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每日一課】這些行為漠視群眾利益,將受相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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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對漠視群眾(zhong) 利益行為(wei) 列出負麵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一)對涉及群眾(zhong) 生產(chan) 、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guan) 規定能解決(jue) 而不及時解決(jue) ,庸懶無為(wei) 、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對此作出規定。一些黨(dang) 員、幹部不把群眾(zhong) 利益當回事,任憑辦事群眾(zhong) 幹著急,自己卻無動於(yu) 衷。比如,有的辦事效率低下,對群眾(zhong) 反映的問題按政策能解決(jue) 而不及時解決(jue) ,讓群眾(zhong) 經常跑,耗費很長時間;有的作風鬆垮,庸懶拖拉,群眾(zhong) 推一下,才會(hui) 動一下,耽誤群眾(zhong) 生產(chan) 、生活等。黨(dang) 員、幹部要時刻把群眾(zhong) 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群眾(zhong) 的事隻要是符合政策或者規定的,就應當及時解決(jue) ,不得拖延。

  “涉及群眾(zhong) 生產(chan) 、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主要包括企業(ye) 改製、土地征用、城鎮拆遷、食品藥品質量、安全生產(chan) 、環境保護等群體(ti) 性問題。現實中,涉及群眾(zhong) 生產(chan) 、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有的是缺乏政策依據,或者是政策規定不允許,如果屬於(yu) 此類問題而沒有解決(jue) 的,不以違紀行為(wei) 論處。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zhong) 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dang) 群、幹群關(guan) 係。《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對此作出規定。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dang) 員、幹部對群眾(zhong) 訴求不上心、不盡力,遇到事情繞著走,遇到責任就撇清,虛與(yu) 應付,群眾(zhong) 對此十分反感。黨(dang) 員、幹部辦理涉及群眾(zhong) 事項時要多一些換位思考,設身處地,把群眾(zhong) 利益真正放在心上,認真對待群眾(zhong) 訴求,做到想群眾(zhong) 之所想、急群眾(zhong) 之所急。

  (三)對待群眾(zhong) 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對此作出規定。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dang) 員、幹部以“官老爺”自居,麵對群眾(zhong) 居高臨(lin) 下,門難進、臉難看;有的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對待群眾(zhong) 口大氣粗、頤指氣使等。這些行為(wei) 表麵上看是工作態度問題,實質上是官僚作風、特權思想的表現。黨(dang) 員、幹部要深刻認識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切實把黨(dang) 的群眾(zhong) 路線貫徹到自己的本職工作中,耐心細致、用心用情做好服務群眾(zhong) 的各項工作。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zhong) 利益。《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項對此作出規定。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dang) 員、幹部對上謊報業(ye) 績,或者掩蓋工作中的錯誤和失誤,有的逃避群眾(zhong) 監督,在村級事務管理中偽(wei) 造、變造財務會(hui) 計資料等,使群眾(zhong) 利益受到損害。黨(dang) 員、幹部在群眾(zhong) 工作中要堅持實事求是、求真務實,以實實在在的業(ye) 績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群眾(zhong) 利益,無論出於(yu) 何種動機,都不允許搞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zhong) 利益。

  本行為(wei) 與(yu) 第六十一條、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有如下區別:本行為(wei) 適用於(yu) 處理與(yu) 群眾(zhong) 的關(guan) 係過程中,損害的是群眾(zhong) 利益而不是其他利益;第六十一條要求客觀上存在按照有關(guan) 規定或者工作要求,應當向組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本行為(wei) 不要求必須存在此類請示報告事項;第一百四十條的行為(wei) 必須發生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期間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期間,本行為(wei) 沒有這樣的限製。

  (五)遇危不救。《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遇到國家財產(chan) 和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受到嚴(yan) 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黨(dang) 員、幹部在遇到國家財產(chan) 和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受到嚴(yan) 重威脅時,如果具備施救或者提供幫助的能力和條件,決(jue) 不能臨(lin) 危退縮,也不能視而不見,而應當在關(guan) 鍵時刻衝(chong) 得上去,盡心盡力、想方設法,保護國家財產(chan) 和群眾(zhong) 的生命財產(chan) 安全不受損害。

  違反本條的行為(wei) 主要表現為(wei) 消極的不作為(wei) ,既適用於(yu) 黨(dang) 員,也適用於(yu) 黨(dang) 組織。如果是具有特定身份、特定職責、特定義(yi) 務的黨(dang) 員、幹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能救而不救,違反有關(guan) 法律規定的,則可能涉嫌失職、瀆職違法犯罪,需要適用《條例》總則第四章中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黨(dang) 紀學習(xi) 教育》專(zhuan) 題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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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年06月02日 17:35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輯:徐瑤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