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專(zhuan) 家:王琦,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黨(dang) 的建設教研部副教授
如何認定匿名誣告、有意陷害行為(wei) ?
答:一、《條例》的規定和主旨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檢舉(ju) 、控告權利是黨(dang) 員的基本權利,是向組織反映問題的重要渠道,是黨(dang) 內(nei) 監督的重要方式,在反腐敗鬥爭(zheng) 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實踐中,有一些黨(dang) 員為(wei) 了實現個(ge) 人私利、宣泄個(ge) 人情緒,歪曲真相、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蓄意中傷(shang) 他人。例如,領導幹部在幹事創業(ye) 中不免會(hui) 觸碰到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奶酪”,有人便對其製造謠言、混淆是非,加以打擊報複;在幹部提拔、崗位換屆之際,有人故意“炮製”“黑料”、栽贓陷害,給競爭(zheng) 對手“使絆子”;還有人因為(wei) 自身的不合理訴求沒有得到滿足,就顛倒黑白、捕風捉影,大肆舉(ju) 報以泄心頭之憤。諸如此類的誣告造謠,成本很小,卻危害極大。不僅(jin) 對監督執紀執法資源造成極大浪費,使得紀檢監察機關(guan) 浪費大量的時間精力、人力物力,不利於(yu) 準確研判該地區、該領域的反腐敗鬥爭(zheng) 形勢;更重要的是,對於(yu) 那些敢抓敢管、敢於(yu) 碰硬而因此遭到惡意陷害的領導幹部而言,雖說清者自清,但一旦被舉(ju) 報,難免會(hui) 承受極大的心理壓力,很可能會(hui) 挫傷(shang) 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甚至“寒心”,從(cong) 此一蹶不振,影響了政治前途,也容易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而且會(hui) 把一個(ge) 單位或部門的水攪渾,導致人心惶惶、管理失序,嚴(yan) 重破壞政治生態,危害黨(dang) 的團結統一,甚至波及社會(hui) 風氣。“匿名誣告、製造謠言”是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的“七個(ge) 有之”之一,祛邪方可扶正,激濁方能揚清,對此,《條例》從(cong) 違反政治紀律的高度旗幟鮮明地向誣告陷害者亮劍。
二、適用要點
根據《紀檢監察機關(guan) 處理檢舉(ju) 控告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檢舉(ju) 控告工作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采取捏造事實、偽(wei) 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於(yu) 誣告陷害。”實踐中,認定誣告陷害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捏造的事實不必達到被追責的程度。誣告、陷害、製造謠言本身就是對黨(dang) 不忠誠不老實,就體(ti) 現了“政治品行惡劣”。從(cong) 誣告行為(wei) 造成的影響上看,隻要行為(wei) 人所捏造的事實、反映的問題足以引起有關(guan) 部門和組織啟動調查即可,不需要被誣告陷害人實際受到了紀律或法律責任追究。從(cong) 捏造的事實的嚴(yan) 重性上看,假設捏造的虛假情況為(wei) 真,應按照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第一種形態處置,但隻要可能對他人產(chan) 生不良的政治影響或一定的名譽損失即可,不要求達到違紀的程度。
第二,從(cong) 各種客觀因素綜合判斷誣告陷害行為(wei) 的情節和後果。實踐中,“造成損害和不良影響”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要綜合各方麵因素加以認定。例如,因被誣告陷害導致他人提拔晉升、崗位調整、幹部交流、評獎評優(you) 錯失機會(hui) 或者關(guan) 鍵節點的延期延後;給他人身心健康、家庭情況、工作狀態、幹事積極性造成消極影響;引起有關(guan) 機關(guan) 和組織啟動追責程序,給監督執紀執法資源造成較大浪費;給本單位本部門的政治生態、清清爽爽的同事關(guan) 係、幹幹淨淨的上下級關(guan) 係造成消極影響;誣告者通過誣告陷害獲得了職務職級晉升或者獎勵資格等利益;等等。根據《檢舉(ju) 控告工作規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誣告陷害具有“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嚴(yan) 重幹擾換屆選舉(ju) 或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的;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其他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等情形,應從(cong) 重處理。
第三,準確界定誣告陷害和錯告的區別。從(cong) 表麵來看,誣告陷害和錯告都是檢舉(ju) 控告的事實和實際情況不符,本質區別在於(yu) 二者的主觀意圖不同。誣告陷害行為(wei) 人是故意使他人受到錯誤處理,往往出於(yu) 打擊報複、栽贓嫁禍、猜疑嫉妒的心理和動機;而錯告人的主觀心態是維護黨(dang) 紀法規、維護公平正義(yi) 、行使黨(dang) 員權利,自認為(wei) 舉(ju) 報內(nei) 容是真實的,隻是由於(yu) 過失對情況沒有全麵了解造成舉(ju) 報失實。認定主觀意圖要從(cong) 舉(ju) 報問題的來源是憑空捏造還是有所根據,舉(ju) 報的內(nei) 容是“無中生有”“惡意編排”還是如實陳述,以及舉(ju) 報時機、和被舉(ju) 報人的關(guan) 係等因素綜合判斷。根據《檢舉(ju) 控告工作規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於(yu) 錯告的,可以對檢舉(ju) 控告人進行教育。
第四,匿名並非認定誣告的必要條件。根據《檢舉(ju) 控告工作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有使用本人真實姓名或者本單位名稱,沒有電話等具體(ti) 聯係方式的,就屬於(yu) 匿名檢舉(ju) 控告。盡管誣告的舉(ju) 報方式通常會(hui) 采取匿名等隱蔽的方式來進行,但匿名並非認定誣告的必要條件,實踐中有的舉(ju) 報人為(wei) 避免打擊報複也可能采取化名或匿名的方式。《檢舉(ju) 控告工作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匿名檢舉(ju) 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檢舉(ju) 控告人的筆跡、網際協議地址(IP地址)等信息。對檢舉(ju) 控告人涉嫌誣告陷害等違紀違法行為(wei) ,確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紀委監委批準。”
三、相關(guan) 法規和紀法銜接
《關(guan) 於(yu) 新形勢下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黨(dang) 員、幹部反映他人的問題,應該出於(yu) 黨(dang) 性,通過黨(dang) 內(nei) 正常渠道實名進行,不準散布小道消息,不準散發匿名信,不準誣告陷害等。”
《關(guan) 於(yu) 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wei) 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嚴(yan) 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wei) ,及時為(wei) 受到不實反映的幹部澄清正名、消除顧慮,引導幹部爭(zheng) 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幹家,專(zhuan) 心致誌為(wei) 黨(dang) 和人民幹事創業(ye) 、建功立業(ye)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ju) 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複陷害的;控告人、檢舉(ju) 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控告人、檢舉(ju) 人、證人采取捏造事實、偽(wei) 造材料等方式誣告陷害的,監察機關(guan) 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移送有關(guan) 機關(guan) 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察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ju) 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監察機關(guan) 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並依法追究相關(guan) 單位或者個(ge) 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yan) 重的,予以開除:……(四)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yan) 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cong) 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ju) 失實的,不適用前兩(liang) 款的規定。”
如果黨(dang) 員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刑法》規定的誣告陷害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還要適用《條例》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如果誣告陷害者是公職人員的,還應受到政務處分。
延伸閱讀
關(guan) 於(yu) 我們(men) 聯係我們(men) 網站地圖 用戶調查
ky体育中心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