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 黨員領導幹部能不能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怎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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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專(zhuan) 家:趙緒生,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黨(dang) 的建設教研部世界政黨(dang) 比較教研室主任、教授

  黨(dang) 員領導幹部能不能參加老鄉(xiang) 會(hui) 、校友會(hui) 、戰友會(hui) ,怎麽(me) 界定?

  答:老鄉(xiang) 會(hui) 、校友會(hui) 、戰友會(hui) 簡稱“三會(hui) ”。關(guan) 於(yu) 黨(dang) 員領導幹部能否參加老鄉(xiang) 會(hui) 、校友會(hui) 、戰友會(hui) 的規定,最早出現在2015年修訂版《條例》第六十八條的組織紀律條款規定,“黨(dang) 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guan) 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xiang) 會(hui) 、校友會(hui) 、戰友會(hui) 等,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警告、嚴(yan) 重警告或者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隨後,2018年版《條例》第七十四條、2023年最新版《條例》第八十二條延續采用這一規定的表述方式,變化的隻是條目順序,不變的是條文內(nei) 容。全麵準確理解和把握這一條款的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四點。

  第一,規範約束的對象是黨(dang) 員領導幹部,而不是全體(ti) 黨(dang) 員,是對黨(dang) 員領導幹部提出的更高標準的嚴(yan) 要求。黨(dang) 員領導幹部作為(wei) 在各級黨(dang) 政機關(guan) 、人民團體(ti) 和軍(jun) 隊中擔任領導職責的幹部和國有企事業(ye) 單位的領導人員,因其手中掌控和行使黨(dang) 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在參加“三會(hui) ”活動中容易形成與(yu) 其行使職權產(chan) 生利益衝(chong) 突的情況,因此《條例》對黨(dang) 員領導幹部參加“三會(hui) ”作出限製性規定。

  這裏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黨(dang) 政機關(guan) 中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包括黨(dang) 的機關(guan) 、人大機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政協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各民主黨(dang) 派和工商聯機關(guan) 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201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新規定把“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調整為(wei) “領導職務”“職級”,不再設置非領導職務序列,推行公務員職務與(yu) 職級並行製度)的中共黨(dang) 員;二是國有企業(ye) 中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e) (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ye) )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e) (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ye) )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ye) 中其他相當於(yu) 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dang) 員;三是事業(ye) 單位中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包括事業(ye) 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範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dang) 員。此外,已退出上述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共黨(dang) 員幹部也屬於(yu) 黨(dang) 員領導幹部的範圍。

  第二,《條例》沒有完全禁止黨(dang) 員領導幹部參加“三會(hui) ”,而是要求“不得違反有關(guan) 規定”。這裏的“有關(guan) 規定”是指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總政治部《關(guan) 於(yu) 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xiang) 會(hui) ”、“校友會(hui) ”、“戰友會(hui) ”組織的通知》(組通字【2002】19號)。該通知針對部分領導幹部借聯誼、聚會(hui) 之名,大吃大喝,揮霍浪費,有的甚至編織“關(guan) 係網”,拉“小圈子”,搞團團夥(huo) 夥(huo) 或非組織活動等,在幹部群眾(zhong) 中產(chan) 生了不良影響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該通知以黨(dang) 內(nei) 規範性文件方式作出七項規定。明確要求黨(dang) 員領導幹部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hui) 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hui) 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guan) 係網”,搞親(qin) 親(qin) 疏疏,團團夥(huo) 夥(huo) ,更不得有“結盟”“金蘭(lan) 結義(yi) ”等行為(wei) 。

  第三,《條例》中所指自發成立的“三會(hui) ”是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ce) ,為(wei) 各種聯誼會(hui) 之類的組織,不同於(yu) 老鄉(xiang) 聚會(hui) 、校友聚會(hui) 、戰友聚會(hui) 等社交活動。在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有關(guan) 黨(dang) 紀規定的前提下,黨(dang) 員領導幹部定期或不定期與(yu) 老鄉(xiang) 、校友、戰友聚會(hui) ,屬於(yu) 正常人際交往,並不違反黨(dang) 的紀律。比如,可以參加由官方組織或已注冊(ce) 登記的老鄉(xiang) 會(hui) 、校友會(hui) 、戰友會(hui) 等團體(ti) 舉(ju) 辦的活動,如家鄉(xiang) 文化節、同鄉(xiang) 聯誼會(hui) 、校友返校日、戰友紀念活動、學術研討會(hui) 等。這些活動通常是為(wei) 了發展家鄉(xiang) 、促進文化傳(chuan) 承和社會(hui) 公益而舉(ju) 辦的。在參加這些活動時,黨(dang) 員領導幹部應當保持政治清醒,堅守紀律底線,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wei) 活動提供特殊待遇或謀取私利。當然,如果頻繁組織或參加具有相對固定的參與(yu) 人員、有計劃的聯誼時間的老鄉(xiang) 、校友、戰友聚會(hui) ,且產(chan) 生不良影響,也可能被視為(wei) 違紀。

  第四,《條例》關(guan) 於(yu) 情節嚴(yan) 重的界定,一般是指同類違紀行為(wei) 中次數多、影響大、程度深、範圍廣等情形。比如,一些領導幹部借助“三會(hui) ”拉幫結派“結拜兄弟”“暗通曲款”“相互提攜”等江湖習(xi) 氣行為(wei) ,嚴(yan) 重影響地方政治生態等違紀情形。對於(yu) 情節嚴(yan) 重的認定,在具體(ti) 執紀工作中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ti) 分析,綜合考量行為(wei) 主體(ti) 、行為(wei) 動機、行為(wei) 方式、行為(wei) 結果等諸因素,嚴(yan) 格精準作出處分決(jue)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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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年06月03日 14:45 來源: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網站 編輯:許建文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