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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guan) 規定占用公物歸個(ge) 人使用,時間超過( ),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某黨(dang) 員幹部用公款宴請前來看望他的同學。該行為(wei) 屬於(yu) ( )。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 )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複習(xi) 《條例》原文★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wei) 的處分③
第一百一十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chang) 、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個(ge) 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guan) 規定占用公物歸個(ge) 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ge) 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有關(guan) 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le) 、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mai) 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有關(guan) 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xi) 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yang) 等為(wei) 名變相公款旅遊;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ye) 、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
以考察、學習(xi) 、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yi) 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有關(guan) 規定配備、購買(mai) 、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wei) ,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會(hui) 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hui) 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hui) ;
(二)決(jue) 定或者批準舉(ju) 辦各類節會(hui) 、慶典活動;
(三)其他違反會(hui) 議活動管理規定行為(wei) 。
擅自舉(ju) 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範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範活動收取費用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一)決(jue) 定或者批準興(xing) 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
(二)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三)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ge) 人使用;
(五)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行為(wei) 。
第一百二十條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wei) 的,應當視具體(ti) 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dang) 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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