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專(zhuan) 家:王琦,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黨(dang) 的建設教研部副教授
違規吃喝有哪些表現形式,如何定性處置?
答:公款吃喝、違規提供或接受宴請等行為(wei) ,嚴(yan) 重破壞黨(dang) 風政風和社會(hui) 風氣,損害黨(dang) 的形象,人民群眾(zhong) 深惡痛絕。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hui) 強調,對違規吃喝開展專(zhuan) 項整治,嚴(yan) 查“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級”等問題。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釋放高壓震懾,糾治違規吃喝取得明顯的成效,但從(cong) 實踐上看,仍有一些黨(dang) 員幹部目無紀法、我行我素,“吃心不改”“酒癮難除”。一頓飯、一瓶酒,看似稀鬆平常,背後卻隱藏著“團團夥(huo) 夥(huo) 、拉幫結派”,汙染政治生態,可能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隱藏著“請托辦事、利益輸送”,影響公務行為(wei) 的廉潔性和公正性,可能違反廉潔紀律;隱藏著“打探案情、幹預插手公務活動”,濫用黨(dang) 和人民賦予的職權,可能違反工作紀律;隱藏著“舌尖上的浪費”,帶來奢靡享樂(le) 之風氣,可能違反生活紀律;等等。
一、違規吃喝的表現形式及處分規定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直接體(ti) 現違規吃喝的條款主要涉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一十三條和第一百一十六條,分別對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第一,違規使用公款支付吃喝。《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有關(guan) 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le) 、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mai) 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本條款中的違反有關(guan) 規定,主要是指違反《黨(dang) 政機關(guan)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條,《黨(dang) 政機關(guan) 國內(nei) 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第六條,《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培訓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基層工會(hui) 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公款支付了本應由個(ge) 人承擔費用的宴請,無論支付金額多少,都符合《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違紀行為(wei) 。實踐中,常見的表現形式主要有:通過項目資金等專(zhuan) 項工作經費支付吃喝費用;將休假、探親(qin) 、旅遊等非公務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假借交流工作、考察調研、招商引資等名義(yi) 吃喝;以會(hui) 議、培訓、辦公用品等名義(yi) 列支、轉移餐費;魚目混珠,將違規吃喝產(chan) 生的費用混入接待正常開支中;以無公函、偽(wei) 造公函、“一函多餐”等方式吃請;等等。
第二,違反接待管理規定吃喝。《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本條款中的違反接待管理規定,主要是指違反《黨(dang) 政機關(guan)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黨(dang) 政機關(guan) 國內(nei) 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培訓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接待活動中有超標準、超範圍的用餐情況。實踐中,常見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接待的用餐超過當地公務活動接待的規定標準;“超人數陪餐”(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nei) 的陪餐人數超過3人,接待對象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在高消費餐飲場所接待;接待中違規飲酒或提供香煙、提供高檔菜肴、提供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肴;同城公務接待;在單位內(nei) 部食堂大吃大喝;等等。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條例》修改將“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的“公務”二字刪掉,意味著第一百一十六條違紀情形適用範圍擴大,不限於(yu) 公務接待,而是擴大到包括公務、商務、外事在內(nei) 的各種接待活動。
第三,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吃喝。《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le) 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指根據客觀情況綜合判斷,吃喝宴請可能對黨(dang) 員幹部從(cong) 事的組織、管理、監督、服務等各方麵的職權行為(wei) 產(chan) 生影響。“可能”強調了預防性。“公務”既包括正在執行的具體(ti) 職權行為(wei) ,也包括未來的、宏觀的、籠統的公務管理活動。實踐中,常見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接受私營企業(ye) 主、下屬等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宴請;下級有求於(yu) 上級時對上級的宴請;工作對象對有關(guan) 部門人員提供宴請;受監督管理一方對監管者提供宴請;下級單位為(wei) 了獲取政治、經濟利益對上級部門工作人員提供宴請;等等。
第四,其他違規吃喝行為(wei) 。根據《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第八十二條等條款的規定,違規吃喝還可能表現為(wei) 出入私人會(hui) 所吃喝,組織、參加老鄉(xiang) 會(hui) 、校友會(hui) 、戰友會(hui) 、球友會(hui) 、牌友會(hui) 等以拉關(guan) 係為(wei) 目的、帶有“小圈子”性質的聚會(hui) 、吃請。
二、行為(wei) 性質辨析
實踐中,要準確辨析以上幾種典型的違規吃喝行為(wei) 。
第一,區別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的違紀行為(wei) 主要看支付的款項來源和宴請的目的。第一百零一條“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強調宴請對公正執行公務可能造成影響,侵害的是職務行為(wei) 的公正性和廉潔性;第一百一十三條“違反有關(guan) 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強調餐飲是由公款支付的,侵害的是對公共財物(公款)正當的管理和使用。前者不區分花費的是公款還是私款,隻要吃請行為(wei) 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就構成違紀行為(wei) 。如果黨(dang) 員組織、參加、提供、接受的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且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就構成競合,按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處分較重的條款(第一百一十三條)定性處理。
第二,區別第一百一十三條和第一百一十六條的違紀行為(wei) 主要看是否存在真實的宴請。第一百一十三條“違反有關(guan) 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強調的是對公款的不當使用,防止假公濟私,第一百一十六條“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強調的是接待活動中的違規行為(wei) ,目的是為(wei) 了規範公務、商務、外事等各項接待活動,約束因公接待中的揮霍浪費行為(wei) 和奢靡之風。區分二者的關(guan) 鍵在於(yu) 是否有真實的接待活動,如果相關(guan) 接待活動都是真實的,存在接待不規範、超標準、奢靡享樂(le) 、報銷憑證不齊全等問題,應按第一百一十六條定性處理。如果沒有實質的接待活動,通過弄虛作假、虛構接待事項、轉嫁吃喝費用等方式用公款支付本該由個(ge) 人支付的餐費,則按第一百一十三條定性處理。
第三,注意從(cong) 違規吃喝中衍生出來的政治問題。《關(guan) 於(yu) 新形勢下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等黨(dang) 內(nei) 法規反複強調嚴(yan) 禁在黨(dang) 內(nei) 拉私人關(guan) 係,搞團團夥(huo) 夥(huo) 。實踐中,有一些黨(dang) 員幹部以拉幫結派為(wei) 目的組織飯局,長此以往很容易在吃吃喝喝、推杯換盞中形成小圈子、小團夥(huo) ,不僅(jin) 成為(wei) 滋生腐敗的溫床,還會(hui) 破壞黨(dang) 的團結和集中統一,嚴(yan) 重汙染黨(dang) 的政治生態。因此,組織、參加帶有搞團團夥(huo) 夥(huo) 、拉幫結派性質的吃請,還可能違反《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等相關(guan) 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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