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社會(hui) 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處分。
在生產(chan) 、工作、學習(xi) 和社會(hui) 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發揚社會(hui) 主義(yi) 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和社會(hui) 主義(yi) 榮辱觀,提倡共產(chan) 主義(yi) 道德,弘揚中華民族傳(chuan) 統美德,是黨(dang) 員的基本義(yi) 務。黨(dang) 員的黨(dang) 性修養(yang) 和道德水準對社會(hui) 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特別是黨(dang) 員在公共場所的言行,直接影響人民群眾(zhong) 對黨(dang) 員以及黨(dang) 組織的評價(jia) 。因此,有必要對黨(dang) 員違背社會(hui) 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的不當行為(wei) 進行紀律約束,維護黨(dang) 的形象。
公序良俗,是指維護國家和社會(hui) 正常健康發展的秩序和道德,整體(ti) 體(ti) 現一個(ge) 社會(hui) 的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觀念,對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行為(wei) 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
公共場所,是相對於(yu) 特定的私人場所而言的,是指公共的、社會(hui) 的、不特定人員可以自由進出的場所,用以滿足社會(hui) 公眾(zhong) 工作、學習(xi) 、娛樂(le) 等需要或者社會(hui) 需求。網絡空間可以被視作一種特殊的公共場所。網絡作為(wei) 人際交往的重要媒介,已經成為(wei) 社會(hui) 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hui) 公眾(zhong) 之間交流、接收信息的重要場所,同樣具有公共屬性。
這裏的“造成不良影響”,一般是指由於(yu) 行為(wei) 人在公共場所的不當行為(wei) ,引起廣大群眾(zhong) 或者社會(hui) 輿論負麵反映,給行為(wei) 人自身名譽、行為(wei) 人所在的黨(dang) 組織和單位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損害了黨(dang) 的形象。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dang) 員不注重黨(dang) 員身份和形象,在公共場所言行失德失範,引發社會(hui) 輿論廣泛關(guan) 注和群眾(zhong) 強烈不滿;有的在微信群轉發不雅圖片、視頻,成為(wei) “熱點新聞”;有的公開發布崇洋媚外、炫富鬥闊、鋪張浪費等網絡信息,引發輿論炒作等。黨(dang) 員、幹部如果存在這些行為(wei) ,會(hui) 帶來不良示範效應,損害黨(dang) 的形象,應當用嚴(yan) 格的紀律加以規製。黨(dang) 員、幹部在社會(hui) 交往中應注意自己的言行舉(ju) 止,時常自省自警、修身律己,自覺樹立良好作風,帶頭維護公序良俗。
黨(dang) 員在公共場所的不當行為(wei) ,如果社會(hui) 危害性較小,並且未造成不良影響,一般可通過社會(hui) 輿論和道德的力量來調整;如果嚴(yan) 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hui) 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權利,國家法律已將其作為(wei) 違法犯罪行為(wei) 規定了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黨(dang) 組織可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如果相關(guan) 行為(wei) 雖未構成違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響,則應依據本條進行處分。
此外,《條例》還在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了生活紀律的兜底條款,明確有其他嚴(yan) 重違反社會(hui) 公德、家庭美德行為(wei) 的,給予相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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