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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黨(dang) 員違犯黨(dang) 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dang) 員資格的,黨(dang) 組織應當( );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dang) 員資格。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nei) ,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 )責任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
《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dang) 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guan) 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以上說法( )。
★複習(xi) 《條例》原文★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 預備黨(dang) 員違犯黨(dang) 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dang) 員資格的,黨(dang) 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dang) 員資格。
第三十七條 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dang) 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yan) 重違紀行為(wei) ,應當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的,黨(dang) 組織應當作出決(jue) 定,開除其黨(dang) 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ge) 月的,黨(dang) 組織應當按照黨(dang) 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條 違紀黨(dang) 員在黨(dang) 組織作出處分決(jue) 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yan) 重違紀行為(wei) ,對於(yu) 應當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的,開除其黨(dang) 籍;對於(yu) 應當給予留黨(dang) 察看以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dang) 紀的書(shu) 麵結論和相應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紀行為(wei) 有關(guan) 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nei)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jue) 定性作用的黨(dang) 員或者黨(dang) 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nei) ,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nei) ,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yu) 決(jue) 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dang) 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guan) 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第四十一條 擔任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黨(dang) 員幹部違犯黨(dang) 紀受到處分,需要對其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進行調整的,參照本條例關(guan) 於(yu) 黨(dang) 外職務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計算經濟損失應當計算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財產(chan) 損失,包括為(wei) 挽回違紀行為(wei) 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後至處理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當一並計算在內(nei) 。
第四十三條 對於(yu) 違紀行為(wei) 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於(yu) 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chang) ,應當予以接收,並按照規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guan) 單位、個(ge) 人。
對於(yu) 違紀行為(wei) 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曆、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guan) 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guan) 建議有關(guan) 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於(yu) 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的黨(dang) 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wei) 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黨(dang) 紀處分決(jue) 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ge) 月內(nei) 向受處分黨(dang) 員所在黨(dang) 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ti) 黨(dang) 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guan) 係將處分決(jue) 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於(yu) 受到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ge) 月內(nei) 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guan) 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dang) 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dang) 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dang) 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jue) 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ge) 月。
第四十五條 執行黨(dang) 紀處分決(jue) 定的機關(guan) 或者受處分黨(dang) 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ge) 月內(nei) 將處分決(jue) 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jue) 定的機關(guan) 報告。
黨(dang) 員對所受黨(dang) 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dang) 章及有關(guan) 規定提出申訴。
第四十六條 黨(dang) 員因違犯黨(dang) 紀受到處分,影響期滿後,黨(dang) 組織無需取消對其的處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含本級、本數。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於(yu) 有黨(dang) 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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