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亂(luan) 花。《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至第一百一十九條對揮霍公款行為(wei) 作出了處分規定。
1.違規組織、參加公款消費,違規公款贈送、發放禮品。《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有關(guan) 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le) 、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mai) 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有關(guan) 規定”,是指黨(dang) 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中央有關(guan) 部門等製定出台的一係列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guan) 規定。實踐中,有的黨(dang) 員幹部用項目資金等專(zhuan) 項工作經費支付吃喝費用;有的將違規吃喝費用混入食堂正常開支;有的虛列開支套取公款用以購買(mai) 贈送禮品;有的國有企事業(ye) 單位以收入不入賬、超範圍使用營銷費用等方式,購買(mai) 並發放消費卡。諸如此類行為(wei) ,無論手段如何變化,都屬於(yu) 明令禁止的違規使用公款行為(wei) 。
2.違規自定薪酬、濫發財物。《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違反有關(guan) 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違規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多是由黨(dang) 組織集體(ti) 決(jue) 定。進行責任認定時,參與(yu) 集體(ti) 決(jue) 策的都屬於(yu) 責任人員,但在決(jue) 策過程中明確表明反對意見的人員不受追究。
3.公款旅遊。《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公款旅遊的四種情形: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xi) 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yang) 等為(wei) 名變相公款旅遊;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參加所管理企業(ye) 、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以考察、學習(xi) 、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yi) 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有上述行為(wei) 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黨(dang) 員幹部公款旅遊,除視情節輕重給予黨(dang) 紀處分外,對於(yu) 違規支付的旅遊費用以及由此產(chan) 生的其他費用應由受處分黨(dang) 員幹部個(ge) 人負擔。
4.違規接待、借接待之機大吃大喝。《條例》 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黨(dang) 政機關(guan)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關(guan) 於(yu) 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意見》《國有企業(ye) 商務招待管理規定》等對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數、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動的標準和範圍有明確規定。超出標準、範圍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的都屬於(yu) 違紀行為(wei) 。
5.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guan) 規定配備、購買(mai) 、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wei) ,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違反“有關(guan) 規定”,主要指違反《黨(dang) 政機關(guan)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公務用車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黨(dang) 政機關(guan) 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上述規定明確要求,黨(dang) 政機關(guan) 領導幹部和事業(ye) 單位、國有企業(ye) 領導幹部不準購買(mai) 和更換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轎車,黨(dang) 政機關(guan)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製、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ge) 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ge) 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等。乘坐火車、飛機時違規用公款超標準購買(mai) 座位、艙位等,同樣屬於(yu) 違紀行為(wei) 。
6.違反會(hui) 議活動管理規定,違規舉(ju) 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範活動。《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違反會(hui) 議活動管理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包括三種情形:到禁止召開會(hui) 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hui) ;決(jue) 定或者批準舉(ju) 辦各類節會(hui) 、慶典活動;其他違反會(hui) 議活動管理規定行為(wei) 。擅自舉(ju) 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範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範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會(hui) 議活動管理規定,是指《黨(dang) 政機關(guan)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會(hui) 議費管理辦法》等關(guan) 於(yu) 會(hui) 議活動管理的具體(ti) 規定。禁止召開會(hui) 議的風景名勝區,是指中央明令禁止作為(wei) 開會(hui) 地點的21個(ge) 風景名勝區。違規舉(ju) 辦各類節會(hui) 、慶典活動,是指違反《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未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原則和程序,決(jue) 定或者批準舉(ju) 辦節會(hui) 、慶典活動。舉(ju) 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創建示範活動,應當嚴(yan) 格按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未按規定批準而舉(ju) 辦的均為(wei) 擅自舉(ju) 辦,經審批同意舉(ju) 辦的,也不得借機向參評單位和個(ge) 人、創建對象收取費用。
7.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五種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情形:決(jue) 定或者批準興(xing) 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ge) 人使用;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行為(wei) 。有上述行為(wei) 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是指超過《黨(dang) 政機關(guan) 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及相關(guan) 具體(ti) 規定所明確的辦公用房建築麵積、裝飾裝修、建築設備等標準。“用公款包租”,指用公款將賓館、飯店或者其他場所的一個(ge) 或者多個(ge) 房間租下來,在一段時間內(nei) 專(zhuan) 由一方使用;“占用”,指無償(chang) 使用或者支付明顯低於(yu) 市場價(jia) 格的費用;“供個(ge) 人使用”,既包括供個(ge) 人辦公使用,也包括供個(ge) 人住宿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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