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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dang) 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yi) ,拒不執行黨(dang) 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dang) 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 )、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黨(dang) 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liang) 麵派,做兩(liang) 麵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以上說法( )。
幹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以上說法( )。
★複習(xi) 《條例》原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wei) 的處分②
第五十六條 黨(dang) 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yi) ,拒不執行黨(dang) 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dang) 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貫徹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隻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不堅決(jue) ,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yan) 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不顧黨(dang) 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yi) 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黨(dang) 員領導幹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dang) 、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搞勞民傷(shang) 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五十八條 對黨(dang) 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liang) 麵派,做兩(liang) 麵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五十九條 製造、散布、傳(chuan) 播政治謠言,破壞黨(dang) 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 擅自對應當由黨(dang) 中央決(jue) 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jue) 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yan) 重警告或者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 不按照有關(guan) 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 幹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wei) 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ju) 、提供證據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員;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
(五)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wei) 。
第六十四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dang) 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hui) 、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hui) 、座談會(hui) 等方式,反對黨(dang) 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yan) 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hui) 、遊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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