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dang) 員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其原有的職權還會(hui) 在一定範圍、一定時期內(nei) 產(chan) 生影響或者發揮作用。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對離崗離職後違規從(cong) 業(ye) 、違規謀利行為(wei) 列出負麵清單,作出處分規定,旨在堵住政商“旋轉門”、期權式腐敗等漏洞,強調黨(dang) 員幹部離開崗位後,對其不能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等要求仍然一以貫之。
1. 離崗離職後違規從(cong) 業(ye)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黨(dang) 員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guan) 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ye) 務範圍內(nei) 或者與(yu) 原工作業(ye) 務直接相關(guan) 的企業(ye) 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用,或者個(ge) 人從(cong) 事與(yu) 原任職務管轄業(ye) 務或者與(yu) 原工作業(ye) 務直接相關(guan) 的營利活動的,給予相應處分;黨(dang) 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guan) 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的,給予相應處分。
離職,是指因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公職等原因離開公職崗位。企業(ye) ,包括國有企業(ye) 、民營企業(ye) 、外商投資企業(ye) 等所有企業(ye) 在內(nei) 。從(cong) 業(ye) 的禁止範圍,是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ye) 務範圍內(nei) 或者與(yu) 原工作業(ye) 務直接相關(guan) 的企業(ye) 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營利活動的禁止範圍,是原任職務管轄業(ye) 務或者與(yu) 原工作業(ye) 務直接相關(guan) 的營利活動。
2023年修訂《條例》,擴大了本條第一款適用主體(ti) 的範圍,由原來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擴展到全體(ti) 黨(dang) 員幹部,還擴大了離崗後禁止違規從(cong) 業(ye) 的範圍,新增“與(yu) 原工作業(ye) 務直接相關(guan) ”作為(wei) 禁業(ye) 範圍。違反有關(guan) 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的主體(ti) ,仍是“黨(dang) 員領導幹部”,普通黨(dang) 員一般不構成該違紀行為(wei) 。
2. 離崗離職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特定關(guan) 係人謀利,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他人謀利、特定關(guan) 係人收受財物
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黨(dang) 員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特定關(guan) 係人從(cong) 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給予相應處分;黨(dang) 員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對黨(dang) 員幹部給予相應處分。
所獲利益、收受的財物,與(yu) 黨(dang) 員幹部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wei) 之間,具有明顯的因果關(guan) 係,均屬於(yu) 黨(dang) 員幹部違紀所得。
需要留意的是,為(wei) 特定關(guan) 係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行為(wei) ,如果違反法律涉嫌犯罪的,依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追究黨(dang) 紀責任;構不成犯罪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追究黨(dang) 紀責任。
監督執紀過程中,應當注意查明黨(dang) 員幹部對“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是否知情問題。如知情,且係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wei) 為(wei) 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其行為(wei) 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如其行為(wei) 構不成犯罪的,或者其對“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收受對方財物”不知情的,相應依照本條規定追究黨(dang) 紀責任。
本條係2023年修訂時新增的條款,但並非新增的違紀行為(wei) ,如此類行為(wei) 發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根據“從(cong) 舊兼從(cong) 輕”的規定,相應依照2018年《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關(guan) 於(yu) 廉潔紀律兜底條款等規定,追究黨(dang) 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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