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專(zhuan) 家:張海濤,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黨(dang) 的建設教研部黨(dang) 章黨(dang) 規教研室講師
黨(dang) 員幹部可以買(mai) 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嗎?
答: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黨(dang) 員在買(mai) 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時,存在違反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同時,該條還規定,利用參與(yu) 企業(ye) 重組改製、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mai) 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mai) 信托產(chan) 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從(cong) 《條例》的規定來看,該條的違紀前提是“違反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營利活動”,而這同時隱含了三項重要信息。
第一,黨(dang) 員幹部可以進行證券投資,這屬於(yu) 正常的投資行為(wei) ,但不得違規從(cong) 事相關(guan) 活動。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沒有特定發行對象,任何人都可以購買(mai) 成為(wei) 股東(dong) ,但都不參與(yu) 經營管理。事實上,有關(guan) 特定黨(dang) 員幹部買(mai) 賣股票的行為(wei) ,在製度規定的變遷上,也經曆了從(cong) 不準買(mai) 賣的強製性規定到逐步放寬放開的變化。比如,1993年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反腐敗鬥爭(zheng) 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jue) 定》第一條第三項就要求黨(dang) 政機關(guan) 領導幹部要帶頭廉潔自律,不準買(mai) 賣股票。1997年發布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員領導幹部廉潔從(cong) 政若幹準則(試行)》規定了黨(dang) 員領導幹部禁止私自從(cong) 事營利活動,不準違反規定買(mai) 賣股票。直至2001年《關(guan) 於(yu) 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個(ge) 人證券投資行為(wei) 若幹規定》的發布,黨(dang) 員幹部買(mai) 賣股票問題得到進一步放寬。其中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個(ge) 人證券投資行為(wei) ,是指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chan) 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yu) 證券市場,買(mai) 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wei) 。第三條規定,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個(ge) 人可以買(mai) 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第二,“違反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營利活動”意味著《條例》本身並未對禁止事項和行為(wei) 作出詳細解釋,需要援引相關(guan) 黨(dang) 規國法的規定。對此,《關(guan) 於(yu) 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個(ge) 人證券投資行為(wei) 若幹規定》是對《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該款規定的直接補充。
第三,“違反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營利活動”所指的禁止情形和負麵清單主要包括七類行為(wei) 、四類對象。根據《關(guan) 於(yu) 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個(ge) 人證券投資行為(wei) 若幹規定》的規定,七類行為(wei) 包括:
(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mai) 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2)利用內(nei) 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mai) 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mai) 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3)買(mai) 賣或者借他人名義(yi) 持有、買(mai) 賣其直接業(ye) 務管轄範圍內(nei) 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nei) 的下屬單位和個(ge) 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yu) 其行使職權有關(guan) 係的單位和個(ge) 人的資金,購買(mai) 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5)以單位名義(yi) 集資買(mai) 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mai) 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
四類對象包括: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nei) 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mai) 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mai) 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cong) 業(ye) 資格的會(hui) 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谘詢機構、資產(chan) 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不得買(mai) 賣與(yu) 上述機構有業(ye) 務關(guan) 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nei) 幕信息的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ge) 月內(nei) ,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yu) 新任職務而掌握內(nei) 幕信息的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ge) 月內(nei) 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從(cong) 實踐中的違紀情形來看,有三種較為(wei) 多發的行為(wei) 。一是利用公款炒股,實踐中這與(yu)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chan) 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hui) 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wei) 的,可能存在違紀行為(wei) 競合,如此則需按照《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一個(ge) 違紀行為(wei) 同時觸犯本條例兩(liang) 個(ge) 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二是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炒股。對此類違紀問題,應當首先從(cong) 紀律意識上正確認識此規定。《關(guan) 於(yu) 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個(ge) 人證券投資行為(wei) 若幹規定》的約束主體(ti) 是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所以作為(wei) 公職人員在工作時間且利用辦公設施炒股本身就是影響正常工作秩序、降低工作效率的典型表現,屬於(yu) 不符合工作要求和工作不達標,情節嚴(yan) 重的甚至涉及違反工作紀律。所以,應當正確認識此類“公時私用”的違紀情形,作為(wei) 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首先需要遵守工作要求,炒股等屬於(yu) 個(ge) 人行為(wei) ,不應影響到甚至耽誤本職工作。不僅(jin) 炒股等行為(wei) 如此,類似在工作時間長期在不請假的情況下外出辦私事,或利用辦公設施私自開展娛樂(le) 活動,都是嚴(yan) 重違反工作要求和基本紀律規定的。當然,此類情形下也要根據具體(ti) 情況具體(ti) 分析,尤其是結合違紀行為(wei) 的頻次、違紀行為(wei) 的持續時間等判斷行為(wei) 的嚴(yan) 重程度,如果存在特別輕微的違紀情節,尤其是作風紀律方麵的苗頭性、傾(qing) 向性問題,也應當結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有關(guan) “不予黨(dang) 紀處分”的規定進行處理。三是實施內(nei) 幕交易或利用未公開信息買(mai) 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此類違紀也應當根據交易金額、行為(wei) 頻次、違法獲利數額等因素進行違紀判斷,對於(yu) 達到內(nei) 幕交易罪或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入罪標準,應當移送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對於(yu) 情節特別輕微的則可以結合《條例》第三十條有關(guan) 違反財經紀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此外,與(yu) 《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相類似的,還有該條第二款規定的,違反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營利活動,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ye) )的股份或者證券。首先,在本質上,第二款所規定的“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ye) )的股份或者證券”就是經商辦企業(ye) ,這與(yu) 第一款所要求是一致的,隻是表現形式上的區別。其次,這一款的約束主體(ti) 並非全部黨(dang) 員,因為(wei) 如果不是公職人員而隻是一般黨(dang) 員,則應當鼓勵其誠實勞動、經商辦企業(ye) 。但對於(yu) 公職人員,則應當嚴(yan) 格遵守相關(guan) 製度規定,比如《國有企業(ye) 領導人員廉潔從(cong) 業(ye) 若幹規定》第五條的禁止性規定:“個(ge) 人從(cong) 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chang) 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ye) 的同類經營企業(ye) 、關(guan) 聯企業(ye) 和與(yu) 本企業(ye) 有業(ye) 務關(guan) 係的企業(ye) 投資入股”。再如,相關(guan) 國家法律也對此進行規定,2024年印發的《國有企業(ye) 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同樣作出禁止性規定,即“違反規定,個(ge) 人經商辦企業(ye) 、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ye) )股份或者證券、從(cong) 事有償(chang) 中介活動、在國(境)外注冊(ce) 公司或者進行投資入股等營利性活動”。所以,工作身份決(jue) 定了自身責任,“甘蔗沒有兩(liang) 頭甜”,不能既想當官,又想發財,不能一邊在公家上班、接受公職人員的工資待遇,又去經商辦企業(ye) ,企圖公私兩(liang) 頭占好處。
總之,《條例》和相關(guan) 黨(dang) 規國法為(wei) 黨(dang) 員幹部證券投資行為(wei) 劃定了行為(wei) 邊界、明確了行為(wei) 紅線,黨(dang) 員幹部應當強化紀律意識,嚴(yan) 於(yu) 律己,務必在合規合法的要求內(nei) 調整自己的行為(wei) 。同時,應當加強對黨(dang) 員幹部的教育管理監督,引導黨(dang) 員幹部始終警惕此類違紀行為(w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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