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每日一課】假公濟私的具體表現和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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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假公濟私行為(wei) 主要有以下三個(ge) 具體(ti) 表現。

  1.違規謀求特殊待遇

  黨(dang) 和國家對黨(dang) 員領導幹部的生活待遇標準是有明確規定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已經享有一定的待遇保障,應當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不搞特殊化。《條例》規定,黨(dang) 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製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麵為(wei) 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這裏的“工作、生活保障製度”,指的是黨(dang) 員領導幹部待遇方麵的法規製度,包括住房、辦公用房、用車、工作人員配備、醫療、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衛等方麵的法規製度及相關(guan) 規定;“特殊待遇”指的是按照規定不應當享受的待遇,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待遇。

  2.分配、購買(mai) 住房侵犯國家、集體(ti) 利益

  黨(dang) 員違反國家住房分配、購買(mai) 有關(guan) 規定,借房改之機多占住房、重複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買(mai) 房改房、違反規定買(mai) 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侵犯國家、集體(ti) 利益,依照規定應當受到黨(dang) 紀責任追究。

  3.侵占公私財物,違規占用公物

  《條例》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chang) 、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的,給予相應處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個(ge) 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同樣也要給予相應處分。“象征性地支付錢款”是指購買(mai) 物品時以明顯低於(yu) 同類同等物品市場價(jia) 格付款的行為(wei) 。“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是指接受服務、使用勞務後所支付的費用,明顯低於(yu) 實際發生的應當支付的服務費、勞務費。

  公物,包括動產(chan) 和不動產(chan) 。《條例》對違規占用公物細分為(wei) 三種行為(wei) ,一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guan) 規定占用公物歸個(ge) 人使用,時間超過6個(ge) 月;二是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三是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

  侵占公私財物是以占有為(wei) 目的,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違規占用公物是以使用為(wei) 目的,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權。

《黨(dang) 紀學習(xi) 教育》專(zhuan) 題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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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年05月24日 17:29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輯:許建文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