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處分與不予處分的區別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對免予處分、不予處分作出規定,其中不予處分規定是2023年修訂新增的內(nei) 容。

實踐中,適用免予處分與(yu) 不予處分主要有以下7種區別:

一是是否立案審查要求不同。免予黨(dang) 紀處分必須在立案審查後方可適用;而不予黨(dang) 紀處分則既可以在立案審查後適用,也可以在未立案審查的情況下適用。

二是是否可以與(yu) 組織處理同時適用要求不同。免予黨(dang) 紀處分的,可以同時給予組織處理;但不予黨(dang) 紀處分的,則不得同時給予組織處理。

三是是否作出書(shu) 麵結論要求不同。免予黨(dang) 紀處分的,應當作出書(shu) 麵結論;但不予黨(dang) 紀處分的,則對此沒有要求,其中給予誡勉處理采取書(shu) 麵方式的,可以作出書(shu) 麵結論。

四是是否以被審查人的行為(wei) 構成違紀為(wei) 前提要求不同。免予黨(dang) 紀處分的,要求被審查人的行為(wei) 必須構成違紀;但不予黨(dang) 紀處分的,則被審查人的行為(wei) 既可以構成違紀,也可以是有作風紀律方麵的苗頭性、傾(qing) 向性問題。

五是是否應當與(yu) 被審查人進行違紀事實材料見麵要求不同。免予黨(dang) 紀處分的,必須將所依據的違紀事實材料與(yu) 被審查人見麵核對,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但不予黨(dang) 紀處分的,則沒有此要求,其中給予誡勉處理的依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關(guan) 於(yu) “處理、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材料應當同本人見麵”的規定,應當將誡勉所依據的違紀事實材料同被審查人見麵核對。

六是是否屬於(yu) 違紀情節輕微要求不同。免予黨(dang) 紀處分的,不屬於(yu) 違紀情節輕微,根據被審查人的違紀事實,本應給予其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但其具有《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基於(yu) 被審查人的行為(wei) 構成違紀,不予黨(dang) 紀處分的,應當是違紀情節輕微。

七是審批權限要求不同。免予黨(dang) 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處分違紀黨(dang) 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須按照給予被審查人警告處分的批準權限履行處分審批程序;而不予黨(dang) 紀處分的,沒有前述要求。

(內(nei) 容來源:《黨(dang) 員幹部紀律學習(xi) 手冊(ce) 》【中國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