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每日一課】從事這些營利活動屬於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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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對違規從(cong) 事營利活動行為(wei) 列出負麵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1.違規經營商業(ye) 、興(xing) 辦企業(ye)

  《條例》規定,違反有關(guan) 規定經商辦企業(ye) ,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ye) )的股份或者證券,在國(境)外注冊(ce) 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給予相應處分。

  經商辦企業(ye) 的主觀目的是獲取經濟利益或者利潤,是否實際獲利則在所不論。關(guan) 於(yu) 經商辦企業(ye) ,早在1986年2月,黨(dang) 中央、國務院就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製止黨(dang) 政機關(guan) 和黨(dang) 政幹部經商、辦企業(ye) 的規定》,明確禁止黨(dang) 政幹部經商辦企業(ye) ;國有企業(ye) 中的領導人員,不得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09年7月印發的《國有企業(ye) 領導人員廉潔從(cong) 業(ye) 若幹規定》等規定;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2023年11月印發的《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規定。

  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ye) )的股份或者證券,在國(境)外注冊(ce) 公司或者投資入股,本質上屬於(yu) 經商辦企業(ye) 。掌握一定職權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為(wei) 了規避黨(dang) 和國家關(guan) 於(yu) 禁止黨(dang) 員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ye) 的規定,到國外去注冊(ce) 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以獲取個(ge) 人利益,對此必須予以黨(dang) 紀責任追究。

  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當官發財兩(liang) 條道,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有的黨(dang) 員、幹部為(wei) 了規避有關(guan) 規定,隱居幕後成立“影子公司”,通過他人代持的方式擁有非上市企業(ye) 股份等,這些行為(wei) 敗壞黨(dang) 風政風,甚至成為(wei) 腐敗隱形變異的手段,必須堅決(jue) 製止和懲戒。

  2.違規買(mai) 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條例》規定,違反有關(guan) 規定買(mai) 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利用參與(yu) 企業(ye) 重組改製、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mai) 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mai) 信托產(chan) 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給予相應處分。

  黨(dang) 員、幹部進行證券投資是正常的經濟行為(wei) ,但不得違規從(cong) 事相關(guan) 活動。2001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guan) 於(yu) 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個(ge) 人證券投資行為(wei) 若幹規定》。該規定明確,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個(ge) 人嚴(yan) 禁有下列行為(wei)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mai) 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利用內(nei) 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mai) 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mai) 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買(mai) 賣或者借他人名義(yi) 持有、買(mai) 賣其直接業(ye) 務管轄範圍內(nei) 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nei) 的下屬單位和個(ge) 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yu) 其行使職權有關(guan) 係的單位和個(ge) 人的資金,購買(mai) 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以單位名義(yi) 集資買(mai) 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mai) 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同時,特定人員禁止買(mai) 賣股票: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nei) 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mai) 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mai) 賣股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cong) 業(ye) 資格的會(hui) 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谘詢機構、資產(chan) 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不得買(mai) 賣與(yu) 上述機構有業(ye) 務關(guan) 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黨(dang) 員、幹部必須嚴(yan) 格遵守上述規定。如果實施內(nei) 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wei) ,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guan) 依法處理。

  3.違規從(cong) 事有償(chang) 中介活動

  《條例》規定,違反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有償(chang) 中介活動的,給予相應處分。

  有償(chang) 中介活動,是指以營利為(wei) 目的,通過為(wei) 銷售方和購買(mai) 方、服務人和服務對象等雙方溝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財物的活動。有的黨(dang) 員、幹部雖未直接經營商業(ye) 、興(xing) 辦企業(ye) ,但違規從(cong) 事有償(chang) 中介活動,居間牟利。這也屬於(yu) 違規從(cong) 事營利活動,容易助長官商不分、與(yu) 民爭(zheng) 利的不良風氣,擾亂(luan) 市場經濟秩序,影響黨(dang) 員、幹部秉公辦事,甚至誘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應當予以黨(dang) 紀責任追究。

  4.違規兼職

  《條例》規定,違反有關(guan) 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hui) 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給予相應處分。

  這裏所稱的“經濟組織”和“社會(hui) 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企業(ye) (公司)、事業(ye) 單位、行業(ye) 組織、中介機構、社會(hui) 團體(ti) 等。違規兼職,包括未經批準在各類經濟組織、社會(hui) 組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以及經批準兼職但違反規定領取報酬。“額外利益”,包括薪酬、獎金、津貼,也包括顧問費、谘詢費等各種名目的酬金。

  黨(dang) 員、幹部違反規定兼職,不利於(yu) 秉公辦事,使其可能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通過兼職化公為(wei) 私、損公肥私,有些違規兼職取酬實質上成為(wei) 權力尋租或權力變現的“過牆梯”。同時,黨(dang) 員、幹部違反規定兼職,參與(yu) 經營活動,也可能導致經濟組織間的不平等競爭(zheng) ,擾亂(luan) 經濟秩序。

  黨(dang) 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嚴(yan) 禁幹部違規在經濟組織、社會(hui) 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兼職取酬。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8年7月印發的《關(guan) 於(yu) 黨(dang) 政機關(guan) 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hui) 團體(ti) 領導職務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2013年10月印發的《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黨(dang) 政領導幹部在企業(ye) 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以及中共中央組織部曆年來印發的領導幹部兼職管理規定等,均對領導幹部在社會(hui) 團體(ti) 和企業(ye) 兼職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應當嚴(yan) 格遵守。

  5.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違規經商辦企業(ye)

  《條例》規定,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違反有關(guan) 規定經商辦企業(ye) 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相應處分。

  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違規經商辦企業(ye) ,影響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公正執行公務,損害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形象,應當追究有關(guan) 責任人員的責任。

《黨(dang) 紀學習(xi) 教育》專(zhuan) 題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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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年05月24日 08:00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輯:許建文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