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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chan) 品、經營名貴特產(chan) 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以上說法( )。
黨(dang) 員領導幹部( )後違反有關(guan) 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處分。
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違反有關(guan) 規定經商辦企業(ye) 的,對( ),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複習(xi) 《條例》原文★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wei) 的處分②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ye) ;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ye) )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買(mai) 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從(cong) 事有償(chang) 中介活動;
(五)在國(境)外注冊(ce) 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六)其他違反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營利活動的行為(wei) 。
利用參與(yu) 企業(ye) 重組改製、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mai) 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mai) 信托產(chan) 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guan) 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hui) 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chan) 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收支等方麵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chan) 品、經營名貴特產(chan) 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五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guan) 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ye) 務範圍內(nei) 或者與(yu) 原工作業(ye) 務直接相關(guan) 的企業(ye) 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用,或者個(ge) 人從(cong) 事與(yu) 原任職務管轄業(ye) 務或者與(yu) 原工作業(ye) 務直接相關(guan) 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處分。
黨(dang) 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guan) 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從(cong) 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 黨(dang) 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guan) 規定在該黨(dang) 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ye) 務範圍內(nei) 從(cong) 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ye) 禁業(ye) 規定行為(wei) 的,該黨(dang) 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cong) 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 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違反有關(guan) 規定經商辦企業(ye) 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一百零九條 黨(dang) 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製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麵為(wei) 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在分配、購買(mai) 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ti) 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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