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ti) 和人民利益行為(wei) 的,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dang) 籍。
本條是關(guan) 於(yu) 違規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行為(wei) 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婚喪(sang) 喜慶事宜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人之常情,但有些黨(dang) 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大操大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造成了較為(wei) 惡劣的影響,不但影響正常工作,甚至有的還成為(wei) 借機斂財的手段。為(wei) 嚴(yan) 格製止這類行為(wei) ,也是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要求,作出本條規定。
婚喪(sang) 喜慶事宜,包括生兒(er) 育女、結婚嫁娶、悼亡發喪(sang) 、落成開業(ye) 、慶祝生日、升學慶賀、喬(qiao) 遷新居、慶典賀禮等各類喜事、喪(sang) 事。
違規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是否造成不良影響,需要綜合當地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風俗習(xi) 慣、當時當地情況條件、群眾(zhong) 反映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
“借機斂財”是將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作為(wei) 一種手段,通過直接邀請或者授意、暗示、默許他人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等方式,達到斂取錢財的目的。
“其他侵犯國家、集體(ti) 和人民利益行為(wei) ”主要是指在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中損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動用公款、公車公物,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屬於(yu) 正常的習(xi) 俗,但黨(dang) 員、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進行操辦,造成不良影響甚至借機斂財的,則屬於(yu) 違紀行為(wei) 。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dang) 員、幹部利用職權大操大辦子女婚禮、兒(er) 孫周歲宴、子女升學宴等事宜,故意擴散信息,主動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參加;有的化整為(wei) 零、分批次分地點設宴掩蓋管理和服務對象參加的事實等。這些行為(wei) 違背了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的初衷,腐蝕公權力,破壞了黨(dang) 員、幹部的良好形象。
黨(dang) 員、幹部應堅持文明、節儉(jian) 、廉潔原則,倡導婚事新辦、喪(sang) 事簡辦,化風成俗、移風易俗堅決(jue) 杜絕利用職權大操大辦、違規操辦甚至巧立名目、借機斂財等行為(w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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