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是經濟社會(hui) 發展重要綜合性基礎性工作,統計數據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黨(dang) 中央高度重視統計工作,強調要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
《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分兩(liang) 款對統計造假作出規定。第一款規定:“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統計造假是指統計失真、統計失實等統計資料、統計信息、統計數據的造假、弄虛作假,是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統計製度、不符合統計原則的行為(wei) 。
常見的統計造假行為(wei) 主要表現為(wei) 地方黨(dang) 委、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guan) 部門、單位的負責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wei) 造、篡改統計資料,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采用下發文件、會(hui) 議布置以及其他方式報意、指使、強令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等;統計機構或者有關(guan) 部門、單位偽(wei) 造、篡改統計資料,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等。
監督執紀工作中,應統籌考慮統計造假問題成因、數據失實程度、造成影響後果等因素,嚴(yan) 格區分領導責任與(yu) 直接責任、失察失管與(yu) 違法幹預等不同情形,對存在領導授意、權力幹預、“數據尋租”等情形,即“以決(jue) 策為(wei) 中心”導致的統計造假問題,按照“誰決(jue) 策誰擔責,決(jue) 策者重、實施者輕”的原則進行追責問責;對存在貽誤工作、玩忽職守、失職失察等情形,即“以執行為(wei) 中心”導致的統計違紀違法問題,按照“離統計違法點越近,責任越重;離統計違法點越遠,責任越輕”的原則進行追責問責。
對於(yu) 利用虛假統計資料獲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處置,《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wei) 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guan) 決(jue) 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guan) 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關(guan) 於(yu) “對統計造假失察”行為(wei) 的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統計造假失察”的情形主要針對的是對於(yu) 嚴(yan) 重統計違法行為(wei) 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包括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麵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yan) 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yan) 重失實不予糾正等3種情形。“對統計造假失察”的行為(wei) 主體(ti) 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guan) 部門、單位的負責人。
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認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地方大麵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或者本地方統計數據嚴(yan) 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本地方統計數據嚴(yan) 重失實不予糾正承擔失察責任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係領導責任者,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有關(guan) 部門、單位的負責人係直接責任者;有關(guan) 部門、單位對本部門、本單位大麵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或者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yan) 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yan) 重失實不予糾正承擔失察責任,且未達到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承擔失察責任程度的,該部門、單位負責人係直接責任者,隻需追究其黨(dang) 紀責任即可。
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幹部要深刻認識統計造假的危害性和防治統計造假的重要性,客觀真實地反映本地區本單位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重大決(jue) 策部署情況,提高統計監督的有效性,堅決(jue) 遏製“數字上的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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