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對侵害群眾(zhong) 利益行為(wei) 列出負麵清單,作出處分規定。這些問題的實質是黨(dang) 員不能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把公共權力異化為(wei) 管理者的私權,嚴(yan) 重損害黨(dang) 和政府的形象,損害黨(dang) 群、幹群關(guan) 係,必須予以禁止。
1.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zhong) 籌資籌勞、攤派費,加重群眾(zhong) 負擔。
(1)籌資籌勞,是指為(wei) 興(xing) 辦村民直接需要的集體(ti) 生產(chan) 生活等公益事業(ye) ,按照有關(guan) 規定經民主程序確定的村民出資出勞的行為(wei) 。
籌資籌勞應當遵循村民自願、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決(jue) 策、合理限額的原則。但在實踐中,一些黨(dang) 員、幹部違反程序開展籌資籌勞,隨意擴大籌資籌勞範圍和提高標準。比如,有的不經過民主議事程序,村“兩(liang) 委”擅自決(jue) 定籌資籌勞數量,或者將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變成固定收費項目;有的強行以資代勞,使籌資籌勞成為(wei) 加重群眾(zhong) 負擔的借口等。
(2)關(guan) 於(yu) 攤派費用,黨(dang) 中央、國務院1990年9月印發的《關(guan) 於(yu) 堅決(jue) 製止亂(luan) 收費、亂(luan) 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jue) 定》明確,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guan) 規定之外,要求有關(guan) 單位或個(ge) 人無償(chang) 地、非自願地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的行為(wei) 都是攤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讚助、捐贈等為(wei) 名變相向行政事業(ye) 單位、企業(ye) 和個(ge) 人攤派。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dang) 員、幹部任意增加對群眾(zhong) 的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向群眾(zhong) 轉嫁攤派費用;有的以支持開展工作為(wei) 由,要求轄區內(nei) 私營企業(ye) 、個(ge) 體(ti) 工商戶“捐贈”辦公用品等。本項規定的違紀行為(wei) ,直接侵害群眾(zhong) 利益,對黨(dang) 群幹群關(guan) 係損害很大,必須牢牢盯住,不能放鬆。
2.違反有關(guan) 規定扣留、收繳群眾(zhong) 款物或者處罰群眾(zhong) 。
扣留、收繳款物以及處罰群眾(zhong) ,關(guan) 乎群眾(zhong) 的財產(chan) 權等切身權益。無論是扣留、收繳還是處罰,都屬於(yu) 執法權,應當由行政機關(guan) 等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行使,其他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隨意使用。
農(nong) 村和社區等基層組織不能自設權力,隨意扣留、收繳群眾(zhong) 款物或者處罰群眾(zhong) 。即便鄉(xiang) 鎮人民政府和基層站所擁有一定的相關(guan) 職權,也必須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nei) 、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越權和違反程序扣留、收繳群眾(zhong) 款物或者處罰群眾(zhong) 。
3.克扣群眾(zhong) 財物,或者違反有關(guan) 規定拖欠群眾(zhong) 錢款。
(1)克扣群眾(zhong) 財物,是指將應當支付給群眾(zhong) 的財物扣留不給或者少給。
克扣群眾(zhong) 財物無論基於(yu) 何種目的都是違紀行為(wei)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dang) 員、幹部克扣惠農(nong) 專(zhuan) 項資金;有的克扣對困難群眾(zhong) 發放的社會(hui) 救助金、低保金以及各種補助;有的扣減農(nong) 村危房改造款等。這些行為(wei) 剝奪群眾(zhong) 的獲得感,使惠及群眾(zhong) 的政策在執行中減損落空,必須嚴(yan) 肅追究紀律責任。
(2)拖欠群眾(zhong) 錢款,是指本該向群眾(zhong) 支付的錢款遲遲不予兌(dui) 付。
比如,有的黨(dang) 員、幹部不及時發放惠農(nong) 補貼,有的拖欠應及時結算與(yu) 支付的工程款等。違反有關(guan) 規定拖欠群眾(zhong) 錢款,說到底是黨(dang) 員、幹部的群眾(zhong) 觀念出了偏差。對群眾(zhong) 打白條,欠下的是錢款,傷(shang) 害的是民心,流失的是群眾(zhong) 的信任,廣大黨(dang) 員、幹部應當堅決(jue) 避免出現這樣的行為(wei) 。
4.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guan) 規定收取費用。
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收取費用,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dang) 員、幹部借給群眾(zhong) 發放惠農(nong) 物資之機,擅自收取手續費;有的明知國家已經取消相關(guan) 收費,還違規向群眾(zhong) 收取費用等。此類行為(wei) ,加重群眾(zhong) 負擔,引發群眾(zhong) 強烈不滿。黨(dang) 員、幹部要嚴(yan) 格按照規定開展管理服務活動,堅決(jue) 杜絕亂(luan) 收費現象。
5.在辦理涉及群眾(zhong) 事務時刁難群眾(zhong) 、吃拿卡要。
這些違紀行為(wei) ,本質上是把服務群眾(zhong) 的職責當作管理群眾(zhong) 的特權,借機以權謀私,侵害群眾(zhong) 利益。
比如,有的采取主動提或者暗示要等方式借辦理涉及群眾(zhong) 事務之機,讓群眾(zhong) 對其提供宴請或者贈送禮品;有的借手中的管理權、執法權等,強拿硬占群眾(zhong) 的物品等。這些在服務群眾(zhong) 過程中“撈油水”“拿好處”的行為(wei) ,體(ti) 現了“小權力”背後的“大任性”,侵蝕黨(dang) 的執政根基,是黨(dang) 的紀律所不能容忍的。
6.在鄉(xiang) 村振興(xing) 領域有侵害群眾(zhong) 利益行為(wei) 。
《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強調對這種違紀行為(wei) 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
打贏脫貧攻堅戰後我們(men) 從(cong) 脫貧攻堅轉入推進鄉(xiang) 村全麵振興(xing) ,但要清醒認識到,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仍然在農(nong) 村,必須始終在推進鄉(xiang) 村全麵振興(xing) 中維護好發展好群眾(zhong) 切身利益。《條例》貫徹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實施鄉(xiang) 村振興(xing) 戰略的重大決(jue) 策部署,對鄉(xiang) 村振興(xing) 領域存在的不正之風和突出問題從(cong) 嚴(yan) 懲治,以促進黨(dang) 員、幹部做好鄉(xiang) 村全麵振興(xing) 各項工作,特別是要切實防範和糾正在鄉(xiang) 村振興(xing) 領域侵害群眾(zhong) 利益的行為(wei) 。
7.幹涉生產(chan) 經營自主權。
生產(chan) 經營自主權,是指自然人、法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基礎上所擁有的自主安排生產(chan) ,自由調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財力,自行組織生產(chan) 經營的權利。
幹涉群眾(zhong) 生產(chan) 經營自主權的行為(wei) ,本質上是違背群眾(zhong) 的自主意願,即使出於(yu) 善意,也可能“好心辦壞事”。比如,有的黨(dang) 員幹部幹涉本應由農(nong) 民自主安排的生產(chan) 經營項目,強迫農(nong) 民購買(mai) 指定的生產(chan) 資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銷售農(nong) 產(chan) 品等,使群眾(zhong) 財產(chan) 遭受較大損失。做好群眾(zhong) 工作要從(cong) 實際出發,尊重群眾(zhong) 意願,不能搞脫離實際、脫離群眾(zhong) 、勞民傷(shang) 財的事情,也不能有不顧群眾(zhong) 意願、破壞群眾(zhong) 首創精神、損害群眾(zhong) 利益的強迫行為(w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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