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對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行為(wei) 列出負麵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1.違規取得外國國籍、國(境)外居留資格。
《條例》第九十條規定,違反有關(guan) 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黨(dang) 紀重處分。
這裏的“有關(guan) 規定”,主要是指《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黨(dang) 員幹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等規定。黨(dang) 員、幹部違規取得外國國籍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這本身就是嚴(yan) 重的違紀行為(wei) ,還有的是在為(wei) 從(cong) 事其他違紀違法活動甚至外逃國(境)外創造便利條件。因此,有必要對這類行為(wei) 作出嚴(yan) 格的紀律處分規定。
2.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擅自超出批準範圍因私出國(境)。
《條例》第九十一條對此類行為(wei) 作出規定,分為(wei) 兩(liang) 種情況。一是違反有關(guan) 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
這裏的“有關(guan) 規定”,主要是指《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黨(dang) 員幹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關(guan) 於(yu) 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等。上述文件對列入登記備案範圍的黨(dang) 員、幹部的因私出國(境)審查程序、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要求等作出了具體(ti) 規定。黨(dang) 組織要按照規定加強管理監督,黨(dang) 員、幹部要嚴(yan) 格落實相關(guan) 製度要求,把組織紀律執行到位。
“因私出國(境)證件”,主要包括因私普通護照、內(nei) 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等。“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一般是指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向申請前往港澳地區定居的內(nei) 地公民簽發的證件。出國護照、出境證件是公民在國(境)外的身份憑證,必須按照規定辦理。
關(guan) 於(yu) 因私出國(境)證件保管,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因私出國(境)證件,應在回國(境)後10日內(nei) ,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其中的登記備案人員是指各級黨(dang) 政機關(guan) 、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ti) 、事業(ye) 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金融機構、國有企業(ye) 的法定代表人,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ye) 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ye) 中的國有股權代表;各部門、行業(ye) 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chan) 安全、行業(ye) 機密的人員。
二是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範圍出國(境)行為(wei) 。這是新修訂的《條例》增寫(xie) 的內(nei) 容。
除了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外,超出批準範圍出國(境)行為(wei) 還包括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人員持普通護照前往事先未報批的單方麵允許中國公民免簽入境、單方麵允許中國公民辦理落地簽證、單方麵允許中國公民免簽過境或者與(yu) 中國實現互免普通護照簽證的國家和地區,以及獲批前往某個(ge) 或某幾個(ge) 申根國家,但私自前往未事先報批的其他申根國家。
按照有關(guan) 規定因私出國(境)需經組織批準的黨(dang) 員、幹部,經批準後出現了需要改變路線、期限等超出批準範圍的新情況新變化,應當及時向組織報告情況,這是對黨(dang) 員、幹部的組織紀律要求。如果未向組織報告而擅自改變行程或者超期未歸,就是違反組織紀律。負有報告義(yi) 務的黨(dang) 員、幹部要切實增強組織觀念,充分認識這不是純粹的個(ge) 人私事,而是涉及對組織批準事項的調整和變更,該報告的必須履行報告義(yi) 務。
3.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違規聯絡國(境)外機構、人員。
《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駐外機構或者臨(lin) 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dang) 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cong) 事外事、機要、軍(jun) 事等工作的黨(dang) 員違反有關(guan) 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係和交往的,給予相應處分。
擅自脫離組織,是指事前不向駐外機構或者臨(lin) 時出國(境)團(組)的黨(dang) 組織或者負責人請示報告,未經批準擅自外出、單獨行動,組織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為(wei) 。這裏強調其為(wei) 擅自離開組織外出,但不存在“出走不歸”的主觀動機。黨(dang) 員、幹部要切實強化組織意識,即便身處國(境)外,也要時刻想到自己是黨(dang) 組織的一員,肩負職責使命,嚴(yan) 格遵守紀律約束,維護好黨(dang) 和國家形象。
4.在國(境)外出走,幫助在國(境)外出走。
《條例》第九十三條將其分為(wei) 兩(liang) 種情況。一是駐外機構或者臨(lin) 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dang) 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ge) 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ge) 月的,按照自行脫黨(dang) 處理,黨(dang) 內(nei) 予以除名。
出走,是指未經組織批準,私自外出不歸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滯留國(境)外不歸的行為(wei) 。這裏說的“出走”行為(wei) 具有“不歸”的主觀動機,比第九十二條規定的“擅自脫離組織”行為(wei) 性質和危害更為(wei) 嚴(yan) 重。按照黨(dang) 章第九條的規定,黨(dang) 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ge) 月不參加黨(dang) 的組織生活的,就被認為(wei) 是自行脫黨(dang) ,應當決(jue) 定把這樣的黨(dang) 員除名。《條例》落實黨(dang) 章要求,規定對脫離組織出走的黨(dang) 員給予嚴(yan) 肅處理。
二是故意為(wei) 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相應處分。“提供方便條件”有很多具體(ti) 表現。比如,為(wei) 脫離組織出走人員開具證明,代辦護照、簽證,幫助購買(mai) 車船機票,提供經濟幫助,提供落腳點,或者為(wei) 其提供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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