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 新修訂的《條例》在哪些方麵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更高標準、更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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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專(zhuan) 家:趙緒生,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黨(dang) 的建設教研部世界政黨(dang) 比較教研室主任、教授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在哪些方麵體(ti) 現了對黨(dang) 員領導幹部的更高標準、更嚴(yan) 要求?

  答:黨(dang) 員領導幹部是黨(dang) 的事業(ye) 的骨幹、人民的公仆,是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製定者和執行者,是黨(dang) 和國家任務的領導者和組織者。黨(dang) 員領導幹部構成黨(dang) 員幹部隊伍和國家幹部隊伍的骨幹力量和中堅力量。黨(dang) 員領導幹部掌控和行使著黨(dang) 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必須受到有效製約和監督,必須對黨(dang) 和人民負責並自覺接受黨(dang) 和人民監督,確保黨(dang) 員領導幹部做到位高不擅權、權重不謀私。黨(dang) 員領導幹部不僅(jin) 要做到黨(dang) 內(nei) 法規對全體(ti) 黨(dang) 員的共同要求,而且還要做到黨(dang) 內(nei) 法規對黨(dang) 員領導幹部更高標準、更嚴(yan) 要求。

  新修訂的《條例》全文14處對黨(dang) 員領導幹部在遵規守紀方麵提出了比普通黨(dang) 員更高標準、更嚴(yan) 要求。總則第三十九條規定違紀行為(wei) 有關(guan) 責任人員的區分,3種責任類型均要求黨(dang) 員領導幹部承擔相應的責任。直接責任者既包括黨(dang) 員,也包括黨(dang) 員領導幹部,而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專(zhuan) 指黨(dang) 員領導幹部應該承擔的相應責任。《條例》分則部分有近40處對黨(dang) 員領導幹部作為(wei) 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因其違犯黨(dang) 紀行為(wei) 作出明確而嚴(yan) 格的處分規定。分則部分在六大紀律規定方麵對黨(dang) 員領導幹部提出更高標準、更嚴(yan) 要求。

  政治紀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五條分別要求黨(dang) 員領導幹部必須在完善保障黨(dang) 中央政令暢通、推動貫徹新發展理念、同錯誤思想和行為(wei) 鬥爭(zheng) 等方麵要積極作為(wei) 、敢於(yu) 擔當。如果黨(dang) 員領導幹部發生違紀行為(wei) ,要根據違紀情節給予相應黨(dang) 紀處分。其中第五十七條特別指出,黨(dang) 員領導幹部搞勞民傷(shang) 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應采取從(cong) 重加重處分方式。

  組織紀律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黨(dang) 員領導幹部不得違反有關(guan) 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xiang) 會(hui) 、校友會(hui) 、戰友會(hui) 等要求,對普通黨(dang) 員不作限製性規定。

  廉潔紀律第一百零五條明確對黨(dang) 員領導幹部離職或退(離)休後違反有關(guan) 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的行為(wei) 作出處分規定。第一百零七條對黨(dang) 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guan) 規定在該黨(dang) 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ye) 務範圍內(nei) 從(cong) 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ye) 禁業(ye) 規定行為(wei) 的,要求該黨(dang) 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否則對該黨(dang) 員領導幹部給予黨(dang) 紀處分。第一百零九條對黨(dang) 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製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麵為(wei) 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謀求特殊待遇的行為(wei) ,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黨(dang) 紀處分。

  群眾(zhong) 紀律條款中雖然沒有單獨指出黨(dang) 員領導幹部的相關(guan) 違紀行為(wei) 規定,但在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違紀行為(wei) 作出相應的處分規定。這裏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均指向承擔相應責任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

  工作紀律第一百三十條對“新官不理舊賬”行為(wei) 作出明確規定,黨(dang) 員領導幹部對於(yu) 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yu) 其職責範圍內(nei) 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yan) 重損害或者嚴(yan) 重不良影響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黨(dang) 紀處分。

  生活紀律第一百五十二條要求黨(dang) 員領導幹部加強家風建設,對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yan) 重後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黨(dang) 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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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年06月07日 14:06 來源: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網站 編輯:許建文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