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在社會(hui) 保障、社會(hui) 救助、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you) 親(qin) 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這裏規定的社會(hui) 保障、社會(hui) 救助、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是解決(jue) 民生問題的重要內(nei) 容,是兜底線、救急難、保民生、促公平的大事。
其中,社會(hui) 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而製定的社會(hui) 保險、救助、補貼等一係列製度和措施,作用在於(yu) 保障社會(hui) 成員基本生存與(yu) 生活需要,具有穩定社會(hui) 、公平分配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功能。社會(hui) 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hui) 對由於(yu) 各種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給予財物接濟和生活扶助,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製度。政策扶持,是指國家為(wei) 扶助特定群體(ti) 或者鼓勵某項事業(ye) ,而從(cong) 財政資金、社會(hui) 保險、勞動就業(ye) 、醫療救助、教育培訓、工商稅務等方麵給予的優(you) 惠和便利。救災救濟,是指國家對受災或者因其他原因生活困難群眾(zhong) ,通過發放款物等方式給予幫助的措施。這些都涉及老百姓的“救命錢物”,事關(guan) 困難群眾(zhong) 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關(guan) 係民生、連著民心。
“明顯有失公平”,是指執行政策出現較大偏離,應該幫扶的對象沒有得到幫扶,不符合幫扶條件的對象反而得到了幫扶,或者在同等條件下,發放款物的數量或價(jia) 值懸殊,明顯不公平、不公正。
有的黨(dang) 員、幹部在救濟、補助上辦事不公,優(you) 親(qin) 厚友、厚此薄彼,把救濟、補助款物作為(wei) “順水人情”分配給不符合條件的親(qin) 友,形成“關(guan) 係保障”,“暖”了親(qin) 友,卻“寒”了群眾(zhong) ;有的未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規定進行公開搖號配租,直接安排有關(guan) 人員插隊配租等。這些行為(wei) ,沒有把一碗水端平,影響國家惠民政策的落實,使黨(dang) 員、幹部在群眾(zhong) 工作中失去公信力。黨(dang) 員、幹部必須深刻認識到公平公正是共產(chan) 黨(dang) 人的做事原則,為(wei) 民辦事就要嚴(yan) 格按政策規範辦、按規定公平辦,正確處理公私關(guan) 係,確保把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到群眾(zhong) 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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