的農(nong) 村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ti) 係,保障農(nong) 村適齡兒(er) 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xiang) 鎮中心幼兒(er) 園對本鄉(xiang) 鎮其他幼兒(er) 園開展業(ye) 務指導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區域內(nei) 殘疾兒(er) 童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統籌實施多種形式的學前特殊教育,推進融合教育,推動特殊教育學校和有條件的兒(er) 童福利機構、殘疾兒(er) 童康複機構增設學前部或者附設幼兒(er) 園。

  第二十九條 設立幼兒(er) 園,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的幼兒(er) 園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安全保衛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三)符合規定的選址要求,設置在安全區域內(nei) ;

  (四)符合規定的規模和班額標準;

  (五)有符合規定的園舍、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安全設施設備及戶外場地;

  (六)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七)衛生評價(jia) 合格;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設立幼兒(er) 園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相應法人登記。

  第三十一條 幼兒(er) 園變更、終止的,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提前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hui) 公告,依法辦理相關(guan) 手續,妥善安置在園兒(er) 童。

  第三十二條 學前教育機構中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開展黨(dang) 的活動,加強黨(dang) 的建設。

  公辦幼兒(er) 園的基層黨(dang) 組織統一領導幼兒(er) 園工作,支持園長依法行使職權。民辦幼兒(er) 園的內(nei) 部管理體(ti) 製按照國家有關(guan) 民辦教育的規定確定。

  第三十三條 幼兒(er) 園應當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yu) 民主管理和監督。

  幼兒(er) 園應當設立家長委員會(hui) ,家長委員會(hui) 可以對幼兒(er) 園重大事項決(jue) 策和關(guan) 係學前兒(er) 童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幼兒(er) 園保育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利用財政性經費、國有資產(chan) 、集體(ti) 資產(chan) 或者捐贈資產(chan) 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營利性民辦幼兒(er) 園。

  公辦幼兒(er) 園不得轉製為(wei) 民辦幼兒(er) 園。公辦幼兒(er) 園不得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營利性民辦幼兒(er) 園和其他教育機構。

  以中外合作方式設立幼兒(er) 園,應當符合外商投資和中外合作辦學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社會(hui) 資本不得通過兼並收購等方式控製公辦幼兒(er) 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er) 園。

  幼兒(er) 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wei) 企業(ye) 資產(chan) 在境內(nei) 外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民辦幼兒(er) 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者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mai) 營利性民辦幼兒(er) 園資產(chan) 。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六條 幼兒(er) 園教師應當愛護兒(er) 童,具備優(you) 良品德和專(zhuan) 業(ye) 能力,為(wei) 人師表,忠誠於(yu) 人民的教育事業(ye) 。

  全社會(hui) 應當尊重幼兒(er) 園教師。

  第三十七條 擔任幼兒(er) 園教師應當取得幼兒(er) 園教師資格;已取得其他教師資格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學前教育專(zhuan) 業(ye) 培訓合格的,可以在幼兒(er) 園任教。

  第三十八條 幼兒(er) 園園長由其舉(ju) 辦者或者決(jue) 策機構依法任命或者聘任,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幼兒(er) 園園長應當具有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教師資格、大學專(zhuan) 科以上學曆、五年以上幼兒(er) 園教師或者幼兒(er) 園管理工作經曆。

  國家推行幼兒(er) 園園長職級製。幼兒(er) 園園長應當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園長崗位培訓。

  第三十九條 保育員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學曆,並經過幼兒(er) 保育職業(ye) 培訓。

  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醫師、護士應當取得相應執業(ye) 資格,保健員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學曆,並經過衛生保健專(zhuan) 業(ye) 知識培訓。

  幼兒(er) 園其他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幼兒(er) 園教師職務(職稱)分為(wei) 初級、中級和高級。

  幼兒(er) 園教師職務(職稱)評審標準應當符合學前教育的專(zhuan) 業(ye) 特點和要求。

  幼兒(er) 園衛生保健人員中的醫師、護士納入衛生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職稱係列,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評審。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製定幼兒(er) 園教職工配備標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按照相關(guan) 標準保障公辦幼兒(er) 園及時補充教師,並應當優(you) 先滿足農(nong) 村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欠發達地區公辦幼兒(er) 園的需要。幼兒(er) 園及其舉(ju) 辦者應當按照相關(guan) 標準配足配齊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 幼兒(er) 園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安全保衛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ye) 道德規範,尊重、愛護和平等對待學前兒(er) 童,不斷提高專(zhuan) 業(ye) 素養(yang) 。

