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專(zhuan) 家:呂品,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黨(dang) 的建設教研部黨(dang) 章黨(dang) 規教研室主任、教授
黨(dang) 員幹部結婚生子“收禮”會(hui) 受到處分嗎?
答:結婚生子屬於(yu) 人生大事,鄭重對待,適當操持本不為(wei) 過。結婚生子“收禮”是否會(hui) 受到處分,要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判斷是否屬於(yu) 違規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問題。
“婚喪(sang) 喜慶事宜”,主要是指生兒(er) 育女、結婚嫁娶、悼亡發喪(sang) 、落成開業(ye) 、慶祝生日、升學慶賀、喬(qiao) 遷新居、慶典賀禮等各類喜事、喪(sang) 事。遇到婚喪(sang) 喜慶事宜,親(qin) 朋好友前來參加,適當送禮以示心意,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人之常情,也是傳(chuan) 統民俗的體(ti) 現,黨(dang) 紀並不限製。但黨(dang) 員幹部畢竟不同於(yu) 一般人員,婚喪(sang) 嫁娶不僅(jin) 是私事家事,可能影響職務行為(wei) 的廉潔性,關(guan) 係到黨(dang) 員幹部廉潔形象,影響幹群關(guan) 係,還可能造成資源浪費,增加人們(men) “人情債(zhai) ”的負擔,敗壞社會(hui) 風氣。當前,有些黨(dang) 員幹部以遵守風俗、順應人情等借口,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規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或者大操大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不但影響正常工作,甚至有的還成為(wei) 借機斂財的手段,造成了較為(wei) 惡劣的影響,成為(wei) 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為(wei) 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要求,樹立和弘揚文明、節儉(jian) 的良好社會(hui) 風尚,營造廉潔從(cong) 政的政治生態,督促黨(dang) 員領導幹部在辦理婚喪(sang) 喜慶事宜中帶頭移風易俗、抵製不良風氣,《條例》對此進行了嚴(yan) 格規定。
在實踐中,在具體(ti) 判定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收禮是否違規,要具體(ti) 分析。
一是,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2015年《條例》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修改為(wei)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之後《條例》沿用2015年條例的表述。所謂“利用職權”,主要是指利用本人現有職務範圍內(nei) 的權力,即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製約關(guan) 係的其他人員的職權。“利用職務上的影響”,主要是指行為(wei) 人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或者與(yu) 被其利用的人員之間在職務上沒有直接的隸屬、製約關(guan) 係,但是行為(wei) 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chan) 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係。《條例》強調不僅(jin) 利用職權,而且利用職務所形成的影響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都屬於(yu) 違紀表現。根據該規定,無論是否收禮,隻要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是黨(dang) 員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如使用管理服務對象的人力、物力,造成不良影響,就屬違紀行為(wei) 。需要注意,2023年修訂《條例》將此類違紀行為(wei) 損害後果由“在社會(hui) 上造成不良影響”,修改成“造成不良影響”,對違紀行為(wei) 的認定更加嚴(yan) 格。“造成不良影響”需要參照當地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風俗習(xi) 慣、當時當地情況條件、群眾(zhong) 反映和社會(hui) 影響等許多因素綜合分析判斷。
二是,借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之機斂財的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借機斂財,是一個(ge) 定性問題,主觀目的是為(wei) 了斂取錢財,將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作為(wei) 一種手段;客觀表現形式是行為(wei) 人通過較大規模或者多次請客等形式,在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中收取較大數額禮金。按照《條例》規定可見,借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斂財與(yu) 《條例》第九十七條所規定的違規收受財物之間存在違紀競合,兩(liang) 者的不同點是前者是發生在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特定的時間和場合,屬於(yu) 違規收受財物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一個(ge) 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ge) 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yu) 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的要求,對此類行為(wei) 按照違規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的行為(wei) 定性量紀。實踐中,借機斂財主要從(cong) 邀請人員是否是管理服務對象、收受禮金的數額是否超過正常的禮尚往來等方麵進行綜合判斷。
三是,未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但大操大辦、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的。在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中,行為(wei) 人未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即不構成第一百條規定的違反廉潔紀律的表現。但是,如果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時大操大辦,講排場、比闊氣、拚奢華、鋪張浪費,規模超過當地正常水平和當地群眾(zhong) 心理承受限度,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按違反生活紀律第一百五十條進行相應的紀律處分。
相關(guan) 法條:
第九十七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jia) 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chan) 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ti) 和人民利益行為(wei) 的,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dang) 籍。
第一百五十條 生活奢靡、鋪張浪費、貪圖享樂(le) 、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延伸閱讀
關(guan) 於(yu) 我們(men) 聯係我們(men) 網站地圖 用戶調查
ky体育中心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