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四條對違規為(wei) 特定關(guan) 係人謀利行為(wei) 及處分作出了規定,共分為(wei) 4類:
1.特定關(guan) 係人收受財物。《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適用這一規定的前提,是黨(dang) 員幹部不知道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收受財物,如果黨(dang) 員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他人謀利,且對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收受對方財物知情而不糾正的,則涉嫌受賄違法犯罪。
2.搞權權交易。《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實踐中,有的黨(dang) 員幹部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後,以此為(wei) 由要求對方為(wei) 自己或者特定關(guan) 係人謀取利益;有的是黨(dang) 員幹部為(wei) 他人謀利後,對方提出為(wei) 該黨(dang) 員幹部謀利以作為(wei) 回報,該黨(dang) 員幹部同意或接受。雙方達成共識或者默契,相互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為(wei) 對方謀取利益。此類行為(wei) ,隻要存在,就要被給予相應處分。
3.縱容、默許特定關(guan) 係人謀取私利。《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利用黨(dang) 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黨(dang) 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dang) 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實踐中,有的黨(dang) 員幹部的配偶利用黨(dang) 員幹部的職務影響力插手土地使用權出讓、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等事項以收取好處費;有的黨(dang) 員幹部子女倚仗權勢,打著“做生意”名頭,空手套白狼,斂取巨額“利潤”,有的黨(dang) 員幹部親(qin) 屬“吃空餉”或者超標準領取薪酬。諸如此類行為(wei) ,看似發生在黨(dang) 員幹部的配偶、子女等特定關(guan) 係人身上,根子在黨(dang) 員幹部自己身上。縱容、默許特定關(guan) 係人利用自己的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實際上是將黨(dang) 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成謀私工具。黨(dang) 員幹部不僅(jin) 要自身過得硬,還要管好家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決(jue) 不允許他們(men) 利用特殊身份謀取非法利益。
4.違規為(wei) 特定關(guan) 係人經營活動謀利。《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chan) 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收支等方麵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chan) 品、經營名貴特產(chan) 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實踐中,由於(yu) 黨(dang) 和國家禁止黨(dang) 政幹部經商辦企業(ye) ,有的黨(dang) 政幹部就搞“下有對策”,由其親(qin) 屬和特定關(guan) 係人出麵經商辦企業(ye) ,並利用手中職權為(wei) 親(qin) 屬和特定關(guan) 係人提供便利條件,以謀取私利;有的黨(dang) 員幹部將名貴特產(chan) 類特殊資源由親(qin) 屬等特定關(guan) 係人違規參與(yu) 經營,利用公權力打造自家“搖錢樹”;還有的黨(dang) 員幹部,利用職權將管轄地區或單位的公共資金存儲(chu) 到自己親(qin) 屬工作的銀行,使親(qin) 屬獲取銀行高額獎勵。諸如此類行為(wei) ,擾亂(luan)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秩序,破壞社會(hui) 風氣,侵害了黨(dang) 員幹部職務行為(wei) 的廉潔性,應當嚴(yan) 肅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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