  第四十三條 幼兒(er) 園應當與(yu) 教職工依法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並將合同信息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幼兒(er) 園聘任(聘用)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安全保衛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時,應當向教育、公安等有關(guan) 部門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騷擾、拐賣、暴力傷(shang) 害、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有前述行為(wei) 記錄,或者有酗酒、嚴(yan) 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wei) 等其他可能危害兒(er) 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

  幼兒(er) 園發現在崗人員有前款規定可能危害兒(er) 童身心安全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與(yu) 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並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將其納入從(cong) 業(ye) 禁止人員名單。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可能危害兒(er) 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個(ge) 人不得舉(ju) 辦幼兒(er) 園;已經舉(ju) 辦的,應當依法變更舉(ju) 辦者。

  第四十五條 幼兒(er) 園應當關(guan) 注教職工的身體(ti) 、心理狀況。幼兒(er) 園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安全保衛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在入職前和入職後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第四十六條 幼兒(er) 園及其舉(ju) 辦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障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依法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實行同工同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辦幼兒(er) 園教師工資納入財政保障範圍,統籌工資收入政策和經費支出渠道,確保教師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民辦幼兒(er) 園可以參考當地公辦幼兒(er) 園同類教師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教師薪酬標準,依法保障教師工資待遇。

  第四十七條 幼兒(er) 園教師在職稱評定、崗位聘任(聘用)等方麵享有與(yu) 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待遇。

  符合條件的幼兒(er) 園教師按照有關(guan) 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鄉(xiang) 鎮工作補貼等津貼、補貼。

  承擔特殊教育任務的幼兒(er) 園教師按照有關(guan) 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製定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zhuan) 業(ye) 設置標準、質量保證標準和課程教學標準體(ti) 係,組織實施學前教育專(zhuan) 業(ye) 質量認證,建立培養(yang) 質量保障機製。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普及學前教育的需要,製定學前教育師資培養(yang) 規劃,支持高等學校設立學前教育專(zhuan) 業(ye) ,合理確定培養(yang) 規模,提高培養(yang) 層次和培養(yang) 質量。

  製定公費師範生培養(yang) 計劃,應當根據學前教育發展需要專(zhuan) 項安排學前教育專(zhuan) 業(ye) 培養(yang) 計劃。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健康等有關(guan) 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製定幼兒(er) 園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等工作人員培訓規劃,建立培訓支持服務體(ti) 係,開展多種形式的專(zhuan) 業(ye) 培訓。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條 幼兒(er) 園應當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麵向全體(ti) 學前兒(er) 童,關(guan) 注個(ge) 體(ti) 差異,注重良好習(xi) 慣養(yang) 成,創造適宜的生活和活動環境,有益於(yu) 學前兒(er) 童身心健康發展。

  第五十一條 幼兒(er) 園應當把保護學前兒(er) 童安全放在首位,對學前兒(er) 童在園期間的人身安全負有保護責任。

  幼兒(er) 園應當落實安全責任製相關(guan) 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責任製度,完善安全措施和應急反應機製,按照標準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及時排查和消除火災等各類安全隱患。幼兒(er) 園使用校車的,應當符合校車安全管理相關(guan) 規定,保護學前兒(er) 童安全。

  幼兒(er) 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投保校方責任保險。

  第五十二條 幼兒(er) 園發現學前兒(er) 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麵臨(lin) 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並向公安、教育等有關(guan) 部門報告。

  幼兒(er) 園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應當優(you) 先保護學前兒(er) 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緊急救助和避險措施,並及時向有關(guan) 部門報告。

  發生前兩(liang) 款情形的,幼兒(er) 園應當及時通知學前兒(er) 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五十三條 幼兒(er) 園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製度,保證戶外活動時間,做好兒(er) 童營養(yang) 膳食、體(ti) 格鍛煉、全日健康觀察、食品安全、衛生與(yu) 消毒、傳(chuan) 染病預防與(yu) 控製、常見病預防等衛生保健管理工作,加強健康教育。

  第五十四條 招收殘疾兒(er) 童的幼兒(er) 園應當配備必要的康複設施、設備和專(zhuan) 業(ye) 康複人員,或者與(yu) 其他具有康複設施、設備和專(zhuan) 業(ye) 康複人員的特殊教育機構、康複機構合作,根據殘疾兒(er) 童實際情況開展保育教育。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製定幼兒(er) 園教育指導綱要和學前兒(er) 童學習(xi) 與(yu) 發展指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據職責組織實施,加強學前教育教學研究和業(ye) 務指導。

