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 燒香拜佛、算命看風水,黨員如果參加算是迷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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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專(zhuan) 家:王琦,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黨(dang) 的建設教研部副教授

  燒香拜佛、算命看風水,黨(dang) 員如果參加算是迷信嗎?

  答:一、條文的規定和主旨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ge) 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共產(chan) 黨(dang) 員必須堅守、信仰馬克思主義(yi) ,堅持徹底的唯物主義(yi) ,堅持科學無神論,這是關(guan) 乎黨(dang) 員世界觀的根本問題,一旦喪(sang) 失正確的信仰,放棄理論武裝,就會(hui) 迷失方向,就容易在金錢、權力等各種誘惑麵前忘卻身份,在困難挫折麵前喪(sang) 失鬥爭(zheng) 精神,放鬆黨(dang) 性鍛煉,導致精神空虛、思想變質,進而走向腐化墮落。不僅(jin) 汙染社會(hui) 風氣、政治生態,也損害黨(dang) 的形象,動搖黨(dang) 的執政根基,危害十分嚴(yan) 重,應當受到黨(dang) 紀責任追究。此次《條例》修訂在第二款增加了“個(ge) 人搞迷信活動”的處分規定。近年來,黨(dang) 員幹部“不信馬列信鬼神”的案例仍然屢有發生,在“嚴(yan) ”的總基調下,很多人不敢公開、明目張膽地搞迷信活動,取而代之的往往是個(ge) 人私下進行,私會(hui) “風水大師”,私下供奉佛龕、占卜打卦,極具隱蔽性,這類行為(wei) 與(yu) 典型的“組織”“參與(yu) ”行為(wei) 有所不同。此次修訂堅持問題導向,對黨(dang) 員實施迷信活動的處分規定,邏輯上更周延、更嚴(yan) 密。

  二、適用要點

  本條文規定的行為(wei) 表現為(wei) 組織迷信活動、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ge) 人搞迷信活動。行為(wei) 的本質是理想信念出現滑坡,背棄馬克思主義(yi) 信仰,背離了黨(dang) 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因此,在適用本條文時要從(cong) 這一性質加以把握。

  首先,正確界定何謂迷信活動。馬克思主義(yi) 堅持徹底的唯物主義(yi) ,在自然界和人類社會(hui) 領域徹底否定了超物質的神靈。迷信活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算命,相麵,跳神,看風水,乞求神靈庇佑、消災、祛病、升官、發財等,隻要是相信神靈鬼怪等超自然的東(dong) 西存在,在這種觀念下實施的一切行為(wei) 活動都可謂是迷信活動。但要注意把迷信活動和參加一般的民俗、習(xi) 俗活動區分開來。雖然有些婚喪(sang) 儀(yi) 式、民間節日活動從(cong) 曆史上看,在形成之初往往帶有一定的迷信色彩,但在長期的社會(hui) 生活中,經過世代相傳(chuan) ,已經發展成為(wei) 帶有傳(chuan) 統文化性質的民間行為(wei) ,具有一定的精神符號和文化載體(ti) 性質。特別是在一些民族地區,很多傳(chuan) 統儀(yi) 式和群眾(zhong) 性節日活動往往帶有宗教有神論色彩,一些儀(yi) 式活動會(hui) 在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場所舉(ju) 行,黨(dang) 員如果一概拒絕參加,就容易被孤立,不利於(yu) 群眾(zhong) 工作的開展。因此,黨(dang) 員參加這些有著曆史文化傳(chuan) 統的民俗、習(xi) 俗活動就不能被認定為(wei) 迷信活動,即便確有不妥的,也應該以批評教育為(wei) 主。

  其次,準確區分組織迷信活動、參加迷信活動、個(ge) 人搞迷信活動,以及不明真相參加迷信活動。其一,從(cong) 參與(yu) 人數來看,組織、參加迷信活動,均係多人參與(yu) 實施,其中“組織”是指具體(ti) 策劃、領導、指揮迷信活動,行為(wei) 性質本身就較為(wei) 嚴(yan) 重,所以不需要結果或情節要件,隻要有組織迷信活動行為(wei) ,就應當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以上處分;“參加”是指參與(yu) 到他人組織的迷信活動中。“個(ge) 人搞”迷信活動,往往是個(ge) 人私下裏或者偷偷搞迷信活動,比如自己去看“風水大師”,自己去燒香拜佛做法事。其二,從(cong) 情節要件來看,參加迷信活動和個(ge) 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dang) 籍處分。從(cong) 紀委通報的典型案例來看,不良影響和情節可以通過是否存在以下情況及其存在程度加以認定:長期、多次、高頻搞迷信活動;在搞迷信活動上花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金錢;造成公共資源、資金的浪費;履職決(jue) 策時以神靈鬼怪代替調查研究、科學論證、實事求是;讓行賄人代為(wei) “支付”迷信活動產(chan) 生的費用;把相信神靈鬼怪的信息傳(chuan) 遞給他人;影響政治生態;造成不良社會(hui) 風氣;影響黨(dang) 在人民群眾(zhong) 心目中的形象;等等。其三,從(cong) 主觀要件來看,組織、參加迷信活動和個(ge) 人搞迷信活動者的主觀方麵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wei) 活動是具有迷信性質的,是和唯物主義(yi) 、共產(chan) 主義(yi) 精神相背離的,仍積極主動實施;第三款規定的不明真相參加迷信活動者的主觀方麵是過失,即應該預見到活動性質屬於(yu) 迷信,但因心態上疏忽大意未能辨別其真相,未能認識到參加活動的危害性。

  最後,堅持實質判斷和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在認定是否構成本條文規定的違紀行為(wei) 時,根本是看行為(wei) 的動機、目的和出發點,關(guan) 鍵在於(yu) 理想信念是否缺失。從(cong) 紀委公布的典型案例來看,有的黨(dang) 員大搞迷信活動,直接驅動力是對權力的扭曲渴望,把職務升遷寄希望於(yu) 鬼神之說;有的黨(dang) 員幹部是已經違法違紀,以祈求不要敗露、平安著陸的動因求神拜佛,存在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心態。實踐中,以旅遊、遊玩、參觀為(wei) 目的,偶爾到寺廟、教堂等場所參與(yu) 儀(yi) 式活動,出於(yu) 尊重家中老人的意思,陪同老人或者配合老人參與(yu) 一些儀(yi) 式活動,以為(wei) 自己和家人祈福為(wei) 動機,求個(ge) “平安符”,或者給孩子起名字時,請人算算“八字”“命理”等行為(wei) ,在社會(hui) 一般觀念看來,都達不到“不信馬列信鬼神”,也不會(hui) 造成不良影響,不宜被認定為(wei) 參與(yu) 迷信活動。

  三、相關(guan) 法規和紀法銜接

  《關(guan) 於(yu) 新形勢下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強調,“共產(chan) 主義(yi) 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共同理想,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靈魂”,“黨(dang) 員不準搞封建迷信”。《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加強黨(dang) 的政治建設的意見》強調,“堅決(jue) 防止不信馬列信鬼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參與(yu) 或者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yan) 重的,予以開除”。

  另外,如果利用迷信活動實施詐騙錢財、擾亂(luan) 社會(hui) 管理秩序、傷(shang) 害他人身體(ti) 等違法犯罪行為(wei) ,對於(yu)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的,需要追究相關(guan) 人員黨(dang) 紀責任的,應當適用《條例》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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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年06月12日 09:11 來源: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網站 編輯:石光輝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