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黨(dang) 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guan) 規定在該黨(dang) 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ye) 務範圍內(nei) 從(cong) 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ye) 禁業(ye) 規定行為(wei) 的,該黨(dang) 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cong) 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本條所稱“在該黨(dang) 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ye) 務範圍內(nei) 從(cong) 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主要是指在該黨(dang) 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ye) 務範圍內(nei) 個(ge) 人從(cong) 事可能與(yu) 公共利益發生衝(chong) 突的經商辦企業(ye) 等經營活動,具體(ti) 包括:
1. 主管行業(ye) 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幹部,黨(dang) 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中分管上述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幹部,其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ye) 務範圍內(nei) ,從(cong) 事與(yu) 該領導幹部管轄的行業(ye) 業(ye) 務相同的經商辦企業(ye) 活動;與(yu) 該領導幹部管轄的部門、行政機構、行業(ye) 內(nei) 的機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國有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直接發生商品、勞務、經濟擔保等經濟關(guan) 係。
2. 主管教育、文化、體(ti) 育、衛生、民政等事業(ye) 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幹部,黨(dang) 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中分管上述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幹部,其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ye) 務範圍內(nei) ,從(cong) 事屬於(yu) 該領導幹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管理的經營性活動;與(yu) 該領導幹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及其所屬的機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事業(ye) 單位直接發生商品、勞務、經濟擔保等經濟關(guan) 係。
3. 除第1項、第2項以外的其他黨(dang) 政機關(guan) 的領導幹部,其配偶、子女從(cong) 事向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ye) 務範圍內(nei) 的黨(dang) 政機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提供商品、勞務等經營活動;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ye) 務範圍內(nei) 從(cong) 事由政府投資或審批的項目的投標、承包等活動。
4. 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幹部任職單位管轄的地區內(nei) 從(cong) 事營業(ye) 性酒店、飯店、娛樂(le) 、商城、洗浴等行業(ye) 的經營活動。
5. 單位領導班子中的領導幹部,其配偶、子女為(wei) 該單位直接管轄的案件和具體(ti) 事項提供有償(chang) 社會(hui) 中介和法律服務活動;單位內(nei) 設機構的領導幹部,其配偶、子女為(wei) 該內(nei) 設機構直接管轄的案件和具體(ti) 事項提供有償(chang) 社會(hui) 中介和法律服務活動。
6. 上市公司的行業(ye) 主管部門、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領導幹部,其配偶、子女從(cong) 事上述部門、機構所管理的公司的證券交易活動,以及從(cong) 事其他可能與(yu) 公共利益發生衝(chong) 突的經商辦企業(ye) 活動。
現實生活中,黨(dang) 員領導幹部的不廉潔行為(wei) ,大體(ti) 可以分為(wei) 兩(liang) 大類:一是實際使用了職權,並因此謀取了私利,必須嚴(yan) 懲;二是雖然沒有實際使用職權謀取私利,但存在利益衝(chong) 突,屬於(yu) 現實的風險,也必須予以規範。本條就是從(cong) 防止利益衝(chong) 突的角度作出的規定。本條規定的領導幹部家屬違規經商辦企業(ye) 中,雖然領導幹部本人沒有實際使用職權謀取私利,但存在職務上的利益衝(chong) 突,可能影響經濟秩序和社會(hui) 公平,應當予以規範。
《條例》規定的“違反經商辦企業(ye) 禁業(ye) 規定”,主要銜接的是2022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ye) 管理規定》。《規定》明確,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ye) 管理的適用對象,主要是黨(dang) 政機關(guan) 、群團組織、企事業(ye) 單位廳局級及相當職務層次以上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ye) 情形,主要是投資開辦企業(ye) 、擔任私營企業(ye) 或外資企業(ye) 等高級職務、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及從(cong) 業(ye) 、從(cong) 事有償(chang) 社會(hui) 中介和法律服務等行為(wei) 。《規定》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ye) 分別提出了禁業(ye) 要求,領導幹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越嚴(yan) ,綜合部門嚴(yan) 於(yu) 其他部門。實踐中,各地區各單位根據本地區本單位實際,細化完善了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ye) 禁業(ye) 範圍。領導幹部要按照黨(dang) 中央及本地區本單位的相關(guan) 規定,加強對家屬的教育和約束,做廉潔治家的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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