  幼兒(er) 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科學實施符合學前兒(er) 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的保育和教育活動,不得組織學前兒(er) 童參與(yu) 商業(ye) 性活動。

  第五十六條 幼兒(er) 園應當以學前兒(er) 童的生活為(wei) 基礎,以遊戲為(wei) 基本活動,發展素質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學前兒(er) 童通過親(qin) 近自然、實際操作、親(qin) 身體(ti) 驗等方式探索學習(xi) ,促進學前兒(er) 童養(yang) 成良好的品德、行為(wei) 習(xi) 慣、安全和勞動意識,健全人格、強健體(ti) 魄,在健康、語言、社會(hui) 、科學、藝術等各方麵協調發展。

  幼兒(er) 園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wei) 基本保育教育語言文字,加強學前兒(er) 童普通話教育,提高學前兒(er) 童說普通話的能力。

  第五十七條 幼兒(er) 園應當配備符合相關(guan) 標準的玩教具和幼兒(er) 圖書(shu) 。

  在幼兒(er) 園推行使用的課程教學類資源應當經依法審定,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製定。

  幼兒(er) 園應當充分利用家庭、社區的教育資源,拓展學前兒(er) 童生活和學習(xi) 空間。

  第五十八條 幼兒(er) 園應當主動與(yu)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交流學前兒(er) 童身心發展狀況,指導家庭科學育兒(er) 。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支持幼兒(er) 園開展保育和教育活動。

  第五十九條 幼兒(er) 園與(yu) 小學應當互相銜接配合,共同幫助兒(er) 童做好入學準備和入學適應。

  幼兒(er) 園不得采用小學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動小學化。小學堅持按照課程標準零起點教學。

  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任何機構不得對學前兒(er) 童開展半日製或者全日製培訓,不得教授學前兒(er) 童小學階段的課程。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十條 學前教育實行政府投入為(wei) 主、家庭合理負擔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ou) 化教育財政投入支出結構,加大學前教育財政投入,確保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占合理比例,保障學前教育事業(ye) 發展。

  第六十一條 學前教育財政補助經費按照中央與(yu) 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級預算。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對地方統籌給予支持。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nei)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補助經費分擔機製。

  第六十二條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學前教育資金,重點扶持農(nong) 村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發展學前教育。

  第六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核定普惠性幼兒(er) 園辦園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為(wei) 衡量標準,統籌製定財政補助和收費政策,合理確定分擔比例。

  省級人民政府製定並落實公辦幼兒(er) 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或者生均公用經費標準,以及普惠性民辦幼兒(er) 園生均財政補助標準。其中,殘疾學前兒(er) 童的相關(guan) 標準應當考慮保育教育和康複需要適當提高。

  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推進實施免費學前教育,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第六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補助、購買(mai) 服務、減免租金、培訓教師、教研指導等多種方式,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er) 園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國家建立學前教育資助製度,為(wei) 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er) 童等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提供資助。

  第六十六條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誌願服務等方式支持學前教育事業(ye) 。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幼兒(er) 園安全風險防控體(ti) 係,強化幼兒(er) 園周邊治安管理和巡邏防控工作,加強對幼兒(er) 園安全保衛的監督指導,督促幼兒(er) 園加強安全防範建設,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依法保障學前兒(er) 童與(yu) 幼兒(er) 園安全。

  禁止在幼兒(er) 園內(nei) 及周邊區域建設或者設置有危險、有汙染的建築物和設施設備。

  第六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辦園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zhong) 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公辦幼兒(er) 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er) 園的收費標準,並建立定期調整機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應當加強對幼兒(er) 園收費的監管,必要時可以對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jia) 的營利性民辦幼兒(er) 園開展成本調查,引導合理收費,遏製過高收費。

  第六十九條 幼兒(er) 園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yu) 保育和教育活動、保障教職工待遇、促進教職工發展和改善辦園條件。學前兒(er) 童夥(huo) 食費應當專(zhuan) 款專(zhuan) 用。

  幼兒(er) 園應當執行收費公示製度,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內(nei) 容、退費規則等應當向家長公示,接受社會(hui) 監督。

