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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有關(guan) 規定幹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情節較輕的,給予( )處分。
某縣紀委監委的一名黨(dang) 員幹部在核查某問題線索過程中,私自將辦案情況告知被調查人親(qin) 屬,致使調查工作中斷。該行為(wei) 屬於(yu) ( )。
在黨(dang) 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chuan) 、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guan) 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ti) 情節給予( )處分。
★複習(xi) 《條例》原文★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wei) 的處分②
第一百三十九條 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條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yan) 重損害或者嚴(yan) 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違反有關(guan) 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chan) 開發與(yu) 經營、礦產(chan) 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
(二)幹預和插手國有企業(ye) 重組改製、兼並、破產(chan) 、產(chan) 權交易、清產(chan) 核資、資產(chan) 評估、資產(chan) 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幹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幹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幹預和插手集體(ti) 資金、資產(chan) 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一百四十二條 違反有關(guan) 規定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guan) 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違反有關(guan) 規定幹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按照有關(guan) 規定對幹預和插手行為(wei) 負有報告和登記義(yi) 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dang) 組織關(guan) 於(yu) 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nei) 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dang) 組織關(guan) 於(yu) 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麵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guan) 規定行為(wei) 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六條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臨(lin) 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dang) 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lin) 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dang) 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xi) 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在黨(dang) 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chuan) 、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guan) 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ti) 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dang) 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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