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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信仰宗教的黨(dang) 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黨(dang) 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dang) ;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yu) 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 )處分。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 )處分。
不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dang) 組織造成嚴(yan) 重損害或者嚴(yan) 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以上說法( )。
★複習(xi) 《條例》原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wei) 的處分③
第六十五條 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dang) 的領導、反對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 組織、參加會(hui) 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七條 從(cong) 事、參與(yu) 挑撥破壞民族關(guan) 係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dang) 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wei) ,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六十八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dang) 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jue) 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dang) 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wei) ,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六十九條 對信仰宗教的黨(dang) 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黨(dang) 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dang) ;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yu) 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七十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ge) 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dang) 和政府,妨礙黨(dang) 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jue) 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dang) 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dang) 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wei) 上述行為(wei) 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dang) 和國家尊嚴(yan) 、利益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七十四條 不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dang) 組織造成嚴(yan) 重損害或者嚴(yan) 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七十五條 黨(dang) 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wei) 不報告、不抵製、不鬥爭(zheng) ,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七十六條 違反黨(dang) 的優(you) 良傳(chuan) 統和工作慣例等黨(dang) 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yan) 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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