  幼兒(er) 園不得違反有關(guan) 規定收取費用,不得向學前兒(er) 童及其家長組織征訂教學材料,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

  第七十條 幼兒(er) 園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hui) 計及資產(chan) 管理製度,嚴(yan) 格經費管理,合理使用經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幼兒(er) 園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實行財務公開,接受社會(hui) 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有關(guan) 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辦幼兒(er) 園的審計。民辦幼兒(er) 園每年應當依法進行審計,並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經審計的財務會(hui) 計報告。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學前教育經費預算管理和審計監督製度。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侵占、挪用學前教育經費,不得向幼兒(er) 園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七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類幼兒(er) 園基本信息備案及公示製度,利用互聯網等方式定期向社會(hui) 公布並更新政府學前教育財政投入、幼兒(er) 園規劃舉(ju) 辦等方麵信息,以及各類幼兒(er) 園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資質和配備、招生、經費收支、收費標準、保育教育質量等方麵信息。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學前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保育教育工作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應當定期向社會(hui) 公開。

  第七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製定幼兒(er) 園保育教育質量評估指南。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幼兒(er) 園質量評估標準,健全幼兒(er) 園質量評估監測體(ti) 係,將各類幼兒(er) 園納入質量評估範疇,並向社會(hui) 公布評估結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guan) 或者有關(guan) 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調整幼兒(er) 園布局規劃,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普惠性幼兒(er) 園建設用地;

  (二)未按照規定規劃居住區配套幼兒(er) 園,或者未將新建居住區配套幼兒(er) 園舉(ju) 辦為(wei) 普惠性幼兒(er) 園;

  (三)利用財政性經費、國有資產(chan) 、集體(ti) 資產(chan) 或者捐贈資產(chan) 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營利性民辦幼兒(er) 園,或者改變、變相改變公辦幼兒(er) 園性質;

  (四)未按照規定製定並落實公辦幼兒(er) 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或者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普惠性民辦幼兒(er) 園生均財政補助標準;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學前教育管理和保障職責的情形。

  第七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等有關(guan) 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七條 居住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移交配套幼兒(er) 園,或者改變配套幼兒(er) 園土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教育等有關(guan) 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 擅自舉(ju) 辦幼兒(er) 園或者招收學前兒(er) 童實施半日製、全日製培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等有關(guan) 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對非法舉(ju) 辦幼兒(er) 園的單位和個(ge) 人,根據情節輕重,五至十年內(nei) 不受理其舉(ju) 辦幼兒(er) 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申請。

  第七十九條 幼兒(er) 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關(guan) 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組織入園考試或者測試;

  (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發生體(ti) 罰或者變相體(ti) 罰、歧視、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學前兒(er) 童身心安全的行為(wei) ;

  (三)未依法加強安全防範建設、履行安全保障責任,或者未依法履行衛生保健責任;

  (四)使用未經審定的課程教學類資源;

  (五)采用小學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

  (六)開展與(yu) 學前兒(er) 童身心發展規律、年齡特點不符的活動,或者組織學前兒(er) 童參與(yu) 商業(ye) 性活動;

  (七)未按照規定配備幼兒(er) 園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

  (八)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九)克扣、挪用學前兒(er) 童夥(huo) 食費。

  依照前款規定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幼兒(er) 園,應當妥善安置在園兒(er) 童。

  第八十條 幼兒(er) 園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兒(er) 園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等有關(guan) 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當事人、幼兒(er) 園負責人處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禁止其一定期限內(nei) 直至終身從(cong) 事學前教育工作或者舉(ju) 辦幼兒(er) 園;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其資格證書(shu) :

  (一)體(ti) 罰或者變相體(ti) 罰兒(er) 童;

  (二)歧視、侮辱、虐待、性侵害兒(er) 童;

  (三)違反職業(ye) 道德規範或者危害兒(er) 童身心安全,造成不良後果。

  第八十一條 在學前教育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wei) ,本法未規定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學前兒(er) 童、幼兒(er) 園、教職工合法權益,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chan) 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兒(er) 童福利機構、殘疾兒(er) 童康複機構等附設的幼兒(er) 班等學前教育機構適用本法有關(guan) 規定。

  軍(jun) 隊幼兒(er) 園的管理,依照本法和軍(jun) 隊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八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幼兒(er) 園開設托班,提供托育服務。

  幼兒(er) 園提供托育服務的,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4年11月09日 10:47 來源:新華社 編輯:許建文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